不赡养老人拆迁要房不,不赡养老人还争抚恤金案例
基本事实
赵A和周书伟本来是夫妻,赵B和赵C是他们的孩子。1997年,赵雅与周苏伟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赵乙已经成年,赵丙由周书伟抚养。目前,赵A、赵B、赵B因在赡养费支付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正在诉讼中。
赵某说,自己年纪大了,没有经济来源,需要生活费和医疗费。对于乔B和乔C是否履行了赡养义务,乔B表示,自己履行了赡养义务,前往医院为乔A提供食物和饮料。赵兵称,自己已经尽到了赡养义务,自2013年以来,赵敖已在央广医院、庆安医院、高新医院等医院住院治疗六至七次。每当赵A生病时,她都会给他打电话。贾阿负责购买医院的所有生活用品,办理入院手续和医院检查,并负责饮食和卫生间。拆迁前,他正在照顾乔阿,但乔嘎拒绝见他。随后,赵某不肯透露地址,并频繁更换电话号码,致使找不到他。赵阿不肯支持他,他也不知道为什么赵阿拒绝他的来访。他还为乔A支付了一年的社会保障金,还申请了乔A的慢索赔。
赵某曾住进央广医院,但没有通知他,是村民发现他住院并通知他的。为此,赵某先生抱怨说,村里的同事通知他赵某住院了。赵A不同意赵B以及赵B提出的支持情况。赵某称,赵乙、赵丙不给他赡养费,也不给他养老,因此他不想让赵乙、赵乙照顾他,也不与赵乙、赵丙住在一起。我关心他们,甚至责骂他们。赵B和赵B均表示没有骂赵A。同样在法庭审理中,赵某兵提交了一份医疗证明,证明其母亲周淑伟患有症,并证明其正在照顾母亲,且母亲目前生活困难。赵A不知道该医疗证明的真实性或用途。
法院法官
初审法院裁定,赡养父母是孩子的义务。本案中,赵B、赵C是赵A的子女,赵A有赡养义务。现在A组老了,多病了,行动不便,他必须和B组、C组住在一起,照顾他们的起居。但A组声称不想与B组和B组一起生活,并要求B组和C组单独生活的赡养费,这并不违法。考虑到双方情况,赵B、赵C各决定每月向赵A支付700元赡养费。
乔宾辩称,乔A单独申请赡养费,将赡养费的责任分开,对赡养费产生了误解。子女有赡养父母、赡养父母的义务。这包括照顾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接受精神安慰,但并不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赵甲向赵乙、赵乙提出赡养费,但未主张民生保障,不违反法律原则。因此,乔宾的诉讼请求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次月起至每月15日向原告赵甲支付赡养费700元。
2、被告赵B自本判决生效之日次月起至每月15日,向原告赵A支付赡养费700元。
三、驳回原告赵A的其余诉讼请求。
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立案费100元,其中A组40元,B组30元,C组30元。赵B、赵C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赵A支付赔偿金。
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赡养父母的义务”。有赡养义务、无法工作或生活有困难的父母有权向子女索要赡养费……
本例中,赵B和赵B是赵A的孩子。现在赵甲年老体弱,行动不便,只好与赵乙住在一起,照顾赵乙的起居。但赵某声称自己不愿意与赵乙、赵丙住在一起,并要求赵乙、赵丙给他独自生活的赡养费。
子女赡养父母,有赡养义务,包括照顾和精神安慰。赵A仅向赵B、赵C索取赡养费,并未主张生命保障,并不违法。据此,一审综合考虑双方情况,判决赵乙、赵丙各向赵甲每月支付700元赡养费,这并无不公平。赵某声称应将赵乙、赵乙的赡养费提高至每月2600元,但因证据不足,无法依法予以赡养。赵兵以母亲患病费用高昂等上诉理由,不能成为赵某向赵兵支付赡养费的有效抗辩理由,依法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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