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确定劳动关系解除日,怎么才能确定劳动关系

 admin   2023-12-08 15:07   21 人阅读  0 条评论

是交接工作日还是仲裁申请日?看看法庭怎么说?


李芳是济南一家公司的员工,一年后他从公司辞职,将工作交给公司。虽然本以为工作一交接,事情就结束了,但李芳还是于2017年8月30日向有关部门提交了仲裁申请。判决结果李芳与特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特定公司向李芳支付2017年7月、2017年8月工资总额480,493元及解除劳动关系货币补偿金419,139元。关系。我做到了。具体公司于2016年6月向李芳支付工资。2017年4月至2017年4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领取双倍工资的金额共计318106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南市济阳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如何认定双方争议的证据和事实?


移交工作日或仲裁申请日


济阳区法院陈文法官告诉小编“有公司认为,李芳因个人原因于2017年8月16日向公司申请辞职,并办理了工作交接。可以肯定的是,他已经从原来的职位上辞职了,因为交接已经完成了,也可以肯定的是,他实际上已经辞职了,因为他不再工作了。雇佣合同应于该日被视为终止,为此,公司提交了辞职信。李芳不服,声称某公司提交的辞职信是该公司的标准版,2017年8月30日,李芳向济阳县仲裁委员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释放时间以济阳县仲裁委员会确定的就业证明为准。


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李芳提交了书面辞职申请,也未在收购完成后向李芳提供书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虽然劳动关系存在,但员工的工作交接过程不产生后果对于劳动关系的解除,法院不支持公司自2017年8月16日起与李芳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力庞于2017年8月30日提起仲裁,请求终止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8月30日结束。


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认为,鉴于李芳主动辞职、退出公司,且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实际上已经解除,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李芳不同意。济阳区法院经审查,裁定李芳于2016年5月加入公司,公司于2016年11月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李芳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李芳于2016年5月3日加入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辞职。她的工作经验为1年零4个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须向李芳支付1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济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某公司向李芳支付经济补偿金419139元以解除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也予以确认。


公司是否应该支付两倍的工资差额?


公司认为,李芳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李芳利用劳动合同管理的便利,提出辞职并拿走劳动合同。为证明其主张,A公司提交了工资发放表、员工登记表、新员工全职考核表、劳动合同、复印件。李芳不同意。


济阳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公司提交的证据,李芳作为人力资源从业人员,应当比普通劳动者更加了解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李芳于2017年提出,李芳还承认与其他工人签订的9份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人力资源部员工李芳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无法给出合理解释。李芳还要求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没有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公司拒绝签署。人力资源部员工李芳无权仅仅因为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就要求公司支付两倍的工资差额。


综上,力庞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申请仲裁请求终止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8月30日结束。公司未向李芳缴纳全额社会保险费,故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须向李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李芳作为人力资源员工,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主张双倍工资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相关规定,济南公司与李芳须自2017年8月30日起终止劳动关系,济南公司向李芳支付经济补偿金419,139元。给李。2017年7月、2017年8月,方先生领取的工资总额为480,493元。济南某公司在李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没有义务向李芳支付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期间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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