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近期就COVID-19医疗保险报销问题作出澄清

 admin   2023-12-12 21:07   26 人阅读  0 条评论

对于四部门近期就COVID-19医疗保险报销题作出澄清这些题想必大家都是比较想知道,以及新冠肺炎纳入医保基金这样的话题,让小编为你揭秘案吧!


今天,国家健康保险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韩国疾病管理预防院发布了《关于优化新型冠状病感染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实施后的通知》。“B类和B类管道”。


《通知》规定,凡符合卫生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诊疗方案的医疗机构,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患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早期费用保障政策,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按规定缴费后,个人费用由财政补贴,必要资金由地方财政预付,中央财政予以支持。我们支持实际发生费用的60%。本政策按照患者住院时间计算,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


共同推动实施分级诊疗,指导患者到基层接受治疗,确保医疗服务顺畅有序。扩大对农村和城市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优惠支持,对参保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患者和疑似症状患者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急诊费用给予特殊保障。保险。鼓励基层医疗机构储备医保药品目录中的新型冠状病传染病治疗药物,参保人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治疗费用和急诊费用原则上不设免赔额或上限。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治疗覆盖率超过70%。具体规定由地方医保部门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施行至2023年3月31日。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治疗的门急诊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疗保险政策执行。《通知》明确,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中新型冠状病治疗药物临时付费政策继续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如因部分地方药品供应短缺考虑暂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可参考省联防联控机制认可的新型冠状病感染的治疗药品目录,省医保部门已药物清单。我们将建议暂时列入。根据医保基金运作情况编制地方医保药品目录,品种、期限、待遇项目等收到国家医保局备案后执行,直至2023年3月31日。


“乙类、乙类”实施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平稳有序实施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低流量管控”,国家联防联控机制召开“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会议”。感染委员会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感染症的规定”。“B类、B类管道综合计划”和支援计划相继公布。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受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委托,为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患者治疗费用提供医疗保障。针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实施“乙级、乙级”。关于实施“乙级”,联合印发了《关于优化“乙级”后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化的通知》,相关政策执行如下。现将新型冠状病感染的“B类”实施日期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1.关于COVID-19患者住院费用保障


为确保COVID-19患者的治疗不受住院费用的影响,对COVID-19住院患者维持“B组和A组”政策,对COVID-19患者的住院费用全额报销19名患者。对COVID-19患者在符合卫生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诊疗方案的所有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等规定提供个人经济资助保险、大病保险、医疗保障。该政策根据COVID-19患者的住院时间计算,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


2.COVID-19患者的门诊和急诊治疗费用承保


对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实施“锅级别管控”,是党中央、国务院综合评估病变异情况、疫情形势和我国检疫工作情况作出的重大决策。这个文件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联动,确保各地有关部门提高政治站位,有效履行职责,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医保部负责审核结算相关费用并加强资金监管,财政部负责及时下拨财政补贴,卫生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识别、登记、上传信息。韩国疾病管理本部负责上传有关COVID-19患者的信息和数据。加强协调联动,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


综合央视新闻、国家医保局微信公众号


低收入人群因COVID-19住院的费用是否得到支持?去偿还。对于符合医保扶贫条件的人员、确诊或疑似COVID-19患者以及在医院观察的患者,首次就诊后结清费用,费用从医保基金中预支。治疗和观察费用按规定通过医疗保险和财政补助报销,所有个人费用由医疗补助全额支付,无需个人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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