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电脑维修,北京市电脑维修老板郎建平简历介绍

 admin   2023-12-18 18:07   23 人阅读  0 条评论

如果电子产品使用一段时间后出现故障,经多次维修仍无法解决,卖家是否必须给消费者换货或退货?许多电子产品屡屡出现维修故障,让消费者产生以下疑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购买电脑***诉讼,买家小安在网上商店订购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但电脑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题。五次工厂维修都没有修复计算机,题是它根本无法启动。对此,小安将商家告上法庭,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后裁定商家必须与小安调换货物。


事件简介


小安在网店花了16794元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售后政策为全国联保2年。使用一年后,电脑开始出现主板网口无响应、屏幕出现亮条、键帽脱落等异常现象。小安联系客服协商,客服表示将产品退回工厂维修。


四个多月以来,涉事电脑持续出现按键偏色、网口无法识别、屏幕错误、主板错误等题,导致电脑在短短两个月内四次返厂。用于维修。


上次小安买了一台电脑,使用了几个小时就无法开机了。联系客服要求退货或换货无果后,小安一怒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家退货并退款。


法官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裁定,对于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保修期内,产品的网络接口、主板等出现较多题。小安五次要求将产品返厂维修后,不仅维修失败,产品还出现故障。尽管正常启动,但卖家无法更换他们所售的产品。该公司未能对产品质量题作出合理解释,未能在产品保修期内实现对消费者的有效保障。致使小安公司无法实现购买相关商品并签订符合法定终止条件的销售合同的根本目的。因此,小安提出的解除合同、退货、退款的请求有事实、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商家对此不服,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小安还向卖家添加了换货请求。


在第二起案件中,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电脑修复后无法继续使用时如何确定商家的民事责任”。三包有效期。”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小安已正常使用该电脑一年以上,且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电脑购买时不符合质量要求。小安因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小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虽然诉讼没有法律依据,但涉案电脑经多次协商后仍无法正常使用。有效期内维修,因此消费者在保修期内享有3台产品的权利,您有权要求卖家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据此,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判令商家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小安产品。


法官陈述


法院判决后,法官表示,韩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第1款规定了经营者的三类保修责任。换句话说,如果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可以采取以下行动同意国家规定及相关方退回产品,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在国家规定和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内退货。7天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在此情况下,加盟店无需承担解约、退货、退款等合同违约责任,但必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规定承担店长的三大保障责任。根据《微型计算机产品修理、更换和退货责任规定》,在整机三个保修有效期内,微型计算机主机或外围产品出现《微型计算机产品性能故障》所列性能缺陷的,按本规定执行。如表所示,修复2次后仍无法修复。如果产品正常使用,卖家有责任根据维修公司提供的维修记录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如果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已停产,您必须更换同品牌、性能与正品相当或更高的产品。消费者因同型号、同规格、同品牌的产品性能不低于原产品要求退货的,销售者有责任将产品免费退还给消费者。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经卖家多次维修后电脑仍无法正常启动,卖家不应按照上述规定退货,而是必须向小安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编辑徐伟伦通讯员刘金宁白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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