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保护文化遗产,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意义

 admin   2023-12-20 00:07   29 人阅读  0 条评论

中国网8月30日报道,为推进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济南市将加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制定了《济南市及县以下历史文化展示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和《济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改。


修订过程中,广泛收集社会各界意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确保了文件的全面性和严肃性。的工作。会议邀请参与支持项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召开修订审查会。主席团出席会议并提供指导。


根据专家修订意见,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济南市财政局在符合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前提下,联合制定发布了《济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遗产保护政策、措施和实施细则》。实施内容由总则、政策措施和补贴标准、申请与审批、绩效管理与监督、附则五章组成。各项内容对文件编制的目的和依据、申报原则、扶持对象、申报程序、审批流程、管理监督等都作出了较为全面、具体的规定,内容丰富、可操作性强。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书店和民间艺术表演团体的申报条件、乡村历史文化展示项目建设标准、黄河、小清河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等。大厅。提出了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项目资金支持、支持民间艺术传播发展、推动历史文化展示项目等政策措施。


《济南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措施和实施细则》的制定出台,为济南市未来三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支持济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十四五”时期.


一、济南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21?

济南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美观和环境卫生,完善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基础设施,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本文件符合下列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耗、综合利用和监管等处置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各类建筑物、地下管网、道路、桥梁、隧道、水道、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产生的废渣、废物、泥浆及其他废物。拆除工程和装修工程也包括在内。


第三条建筑垃圾必须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处置,并由产生者负责处置。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处理厂建设和综合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和综合利用扶持政策,组织建立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建筑垃圾管理相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所在地城市管理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统一监督管理,老城管局按职责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部、经济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城乡规划部、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城乡建设部管理执法、城乡交通部、城乡水利部、住房抵押贷款和房地产管理部。建筑垃圾必须按责任人妥善处理。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实行建筑垃圾分类制度。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分类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各类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设计和施工管理阶段应当采取有利于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和资源化的措施。鼓励装配式建筑和集成装修。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堆放、掩埋建筑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废物、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有害废物与建筑垃圾混合。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举报属实的,城管局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赔偿。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开发、再生产品示范推广、废物管理等科研领域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励。


第二章排放、运输和消耗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和合理管理城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城乡水资源等方面的区人民政府。是。长期建筑垃圾处置、装修选址依法确定,无害垃圾处置场布局、选址和规模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体系,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该组织。建设临时建筑垃圾处置场。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长期建筑垃圾处置场、临时处置场、无害装饰垃圾处置场建设和运营。


落实建筑垃圾处理厂建设和运营的财政支持制度,由市城管局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具体方案。


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建设建筑垃圾长期处置场、临时处理厂和无害装饰废物处理厂


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地


河流、湖泊、水库、航道和山地保护区


泉水供应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


第十二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面积外,其他农用地、林地、建设用地经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申请建设临时建筑垃圾处置场。


第十三条建设临时建筑垃圾处置场,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报市。档案室。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长期收集点、建筑垃圾临时收集点、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厂的运营和关闭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拒绝、接收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有害垃圾,未经许可不得关闭。


第十五条组织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拆迁工程的施工单位和排放建筑垃圾的实施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城市管理部门报送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和建筑垃圾排放量计算相关资料。申请建筑垃圾处置审批。


历下区、市中区、淮阴区、天桥区、历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审批,向市城管局申请;长清区、章丘区建筑垃圾处置审批,向市城管局申请局。在您居住的地方申请。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由建筑、装修施工单位(以下统称建筑施工单位、拆迁作业组织实施单位)编制,内容如下。


建筑垃圾总量、排放类型、处理期限和排放期限


长期消耗场所、临时消耗场所、综合利用企业、无害化处理厂以及双方签订的消耗合同均从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公示的名单中选取。


处置场与供应方签订的允许建筑垃圾直接资源化利用的协议,如场外工程垫填埋或填埋。


从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公布的运输公司登记名录和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中选择的运输公司。


前款第三项利用土木工程剩余物进行废弃广场回填、山体修复、土地复垦、园林绿化等活动的,应当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确认意见。


选择第一项第四项运输公司时,建筑垃圾排放总量超过10000立方米的,建议采用招标方式决定。


第十七条市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建筑垃圾处置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批准处置建筑垃圾前,城管局必须进行现场检查。如果建筑垃圾必须在现场消耗,则相应的建筑垃圾排放量也会减少。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拆迁工程组织实施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持《建筑垃圾处置批准通知书》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通行证。临时通行证必须载明建筑垃圾运输时间、运输路线、倾倒地点。


第十九条建筑垃圾处置审批内容发生变更的,必须及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条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建筑垃圾处理费用,费用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制定。


建筑垃圾处理费专门用于建设建筑垃圾消费者、支持综合利用项目、推广应用综合利用产品、建立和维护综合信息、管理建筑垃圾处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必须紧急排放建筑垃圾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但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必须在风险或者灾害消除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省城市管理局或者当地城市管理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和拆迁工程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建设单位是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装运、处置管理单位,缴纳相应的管理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监督。落实运输车辆正确装卸、车辆清洁等措施。


合同中没有明确前款规定的建设单位责任的,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装载、处置的管理单位。


第二十三条建筑工地排放建筑垃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设置符合您标准的硬质外壳。


施工现场路口、车辆道路硬化处理;


提供洗车设施并有效使用它们。


现场安装并有效使用喷水灭火和抑尘设备。


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除,暂时无法清除的,必须采取覆盖、压实、临时绿化等防尘措施。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分类收集,堆放在施工现场。


在大型建设项目中,按照规定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施。


建设项目竣工并获得批准前,必须清除项目产生的所有建筑垃圾。


第二十四条城管局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和车辆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未列入运输企业登记名单的个人、单位和车辆不得运输建筑垃圾。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申请批准后,纳入城市管理部门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


必须持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驾驶证。


运输车辆具有封闭的空间,并配备有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车记录仪等电子设备。


必须拥有合理数量的自用运输车辆。


必须有合格的司机。


我们拥有完善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维修、管理等体系。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准入条件、申请程序、准入名单、出境条件、出境名单和运输车辆信息由市城管局制定,并通过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向社会公布。


建筑垃圾运输公司、运输车辆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市城管局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五条运输建筑垃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运输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垃圾;


请携带您的临时通行证。


运输时完全密封,无溢出或泄漏;


保持车身清洁,避免车轮沾有泥土驾驶。


行车记录仪等电子设备的使用受到监管。


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倾倒。


车辆牌照必须清晰、完整,悬挂城市建设标志。


第二十六条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造成道路污染的,违法行为责任人必须及时清理;责任人不能或者拒绝自行清理的,城市管理人员应当责令改正。处理它。管理部门代为组织清扫,清扫费用由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驾驶员档案,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与驾驶员订立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运输单位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耗必须通过联合管理制度,保证建筑垃圾排放、消耗的一致性。联令运输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省)管理局制定并公布。


建筑垃圾处理厂和综合利用场所必须建立每个建筑垃圾收集日的报告制度,并将建筑垃圾收集情况向城市管理局报告。


第二十九条居民家庭装修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装,必须装袋并在指定地点处置。


区城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家庭装修垃圾收集、运输,运至城管局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处置。


居民生活垃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城市城市管理局制定。


第三章综合利用


第三十条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包括建筑垃圾直接利用和回收利用。能够直接使用或者回收的,必须回收;不能直接使用或者回收的,必须运至建筑垃圾处理场或者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置。


第三十一条鼓励将土木工程产生的废料用于废弃矿山回填、山体修复、土地复垦、园林绿化等工程或者生产再生产品。


鼓励利用拆迁建筑和建设工程中的建筑垃圾生产再生骨料、砌块、填充材料、路基垫层、墙体材料等再生产品。


项目建设单位或者拆迁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按照批准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要求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目的的,城市城管部门将在30个工作日内。自建筑垃圾清运完成之日起的相关期限内经核实,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建筑垃圾减量措施和综合利用扶持政策给予补贴。


第三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支持工业、财政、金融等领域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进行建筑垃圾的研发和综合利用。应该鼓励和支持。生产再生建筑垃圾产品。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并优先通过以下方式综合利用相关土地。


对拆除工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现场分类、处理和利用。


我们利用建筑垃圾处理场进行回收。


利用临时用地建设回收站。


建筑垃圾回收公司建设选址


长期消耗场所应作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所。


第三十三条建筑垃圾回收企业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储存的建筑垃圾污染周围环境。


建筑垃圾回收企业必须按照环保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粉尘、噪声进行处理,防止再次污染。


第三十四条建筑垃圾回收企业生产的回收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经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认证后,加贴统一的建筑垃圾回收产品标志。


对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再生产品,市城乡发展部门、市财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建筑节能产品推荐名录和政府采购目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方法。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的规划、设计、招标采购过程中,应当优先考虑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区城管局应当组织对建筑垃圾处置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耗和综合利用进行日常监督,并建立考核评价机制。


考核评价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城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的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应当包括市、区市局建筑垃圾处理管理的基本信息以及有关部门提供的其他信息。工作。


根据法律要求,我们向社会公开以下基本信息


建筑垃圾排放核算标准及排放处置审批情况


运输公司名单及运输车辆信息


临时和长期住宿的位置和容量信息


装饰垃圾无害化处理厂运营信息


建筑垃圾消费供需及综合利用信息


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查处


本文


对于济南保护文化遗产和一些关于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意义题,本文都有做详细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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