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大家介绍一下」土地确权后农民该怎么办?六部委为农民指明了道路!

 admin   2023-12-24 18:07   27 人阅读  0 条评论

2013年1月31日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用五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今年是农村土地确权的最后一年。那么土地确权完成后农民该怎么办呢?


我们知道,确权是根本,更知道更重要的是要保证确权后的土地有利于农民增收。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在得到确权“保证”后,土地经营权的发挥作用的途径就是土地经营权的转让。目前,大多数农户选择租赁或转包。这里我想讲的是股投资。


近日,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实施指导意见》。”《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项目发展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允许农民参与拥有土地经营权的龙头企业、合作社产业发展,为农民提供了一条路径。使用土地经营权。


什么是土地经营权股权投资?


根据《指导意见》,这里的土地经营权投资是指“以有价投资方式对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土地经营权进行投资”,土地主要指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


我解释一下,估值是指预估价格,估值出资是指股东在组建公司或增资时将可以估值并以货币形式转让的财产用于获取资本。


这里所说的土地经营权,是指对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进行评估,作为资本投资于龙头企业或合作社,将土地经营权转化为农民向企业投资的股权资本。


投资土地经营权的目标和好处是什么?


对于普通农民来说,可以分享农业全产业链的利益,扩大自身财产性收入来源,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


对于合作社和企业来说便于开展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业产业化。


可以促进整个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做强乡村产业,助力乡村振兴。


总体来说,好处还是很多的,可以实现双赢。


如何投资土地经营权?


根据六部委的指导意见,以土地经营权入股投资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试点,一般可按以下方式运作。


1投资类型


拥有土地经营权的农民可以依法直接投资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先投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后,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以其土地经营权投资。成立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拥有土地经营权作为股东的企业和缴纳出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动依法披露相关信息。


2管理权价格


股份数量取决于股本,即土地经营权的估计价格。


《指导意见》要求探索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经营权评估定价机制,定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数量和质量、股权期限、价格等因素。多因素比较土地经营权出让由公司股东参考有关部门出台的指导价决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及其他各方协商决定。


3周承诺


《指导意见》要求,土地经营权投资于公司时,均等股份,权利相同,责任相同,决策权、收益和责任按股份比例分享。公司必须根据全体股东的同意或者公司章程,对股份、权利和责任进行差别分配,但必须遵守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


4收入分配


持股的同时,是农民、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势互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联动机制。


六部委鼓励实施“收入保障+股权分红”,让农民特别是贫困人口通过土地经营权投资获得稳定收入。


此外,还可以探索“优先股”,让农民在让渡公司经营决策权的同时,享受分红优先权;“先少后分享”,让农民先租赁土地,拥有稳定良好的收益。经济。你可以探索。实现盈利后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股。


特别是对于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情况,建议六部委将相关财政资金创造的资产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量化为可以转化为贫困村、贫困户的方式,并想办法量化穷人。做到了。它将财政资金和土地经营权形成的资产份额与股挂钩。


农民无论是去打工还是去龙头企业打工,除了工资之外,还可以享受土地经营权收入和分红收入等保障性收入。


5危险预防


产业经营面向市场,不可避免地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如何防范风险


六部委指出,要加强农业保险,增强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抗风险能力。比如,有条件的可以探索“持股业绩保证保险”等各类土地经营权股权保险,为农民提供“收入保障”和土地经营权赎回的保险保障。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土地经营参股需求的保险产品。


这里还要重点对农民进行风险提示。


6退出机制


此外,《指导意见》明确,妥善处理农民驱逐题,探索最低入股期限、土地置换等方式,稳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土地的预期。有。管理。公司、农民协会破产的,农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或者公司、农民协会章程的规定,回购土地经营权。


试点什么时候开始?


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组织实施土地经营权参股试点,并提供后续支持。对以下事项进行指导。已开展试点的县、市、区、相关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试点地区,将迅速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农民合作社,推进试点。


对龙头企业和合作社有折扣和支持吗?


肯定有这个。《指导意见》中专门针对“加大支持力度”的文章指出


包括以符合条件的土地经营权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股东,向农业政策支持范围和农业信用担保体系提供相关金融支持。


推动解决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抵押品少、贷款难的题。


落实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试点开始后,农民是否需要购买库存?


牢记这个原则心甘情愿!


《指导意见》用大量篇幅表述“参与土地经营权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原则”,并明确指出


一、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发展。要充分考虑地区差异、经济基础、农村劳动力转移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配置土地经营权份额。鼓励人们探索多种现实的股投资方式,避免强行下单、盲目比较和“一刀切”。


2.必须严格遵守政策的最终原则。严格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置换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状况,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你作为股东买的是土地的经营权!土地承包权还是农民的,不是龙头企业、合作社的。


三、要保护农民利益。我们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收益权,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土地经营权投资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剩余期限,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降低耕地土壤基本肥力。严厉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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