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管理的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一、养老院管理的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机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制定本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住宿和看护护理服务、拥有床位10张以上的机构。
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养老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保健、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居住在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维护养老机构的正常服务秩序。
第六条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经济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老年人以及有特殊计划生育需要的家庭。
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等方式,由社会力量经营管理。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养老机构。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鼓励养老机构加入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章备案流程
第九条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必须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必须依法办理相应登记。
登记后,养老院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第十条营利性养老机构申请登记,应当在接纳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自接纳老年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养老机构办理备案时,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备案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养老院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服务场所的所有权;
疗养院床位数量;
服务设施面积;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民政部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行网上备案。
第十二条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登记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出具备案回执;不合格的,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民政部门应当指导敬老院机构改正。
第十三条登记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发生变更的。的,应当及时向原民政部门报送变更备案。
养老机构在原备案机关管辖范围内变更服务地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机关民政部门提交变更备案。营利性养老机构跨原备案机关管辖范围变更服务地点的,应当及时向变更后的服务地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新媒体、服务大厅公告栏、服务窗口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备案事项和程序、材料清单等信息。
民政部门要依托国家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推动登记管理机构、备案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第三章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护理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护理水平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评估。
养老机构确定或者改变老年人照顾水平时,必须征得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六条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养老院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紧急联系人的姓名、地址、明、联系方式;
护理水平和服务内容及服务方式;
收费标准及缴费方式;
服务期限及地点;
协议的修改、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服务暂停或终止时如何安置长者;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日常护理、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等服务。
第十八条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日常护理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条件的住宅建筑,配备符合老年人安全防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和用具,定期对老年人的活动和物品进行消、清洁。
养老院提供的膳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合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第十九条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老人突发病危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将老人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
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并配合实施下列预防、控制措施卫生和隔离。
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疑似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按照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疏导、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第二十二条养老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养老机构开展文化、教育、、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家属探望、候老年人提供便利,并为老年人与家人联系提供协助。
第二十四条鼓励养老机构开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居家用餐、沐浴、清洁等服务。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业务相适应的人员,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并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养老院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
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反映职业技能水平等因素的薪酬制度。
第二十七条养老机构应当根据登记类别、业务性质、经营模式、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政府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
养老机构应当在显着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保障老年人安全。
养老机构应当在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走廊、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存视频监控记录。
第二十九条敬老院设有食堂的,必须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落实原料控制、餐饮具清洁消等工作。建立饮料器具、食品留样等制度,依法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养老机构向餐饮单位订餐的,必须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餐饮单位订餐,并按要求对订餐的食品进行检验。
第三十条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测、维护,开展日常消防检查。并进行检查,定期组织消防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养老院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院应当确定一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第三十一条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应急救援。应对计划。应急演练。
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并按照应急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收集并妥善保存服务协议等相关材料。档案保存期限自服务协议期满后不少于五年。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接受、使用捐赠、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养老机构为社工、志愿者在机构内提供服务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鼓励养老机构购买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第三十五条养老机构因变更、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书面通知民政部门。
需要安置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协议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门应当协助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
养老机构终止服务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注销登记。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咨询疗养院和个人;
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院进行现场检查;
查阅或复制有关合同、据、账簿及其他有关材料;
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危及人身健康或者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养老机构应当配合民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第三十八条对登记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备案信息;对未登记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收留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其及时备案。
民政部门每年至少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三十九条民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养老机构的服务规模、信用记录、风险程度等情况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养老机构,要适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施严格管理和处罚。
第四十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非法集资的预防、监测和预警,发现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四十一条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养老服务业统计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养老机
今天疫情期间订餐协议承若书和养老院管理的内容和要求是什么?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