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自私行为的判断与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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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可以说是现代公司最重要的治理结构,所谓“三权分立”就是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股东大会对公司经营管理负责,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管理权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三权分立”就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推动公司制度从“股东为中心”向“董事为中心”转变,完成股东人格与公司人格的分离。另一方面,随着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声音越来越大,公司内部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极端的“导演主义”。所有权和经营权就像天平的两端,必须相互制衡,以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为了股东的权利,公司法设立了“股东直接责任制度”,同样,为了防止经营者滥用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法还规定它规定了经营者的忠诚和勤勉义务,对董事、董事、监察员和高级公职人员规定了诸多,包括禁止自我交易、禁止关联交易、禁止竞争、保密义务等。
自我交易
“自我交易的根本含义是,一项交易看似发生在两方或多方之间,但实际上仅由一方决定。”
——【美国】罗伯特克拉克“公司法”
法律定义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一项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我交易行为如下违反公司章程或者违反公司规定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行为。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
司法地位
董事、审计师、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案件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利润损害赔偿责任纠纷、股东利益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以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纠纷为例,据不完全统计,因董事、审计师、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信托义务而引发的责任纠纷增加了一倍多,2016年达165起,2018年达357起。2016年星期三。
自我交易这种违反忠实义务的代表行为,在近三年的司法审判中也呈现出增多的趋势。2017年,检索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诚义务而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纠纷相关诉讼274件,其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我交易相关诉讼9件,占33%.2018年,这一比例为34,2019年,这一比例增加至48。
实际识别
1、交易对象
桶理论认为,自我交易的对象不一定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可能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其他公司。前者是“直接自我交易”,后者是“间接自我交易”。直接自我交易在实践中并无争议,但间接自我交易在审判中存在分歧,有学者认为间接自我交易具有关联交易的性质,不应被视为“自我交易”或“自我交易”。法官们正在观看。‘销售’行动。
佛山市禅庆人民法院粤0604民秋15627裁定间接自我交易是指公司与第三方之间正式进行交易,与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不存在直接关系,但实际上不存在法律关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交易中拥有股份。本案交易时,被告所参股的公司已成立,且作为对方公司的总经理,无法证明本次交易已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因此该交易无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沪02人民21判决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我交易的主体仅限于董事、董事会成员,解释不宜扩大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设立的其他公司进行交易。本案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构成关联交易,上诉人认定因该交易受到损害的,可以单独提出索赔。
2、交易效率
现实中,法院对自我交易有效性的判断存在一定的分歧,主流分为无效说和有效性修正说。造成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有两个首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性质的认定存在不同方向。如果该条款被视为效力强制性条款,则该自我交易行为必然无效;如果该条款被视为行政强制条款,则该自我交易行为不会无效。如果法官支持程序公正,他们通常会认为自我交易的有效性无法得到纠正,如果法官注重维护交易稳定性,他们很可能会认可随后批准的自我交易行为。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在民初第0211号判决书第4801号判决中认为,该交易不仅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禁止性规定,而且违反了公司章程,违反了被告的义务。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该交易应被视为无效。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浙丧中甲265号判决如下被告在二审中提供证据表明,本案涉及的交易已得到持有公司96%股份的全体股东的认可,合法。这是有效的。
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自营交易取得的收入,属于公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自我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自我交易的民事责任包括返还利润和赔偿损失两部分。
虽然返还收入的做法几乎没有争议,但在补偿损失时需要记住一些事项。
首先,损失赔偿必须以损失的存在为依据,且损失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私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其次,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由主张损害赔偿的一方承担。例如,如果公司声称董事的自私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必须提供证据证实这一说法,否则将面临因无法提供证据而带来的不利后果。
最后,损失计算基于交易时的市场价格,通常不包括预期利润损失。
刑事责任
刑法第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取得本单位的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以下有期徒刑不超过1000万韩元。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在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国有单位派往非国有公司的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或者其他从事公共事务的单位有前款行为的,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条的规定处罚。本法第2条和第383条规定了定罪和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以侵犯公司财产权、非法占有为目的贪污行为,数额较大的,犯有职务侵占罪。刑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解释,贪污职务犯罪数额在六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属于数额较大的,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狱中。以上是有期徒刑。
公营企业的董事、审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有贿赂行为,构成腐败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数量。事态的严重性。
“没有权利而没有义务,也没有义务而没有权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享有管理权,但也负有忠实义务。归还不属于你的收益,更重要的是承担刑事责任,付出你自由的代价。对于股东来说,“三权分立”不能成为偷懒的借口,作为最终决策者,必须充分认识股东大会职能制衡的重要性,积极保护股东权益”通过组建董事会和监事会来享有权利。我们正在举办一个活动。
依据《公司法》第十三章附则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解释第一条之含义。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上市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根据公司情况,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总工程师为高级管理人员,则其将被视为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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