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分享」陕西省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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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固废网讯近日,陕西省发布《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完整的故事如下
陕西省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指数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第四章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第五章城乡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
第六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危险废物的特别规定
第二节医疗废物
第三节其他危险废物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和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而丧失或者尚未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固体、半固体、气态物品和盛装在容器中的物质。不仅包括废弃或者废弃的物品,还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材料。
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必须依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应当按照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全面合理利用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固体废物、推行清洁生产的原则开展。还有循环经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者有责任防治本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并对发生的环境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公民要增强环保意识,践行低碳生活,减少生活垃圾产生,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基础设施利用和处理。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督促宣传落实,指导和完善管理制度,将必要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和部委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其中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调整产业结构,鼓励先进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提高固体废物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
鼓励公共和社会组织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公益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和使用可回收再利用的产品。
鼓励各类社会投资机构参与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项目建设和运营,促进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产业发展。
第八条用人单位必须对直接从事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人员进行现场职业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我们进行测试以确保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第九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加工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高对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能力。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省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卫生、商务、农业农村、民政等有关行政部门要打牢基础省级。废物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专项规划必须与同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挂钩,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政府。
规划内容应当包括现状分析、产量预测、指导原则、目标任务、主要处置设施安置及建设工期、安全措施等。
专项规划编制机构应当将规划向社会公开,通过试点会议、听证会等方式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期不少于30日。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将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和地方主要媒体上公布。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和调整年度建设场地需求和资金。筹备各类固废基础设施建设,明确选址和建设工期,并与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挂钩。
分类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优先安排建设地点。
第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加工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采取合格、有效的防止散落、流失、泄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倾倒、撒放固体废物。
第十三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每年向县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报告登记,并遵守其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使用、处理等有关规定。产生废物。
如果信息发生重大变更,您必须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告信息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机构、生活垃圾焚烧处置机构必须定期对其产生的特定污染物进行监测,采用填埋方式处置的,还必须对填埋场及周围地下水进行监测。
前款规定的使用处置机构可以自行监测,也可以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保证监测结果的可靠性。监测数据出现异常的,使用处置机构必须在24小时内向县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第十五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减少或者消除。对环境。
第十六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项目设计要求,建设相应的固体废物贮存设施。企业自行利用、处理固体废物的,其使用、处理设施和工艺流程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生产者委托第三方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第三方必须具备相应的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资质或者能力。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者必须对第三方利用、处理固体废物所使用的设施、设备和技术工艺进行核查和确认,不得将固体废物移交给不具备利用条件和能力的单位。或处理固体废物。
第十八条对物理性质、化学成分和危险特性无法确认的固体废物,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委托有关技术评价机构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实施分类管理。如果固体废物的特性因原材料或工艺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企业必须及时识别。
第十九条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采用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技术,减少矿山固体废物的产生和贮存,鼓励尾矿、煤矸石、废石、废渣等综合开发利用。
尾矿、煤矸石、废石、废渣等矿山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关闭绿化或者填埋场,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破坏。
第二十条下列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地点,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该地点进行环境风险调查和评估。提前提交调查评估报告。
化工、有色、医药、电镀等行业生产企业现场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场所
堆放、掩埋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的场所。
当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严重污染风险的其他地点。
调查评估报告须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的专家审查,审查结果作为制定场地恢复方案的依据。调查评价存在环境风险的,原土地使用人必须制定污染场地治理恢复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必须将调查评价结果和修复情况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和利益相关者。
污染地区评估和修复的具体办法由省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
第四章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实行秸秆还田,鼓励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沼气、燃料乙醇、发电、加工、饲料、食用菌等产业。我们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进行处理,为废物综合利用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推广使用易降解、低残留的农药、化肥、农膜、果袋等农业投入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农业生产中产生的残留农膜、废农药、化肥、农药包装物等低值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减少对土壤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三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动物及动物产品加工场所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收集、储存、利用或者加工养殖、屠宰和无害化加工过程。环境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和废畜产品均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
染病动物、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城乡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
第二十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置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实施前必须获得政府批准。
城乡生活垃圾利用处理设施建设要按照区域合作、设施共享的原则,科学合理布局,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加大财政投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推广再生资源分类回收减量措施。落实和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率,推动生活垃圾收集、利用、处理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城乡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现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城镇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密封运输、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建立乡村保洁制度,按照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置模式指导做好农村生活垃圾管理。
城乡结合部或人口密集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体系。山区、人口分散的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要因地制宜,充分回收、合理利用,不能就近处置的,要妥善存放,并定期运出境。你应该。用于加工。
第二十六条城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可回收物包括废弃纸制品、塑料、玻璃、金属制品和纺织品。
有机可堆肥垃圾包括树叶、食物垃圾、家庭厨房垃圾、废弃蔬菜、水果等。
危险废物包括废弃家电及电子产品、充电电池、药品、日用化学品等。
其他废物包括混凝土、矿渣等家庭装饰废物、其他建筑废物以及不可降解的一次性产品。
第二十七条城乡生活垃圾必须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并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支付垃圾处理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分类并参与废物管理。
一、陕西供暖条例规定?
陕西省供热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1章
枪
但
第1条
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保护供热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
是的。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直接经营或者通过城市规划管道经营的供热企业。
在热交换器中交换热量,然后有偿向用户提供热量的行为。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负责本市市政集中供热的行政部门,是新设的城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
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在城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个区开展。其他区县建设
辖区内城市集中设立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供热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建设、金融、环保、工业工程、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物价、治安、房屋管理等工作。
负责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统一规划、综合规划。
布局和总体安排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集中供热实行市场化经营管理,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人
投资。
第七条
推广热电联产、冷热联产、就地锅炉房、余热利用等多种利用方式。
发展城市集中供热。
第2章
规划建设
第八
城市供热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规划制定统一方案。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后,配置并运行。其他区、县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区、县供热管理部门共同规划。
组织实施前,必须由有关部门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该方案由市供热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经供热管理部门规划并批准后,可办理其他相关建筑审批手续。供热行业
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确定供热企业的供热范围。供热企业应该做什么
在供热管理部门规定的供热范围内发展用户。如果确实需要调整加热范围,则需要
经供热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建筑的供暖系统应以节能、降耗、降温为基础。
可控,
根据分户计量要求设计,
勃起,
不符合国内供热计量设计。
建筑标准,
不用于送货。不实施家庭计量的供暖系统需要加速家庭控制和家庭核算。
量变。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做好下列工作
批准竣工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热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
工程必须上门,三个月内将工程竣工档案报送市建设档案馆。
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支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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