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劳动技术,山西省劳动技术学校现在情况如何

 admin   2024-01-11 09:07   32 人阅读  0 条评论

陕西省优质教育发展陕西省第十七届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人力资源志愿者大赛圆满落幕。


11月4日至5日,第十七届陕西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优质职业群体“人才服务”大赛在陕西管理职业学院隆重举行。


大赛由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总工会、共青团陕西省委员会、陕西省中国职业教育协会主办。由山西管理职业学院主办,上海踏瑞科技有限公司协办。来自陕西省7所高校的13支学生代表队和10支教师代表队参加了本次比赛,参赛选手和指导老师共50余人。


11月4日下午,第十七届山西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人才服务”赛区开幕式在陕西崇德大厦三楼教室隆重举行。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职业学院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李奇、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职业学院劳动经济管理学院院长严军临汾市教育局职业教育处成人处马艳华上海踏瑞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区域经理、山西商业职业大学党委书记魏扬,党委副书记王爱国,党委书记、宣传电信部部长王玉杰等领导出席开幕式。开幕式由参赛学校的竞赛评委、仲裁员、骨干教师、学生队成员、教师队成员出席,由学校党委委员、副校长游虹主持。


庄严的国歌奏响后,王爱国院长作为主持人致辞,对出席开幕式的各位领导、嘉宾、教师和学生代表表示热烈欢迎和诚挚感谢,并简要介绍了学校的基本情况和建设成果。介绍了。他高度重视主办本次大赛的机会,将充分利用本次大赛的创新,与陕西兄弟院校及相关企业深入交流,增进友谊,共同发展,构建产学研结合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学术、科研、技术联动,让大赛成为陕西省职业教育示范带动创新发展的窗口。


王爱国院长


本次大赛协办方上海踏瑞科技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马燕华在致辞中表示,“人力资源服务大赛是在数字化转型时代背景下出现的一场竞赛。”人力资源她希望通过竞争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协办方上海踏瑞科技有限公司CEO马燕华致辞。


比赛裁判李奇宣读了本次比赛的比赛规则。


裁判员严湘莲代表全体裁判员宣誓。


参赛者丁艳华代表全体参赛者郑重宣誓。


校党委书记魏扬宣布,陕西省第十七届职业院校技术竞赛高水平职业组“人才服务”竞赛开幕。


党委委员、副主席游虹主持开幕式。


开幕式司仪尤虹强调,本次比赛我们将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态度和原则,严格遵守比赛规则,确保比赛公平、公正。同时,我们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比赛过程安全,并再次感谢各位领导、嘉宾和参赛者的支持和参与,最后宣布“人事服务”板块开幕式。第十七届陕西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职业院校组已落下帷幕。


开幕式结束后,各参赛队领队及队员出席了赛事说明会和领队会议,讲解了赛事流程和注意事项。


11月5日上午9点,经过检查和两次加密操作,共有13支学生队伍、10名参赛教师等49名参赛者进入比赛场地,正式比赛开始。


“人才服务”竞赛项目由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基础知识、人力资源服务技能实操、人力资源大数据分析、经营决策三个模块组成,分值比例为20分、40分、上午40点。每场总时间为460分钟。


模块一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基础集中考察考生的人力资源管理基础理论、相关法律等专业水平,全面考察考生的专业知识和资质。


模块2人力资源服务技术实践竞赛内容以企业人力资源服务与管理典型工作场景的工作任务为基础,涵盖人力资源规划、招聘服务与管理、培训服务与人才发展、薪资与税务服务等。管理、绩效管理与服务、劳资关系管理与人力资源基础服务、人才共享服务、职业指导、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等业务领域。


模块三人力资源大数据分析与商业决策竞赛内容以“数据驱动商业”为理念设计,强调人力资源数字化转型背景下的新挑战、新技术、新理念,提升数字素养结合大数据分析与经典,将人力资源视角与管理对抗相结合,过程与结果并重,重点考察参与者利用数据分析解决实际管理题、促进企业运营的能力。


11月5日下午5点30分,经过约8个小时的激烈角逐,在上海踏瑞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支持部门、比赛裁判、评委以及全体参赛老师的配合下,比赛圆满结束。学生。在参赛者和指导老师焦急等待的同时,主裁和竞赛裁判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统计、计算各参赛队的成绩,并按照部门规定予以公布。教育之中。


这标志着第十七届陕西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人力资源志愿者大赛落下帷幕,通过本次大赛的成功举办,为全省各职业院校搭建了经验交流、比拼技能的,也为师生提供了支持。激励他人,走学习新技术、获取新知识、科技成才、科技报国的道路。


一、山西省事业单位职称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事业单位特点、充满活力、充满活力的录用制度,充分调动人才积极性。事业单位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关权益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制定。


第二条实行人员录用制度是事业单位录用制度的基础。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主、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并改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社会团体聘用事业单位聘用专职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但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


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实行人才选拔制度,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的干部管理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政策,坚持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优势,坚持公共路线,保障员工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


第二章就业权利、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力资源招聘制度,必须按照科学合理、效率原则配置岗位,在专业范围内确定人力规划、领导职务数量、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和工资标准。职责,应该是。上级部门制定的技术人员定额第六条聘用单位负责人时,必须按照行政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聘用或者任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岗位和用工条件聘用人员。招聘人员必须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优先选拔。普选时,同等条件的相关部门应聘者优先录用。


第七条用人单位出现空缺时,应当通过考核评价,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但涉密岗位必须采取其他方式选拔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招聘工作机构,对本单位人员的招聘、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提出意见,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招聘机构由单位人力资源经理、纪检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专家。


第九条招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我们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3。必须具备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学历背景、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4.身体健康,能正常从事工作


-5。申请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必须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6.招聘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用人单位招聘人员的基本程序


-一。公布职位空缺和职责、雇佣条款和条件、工资和其他事项。


-2。申请人申请就业。


-3。招聘机构应当事先对应聘者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


-4。招聘机构对初筛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筛选或者评价,并根据结果提出应聘人员名单。


-5。聘用人数由用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6。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


-7、用人单位须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审核手续。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聘用新人员(不包括新转军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如大学、技工学校刚毕业的,试用期最长可延长至12个月,如有特殊情况,试用期可延长,但不超过12个月。最长期限是可能的。不能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该期限内的劳动合同中。


第十二条与职工或者用人单位负责人有婚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乱伦婚姻关系的人员,不得聘用文秘、人事、财务等岗位。职位。或者担任部门负责人的纪检监察员职务,不得担任有直接上级或者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用人单位成员办理人员招聘事宜时,应当避开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人员。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十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内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物或者其他财产。


雇佣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保存在雇员的个人档案中。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必须载有下列条款


-一。雇佣合同期限


-2.岗位职责要求


-3.职业纪律


-4.工作条件


-5.工资、保险及


-6。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终止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经双方同意,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知识产权保护、解雇提前通知期等条款。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短期、中期和三年以下的长期,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为依据。


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具体期限由用工双方协商确定。


在本单位工作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但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满10年的,用人单位必须与该人签订合同,直至该人退休为止。


第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


-一。劳动合同违反国内法律法规


-2。以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


-3.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一方合法权益的


-4.未经当事人同意,由第三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对个人行为能力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暂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原专职劳动者不愿订立劳动合同且不属于缓聘范围的,给予3个月的转岗期,并享受原工资。搬家期间。如果调动期满后仍不打算签订劳动合同的,现有的人事关系自动终止,您可以辞职或向有关职业介绍所办理辞退手续。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的合同工不遵守本办法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续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工人待遇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政策、法律规定确定职工的工资和,并可以根据职工的职务、职责、难易程度、工作完成情况,灵活确定职工的工资和。并合理提高薪资水平。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按照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对做出重大科学技术发明和突出贡献的劳动者,可以给予优厚励。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二十三条劳动者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作时间、节假日和节假日、劳动保护、女职工保护、工伤、残疾和死亡、非因工伤病等待遇。国家规定。


第二十四条录用的员工有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五章录用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每年必须对劳动者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必要时可以延长用人评价期限。


第二十六条评价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领导评价与群体评价相结合,工作业绩评价与工作态度评价相结合。评价内容必须符合岗位实际需要,定量评价必须以岗位目标为依据。


第二十七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一般情况下,接受考核的合格人员数量不能超过本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5%。


招聘机构根据招聘人员年度量化评价结果、社会舆论、领导意见等提出评价等级,报招聘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评估结果必须公开。


第二十八条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调整职位的依据。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调整劳动者的岗位,或者要求劳动者离开岗位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后再调整岗位。岗位变动后,员工的工资及相关待遇将发生相应变化,劳动合同也将发生相应变化。


第六章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必须依法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必须达成协议,并按照原签署流程重新签署变更协议。


第三十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合格的,根据岗位需要并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撤销或者劳动者死亡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十二条劳动合同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如果您连续旷工超过10天(以工作日计算)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


-2。未经职业介绍所许可出境或出境后未在期限内返回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工作程序,造成责任事故、玩忽职守或者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4。工作秩序严重扰乱,致使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5。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而被监禁或接受劳教的人


-6、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岗位要求,不同意所在部门岗位调整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1.患有职业病或受伤,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雇主确定的其他职责的人员。


-2、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未通过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单位和岗位,或同意调整岗位但跳槽后考核未通过的。


-3。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如果您患有疾病或受伤并且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


-2.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


-3。因工负伤,经救治后经劳动能力评价机构评定劳动能力等级为一至四级的人员


-4。患有职业病或已有疾病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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