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大家介绍一下」教育部查获7起10起违反教师职业行为规范的案件。

 admin   2024-01-11 21:07   13 人阅读  0 条评论

中国新闻网,8月16日。据教育部网站16日消息,教育部近日公开曝光了13起违反教师职业行为规范10个方面的代表性案件。


教育部官员指出,7起代表性案件涉案教师受到严肃处理,意味着各地学校正在深入落实教师十项职业行为规范要求,支持思想政治建设始终把师德作为评价教师资质的第一标准,对违反师德行为坚决采取“零容忍”立场,严肃查处。违反教师道德。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不断完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把严格的制度规定和日常教育监管结合起来,突出各类教育。对全员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师德建设,引导教师自主自立,为教师自觉践行正确师德、保持良好教风、学风创造良好环境。


教育部负责人强调,对违反师德行为,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严肃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关于实行聘用禁止制度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招收教师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取消或丧失教师资格、纳入教师资格库、排除教师岗位、严格控制教师准入。


随附的


1、宁夏大学教师马某某违规领取补贴题。2019年9月至2022年5月,Mamomu未经许可向他人发放补贴,违规领取经营业绩、培训工作量补贴。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大学教师十项职业行为准则》第九条。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处理高等学校教师行为的指导意见》和《事业单位处分暂行规定》(马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降级,专业技术职务由降为四级,违规补贴全部领取。如果超过标准,就会被移交。与大学党支部书记进行训诫谈话。


2、辽宁省阜新市西河区玉柴小学教师徐某某收受礼物、金题。2021年至2022年,徐某某多次收到学生家长送的礼物。徐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规范》第九条。根据《2018年修订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徐某某3年内不予扣分、不加薪、不晋升、不评优,暂停至2023年8月31日。休学期间不发工资,休学期满将被开除学籍。对学校党支部书记进行训诫,对校长进行警告。


3、山东省淄博师范学院教师张先生的猥亵行为。2021年8月,张某拍摄了一段露骨视频并将其存储在网上,随后该视频被泄露。张先生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大学教师十项职业行为准则》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处理高等学校教师道德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受到党内严厉警告,被开除职务,专业职务上,技术职务由十级降为十一级,教师职务也被调离。约谈部门党支部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指导部门党组织深入学校党委调研。


4、甘肃省张掖县民乐县金贝贝幼儿园教师范某某体罚儿童题。2022年5月,范某某在组织排练时体罚儿童。范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幼儿园教师十项职业行为准则》第六条规定。根据《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范某某给予开除处分,并责令该幼儿园所属小学校长深入调查并给予处分。被解除职务。


五、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延安一期中学附属小学刘老师体罚学生题。2022年5月,刘某在教育、管理学生过程中,实施推、打、骂等体罚。刘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十项职业行为准则》第五条规定。根据2018年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柳教授被免职,并责令向家长和学生认错。学校校长将被停职,学校将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取消其当年的评估资格。


6、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面尾浦学校徐老师欺凌学生题。2022年12月,公安部因徐某因引诱、侮辱女学生罪,依法判处行政拘留。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十项职业行为准则》第五条规定。根据《2018年修订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徐先生给予开除处分,吊销教师资格证,并纳入教师资格库。我们对党总支书记、校长、校德育部负责人进行立案审查,并与学校监察委员会负责人进行训诫谈话。


7、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和平中心小学教师吴某某猥亵多名学生。2022年12月,乌莫莫因多次猥亵多名12岁以下学生而被法院判处14年监禁。吴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十项职业行为准则》第七条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8年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违法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开展禁止录用制度实施培训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按照有关规定,对吴某某给予开除处分,取消教师资格,纳入教师资格库,终身禁止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并给予处分。终身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与校长召开纪律会议并解除他的职务。


一、谁知道绵阳市教师十不准的内容?

1、不得发表违反国家法律、原则、政策的言论或行为。


2.不允许歧视、嘲笑、羞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3、不得利用教职员工的职务,向学生兜售物品、乱收费、强制学生违规购买图书资料。


4、不得向学生、家长索取财物或者变相索要财物。


5.不允许训斥或侮辱学生家长。


6.禁止旷课、随意换班、请假、无教案上课、增加学生学业负担。


7.上课期间严禁吸烟、使用手机、传呼机。


8.不得以赚为目的参加学院或课外活动。


9、未经批准,学生不得参加任何课外活动或商业活动。


10.您不得或参与社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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