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记者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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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今年受COVID-19事件影响导致经济衰退的市场环境下,不少企业因资金链崩溃而遭遇管理危机,濒临破产或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将面临更多债务人主动或被动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并不意味着债权的实现就变得渺茫或无望,《公司破产法》和个别试点地区实施的个人破产对于债权及其行使都有一定的设计。保护债权益,防止债务人恶意逃债。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的权利可以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有效、合理的补偿。现在,如果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我们将就债权人的权利和救济方式进行初步讨论。
1.索赔确认
大多数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已无力偿债,外债的性质和总额直接关系到债权的最终清偿比例。遵守管理人的信用审查原则,认真核实其他债权,防止虚假债权混入,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您应该关注1.对于带有财产保证金的索赔,检查是否建立了保证金、是否恶意建立了保证金等。
2、与债务人相关债权的债权人包括债务人的关联方、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股东、债务人法定代表人的近亲属,并防止利用便利。
3、债务人为他人承担担保责任时,必须注意担保是否真实、有效。
4.管理人员优先级的确定1如上所述,董事、审计师、行政人员、财务人员等雇员的索赔。2.建设工程价格的优先级应关注是否超过索赔期限。根据《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优先权、合同的合法性、请求权主体的资格、优先请求款额的范围、业务付款请求权是否为异地请求权等。根据《破产法》的性质,执行阶段的保管费可以随时偿还,与破产费用相关,但可以说,执行阶段之前应支付的租金和保管费应被视为一般性的。观点。
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核的信用记录债权有异议的,有理由或者有法律依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作出解释或者调整。对管理人的解释和调整仍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作出解释或者调整。或者管理人可以要求解释或者调整,拒绝的,有解释或者调整的,债权人可以提起债权确认诉讼或者仲裁。《破产法》第八条、第九条不仅进一步明确了债权人享有的权利,还规定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期限为债权人会议确认后十五日内,并明确了债权人如何提起诉讼。它指定。必须列出诉讼当事人。如果债权人对债权表中注明的另一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则收到异议的债权人将被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书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以债务人为被告。
2.审查债务人的审计和评估报告
《破产法司法解释》第十条明确规定,个人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的财产情况报告、债权人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以及债务人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其他财务、经营信息。破产。诉讼程序。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3、请求法院强制清算人交出财产信息,并要求管理人对不配合清算的清算人给予司法处罚。
我们办理的案件大部分是转让案件,大多数情况下我们无法联系到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负责人,因此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负责人不配合也是正常的。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司法处分。
4、要求管理人调取内部工商文件和债务人的银行流水单。
破产程序期间,管理人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取内部工商档案,查阅工商档案中的股东变更和出资情况。在现行实收资本制度下,多数企业在时虽报验了资本,但仍存在虚假投资、规避投资的情况。案中调取银行对账单,确认有大量资金转入对公账户,且是在验资报告证明打印后立即划转的。在某些情况下,帐户在不到10分钟后就被立即取消。因此,这些异常情况一般被视为虚假出资,可能会抽回出资、追究股东出资责任、扩大破产财产等。
5、合法、合理行使债权人委员会职权。
破产法第七章第二项明确规定了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和职权,通过这些规定,我们了解到债权人委员会基本上行使监督权,没有实质性权利。现实情况并非如此,债权人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有权在职权范围内要求债务人经理或相关工作人员作出解释或提供相关资料。充分知情权是债权人行使监督权的最大保障。债务人管理人或相关雇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拒绝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请求破产法院就监督题作出决定,破产法院必须在期限内作出决定。油。另外,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不称职行为的,债权人会议可以向破产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
6.依法行使各种补救措施
除上述权利外,您还享有四项整改权利
1、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法、侵犯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15日内请求撤销。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破产法第三版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了债权人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具体情形、方式和期限。
2、申请法院复议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评估方案债权人会议未通过债务人的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评估方案,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债权人不服判决的,判决书可以自公告之日起申请再审,也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申请复议法院财产分配方案决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被债权人会议驳回并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债权超过无担保债权总额过半数的债权人,须遵守以下处置对判决不服的,可以自判决宣告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4.如果您对重新启动止赎申请的决定不满意,请申请复议。破产重整担保权中止行使时,有担保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行使。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恢复行使担保权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担保债权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裁定批准行使担保权的,管理人或者自管理债务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始拍卖或者变卖担保物。抵押品销售用于支付拍卖或销售费用。支付费用后,优先清偿债权人的权利。
以上是对破产程序中债权及其行使的初步探讨和分析。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可以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更有效地增加破产资产,防止债务人恶意逃债,提高清偿率,保护合法权益。
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和破产企业财产账户的这些题已经一一解完毕,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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