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力源实业公司—真相揭秘,记者追踪

 admin   2024-01-21 06:07   27 人阅读  0 条评论

某加工厂生产食品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例


如果您怀疑销售有有害食品


宜宾市市场监管局现予以公告。


“铁拳”行动开始后


第五批典型案例


第01部分


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翠屏区一家酱菜批发部涉嫌犯罪。


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经营“糖蒜”案例


2023年9月至2023年12月,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管局连续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9份“糖蒜”的“检验报告”,检测结果均为甜蜜素、二氧化硫残留量。该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检验结论不充分,涉事“糖蒜”购自国内某腌制批发部门。宜宾市翠屏区。翠屏区局于2023年10月25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向“蒜王”购买“糖蒜”4280枚,收购价格为50元每枚,购买后放在江北农贸批发市场批发使用。宜宾市.售价为55元,且在每件采购过程中,当事人均未核实“唐加里”资质证书及供应商关键资质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检验不合格的“糖蒜”销售量达23.54万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刑法》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判断其涉嫌犯罪。根据《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翠屏区局于2023年12月13日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第02部分


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该酒店在客户服务表现方面并未处于领先地位。


防止食物浪费的提醒


2023年3月13日,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管局检查酒店内海鲜自助餐厅时发现,相关方未在显着位置张贴、放置反食物浪费标志。


调查显示,涉案当事人从事酒店服务、餐饮服务和会议服务等经营活动。2023年3月1日后,有关方面未主动提醒消费者防止食物浪费,未在显着位置张贴、放置反食物浪费标志,未有服务人员向消费者督促、解释,未告知消费者食物浪费订单。根据需要吃适量的食物。相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食物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防止食物浪费的注意事项。


2023年3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浪费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秘书处决定责令有关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第03部分


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产自翠屏区食品加工厂


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示例


2022年11月30日,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称,唐某11月6日生产的“芽菜”中含有“糖精钠”、“苯甲酸”等物质。2022年“钠盐”项目超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结果显示,“糖精钠”项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含量为157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量》的要求。


经查,该当事人生产的一批豆芽共计950公斤,销售价格6元/公斤,货值5700元,违法所得57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超标生产食品添加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2023年2月16日,我局对相关当事人处以行政罚款6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7万元。


第04部分


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当调味品销售部门销售超过使用限量的产品时


食品添加剂食品盒


2023年9月21日,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笋干片经抽样检测,存在二氧化硫残留。检测结果为343g/kg,是标准的1715倍,被判定为不合格,国家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人工作场所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共购买食用农产品2公斤,并于2023年8月25日全部出售。销售价格70元/公斤,产品货值140元,违法所得140元。当事人购买“笋干片”时,没有索要证明、发,甚至连检验都没有。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笋干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构成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管理。其涉嫌犯罪,2023年11月17日,该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11月30日,翠屏区公安分局对该业务部门开始立案侦查。


第05部分


宜宾市徐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四川餐饮管理公司未采取行动


预防食物浪费的例子


2023年4月18日,宜宾市徐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一家川菜餐饮管理公司进行餐厨垃圾防治监督检查,并对该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查处。没有预防食物浪费标志,没有指导消费者遵守要求,没有指导适当点餐以防止食物浪费,也没有对员工进行预防食物浪费培训。


经查,相关当事人在餐饮经营活动中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食物浪费法》的规定,未在墙上张贴反食物浪费告示和宣传标识,桌子和雪。-经营内无标识餐厅位置的标语或其他内容,无指导消费者点餐和适量食用的通知,无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等管理制度。没有为员工提供专业的业务学习,也没有预防食物浪费的政策和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的。中方,秘书处向有关方面发出警告并采取行政措施。


第06部分


宜宾市徐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宜宾商贸公司使用回收食品


以大米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盒


2022年9月21日,宜宾市徐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宜宾市一贸易公司在储存加工场所将过期米、油作为掺假产品重新包装销售,执法人员立即进行了调查。检查线索。


现场检查,发现各种品牌、批次、规格大米1195535公斤,超期大米6410公斤,同时查获平底锅、搅拌机、电子秤、打码机、包装物等。现场发现大米包装袋及未使用的包装袋,并被执法人员封存,并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侦查。


涉案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发霉、生虫的食品,该局于2022年10月13日将其涉嫌犯罪线索移交给宜宾市公安局徐州区分局局。用于调查和处理目的。2023年1月6日,宜宾市公安局徐州区分局决定撤销该案,并于2023年3月3日将与事件相关的7个不同批次、规格的大米移交给该局。2023年3月3日,该局扣押了公安机关移送的涉案物品,并于当日另立案对当事人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2022年8月至2022年9月,双方共销售1,375袋(31,995公斤),使用含有虫子且已过保质期的回收大米,经过盘过滤、碾磨、定量重新包装和编码。-现场没收成品及剩余回收大米7225公斤。涉案货物总额157635元,违法所得12873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根据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有关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处分处罚措施没收违法生产大米和超过保质期的回收大米10246公斤;没收违法所得128735元,并处罚款29万元。


第07部分


宜宾市徐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李某涉嫌未取得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经营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


据公开报道,2023年10月31日,宜宾市徐州区市场监管局、徐州区公安分局对较场街道一农村村庄烟电集团相关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宜宾市徐州区。经现场查证,确认该公司因从事食品批发业务,无法核发《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我公司三楼营业场所查获电动便携式打码机一台、真空包装机一台、塑料封口机两台、用过的“香蕉水”两瓶等工具设备。当事人仓库经理李先生在现场确认,上述工具用于对回收后已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生产日期变更,并现场演示了变更生产日期的工作方法和流程。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涂改生产日期、抹去原生产日期的食品、料酒、豆瓣等食品。


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5月起,租用徐州区较场街道一农村盐店组当地房屋,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开展食品批发经营活动,《食品经营许可证》。到2023年10月,经营规模已达1000万元以上。2021年5月起,相关方组织员工伪造部分召回的过期食品生产日期,与普通食品混合后批发销售,销售区域为宜宾市、水富市、延津县等多个区县。云南省交通市销售假生产日期食品金额达6万余元,现场没收未售出食品58万余元。


上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款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总局于10月31日立案调查。2023年,经初步侦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我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


第08部分


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南四区年糕店的生产及经营


脆米花零食等虚假生产日期案件


2023年1月13日,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管局对南溪区一家年糕糖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货架上的年糕糖等产品封条上贴有标签。生产日期2023年1月18日。


经查,涉案当事人于2023年1月13日以15元/公斤的价格生产脆米花零食及其他食品共36公斤,包装编码时注明生产日期为1月份2023年12月18日;价格为22元/公斤,并以此价格出售。事件期间共售出2,585公斤食品,包括脆米花、红薯饼和一口大小的蛋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小型食品作坊、小店、商贩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2023年2月28日,根据《四川省小型食品经营、小规模商铺、销售者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人民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民国局向相关人士发出警告,没收虚假生产日期食品,并处以行政处罚78095元。


第09部分


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管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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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表明合格评定机构有能力执行特定合格评定任务的第三方认证。通俗地说,认可是指认可机构按照相关或国家标准对从事认证、检测和检验活动的合格评定机构进行审查,以确保该机构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并进一步认可。是指证明您具备以下资格有资格参加认证、检测、检验等活动并颁发认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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