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安全主管办法,深圳市住房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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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管辖范围内建造、使用的房屋、建筑幕墙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活动。
房屋消防安全管理以及电梯、燃气、水、供电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和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军队、文化财产保护单位、宗教团体等组织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家庭安全管理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区管理、主体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市住房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住房安全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协调、监督住房安全管理工作。
各地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住房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确保住房安全管理投入,加强执法,网格化规范住房安全工作,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健全家庭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第五条市住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房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制定住房安全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
协调指导全市住房安全管理工程。
监督家庭安全检查和评估市场。
1、组织开展家居安全宣传教育。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原房屋管理部门是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定期组织开展家居安全和围护结构安全隐患检查。
指导和监督各区政府开展应急演练,处理家庭安全突发事件。
调查并处理威胁家庭安全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提交家庭安全检查和评估报告。
促进和教育人们有关家庭安全的知识。
法律、法规、规章和原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家居安全主管部门受地方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开展房屋风险排查、信息管理等具体工作。
地方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住宅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执法。
第七条规划资源部负责实时提供和更新住宅用地面积、土地用途、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和期限、权属等信息,并指导、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下列工作在您所在辖区一名家庭安全官员。
根据其定位,违章检查部门要做好站房内遗留违章建筑的安全管理工作,对结构安全隐患严重、无法按规定整改拆除的站房内遗留违章建筑予以拆除。法律。
教育、民政、交通、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卫生等部门要督促本行业公共建筑安全负责人定期开展家居安全检查,消除隐患。在正确的时间。
公安、财政、应急管理、市长监察、城管、住房租赁等部门必须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住房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街道办在县人民政府指导下,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指定专人对辖区内的房屋安全进行网格化、规范化管理,并开展下列工作直肠
负责家庭安全官员。
监督家庭安全主任检查、修理、检查和评估房屋并管理潜在的安全隐患。
监督业主委员会、房地产服务企业履行家居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负责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监督协调危险房屋拆除工作。
依法处理家庭安全突发事件。
支持地方、地方主管部门开展居家安全宣传和培训。
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房屋安全的责任人是业主、违法建筑遗留当事人或者公共房屋管理机构。
房屋权属不明或者业主、违法建设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必须对房屋的安全负责。
房屋所有人、历史违法建筑当事人与房屋实际使用人不符的,房屋实际使用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合理使用房屋并承担责任。相应的家庭安全责任。
第十条本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安全信息综合管理,并通过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信息。
区管辖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家居安全信息管理,监督、指导家庭或专业机构根据需要录入、更新家居安全信息,定期编制和发布家居安全信息统计数据。
住房安全信息与公安、市场监管、住房租赁、不动产登记、违法建筑历史处理等管理系统信息实时对接,共同实现全市住房安全风险防范和治理。
第十一条市、区主管部门和省秘书处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方式,为社会监督住房安全管理提供便利。
第二章房屋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建筑单位交付房屋时,必须提交房屋质量保证证明、房屋使用说明书等有关材料,并明确告知房屋的基本情况、性能指标、设计寿命、禁止行为、维护保养要求和保修条款。房屋范围及其他相关信息、期限等
建设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的规定,负责维护和处理房屋质量缺陷。
第十三条房屋交付后,房屋安全负责人应当承担下列房屋安全管理职责。
按照住宅设计要求或经批准的使用特点,合理利用住宅。
我们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在房屋维修、装修和室内装修期间确保您家的安全。
按照规定进行家庭安全检查和评估。
快速管理和拆除危险房屋。
我们与政府及相关部门合作,开展家居安全隐患排查、检测鉴定、危险住宅应急处置等工作。
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委托对建筑物公用部分进行安全检查、维修、保养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或者其他管理单位必须按照合同履行,并建立相应的建筑安全管理档案。一旦实施,负责建筑安全的人员将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安全管理人应当向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出具施工图,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实施级别
拆除、改建或改变房屋结构
改变房屋可用性并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行为
超出设计标准并增加家庭的使用负荷。
其他可能严重影响您家庭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房屋修缮、装修、室内装修依法需要办理土地使用、规划、施工许可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
房屋修缮、装修、室内装修等依法不需要办理土地使用、规划、建筑许可手续的,房屋安全负责人应当到所在地的区政府登记。房子位于。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及其他注意事项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派出机构可以通过社区工作站受理登记,也可以委托房产服务公司等行政部门代为办理登记。
第十六条房地产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受托管理单位发现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房屋所在地管理机构报告。如果发现住宅存在结构性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向住宅报告,安全员和住宅办公室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公共安全。
第十七条房屋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或者房屋安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利害关系人人身、财产安全风险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房屋安全负责人提出请求。消除隐患的安全措施如果当事人拒绝消除隐患,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政府投诉。
第十八条区政府接到有关房屋安全隐患的举报、举报或者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可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地方有关部门将给予指导和支持。
确认房屋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区政府向房屋安全管理人员下发《房屋安全隐患治理通知书》并督促处理,并张贴告示、设置警示标志等方式,对房屋安全隐患进行整改。防范房屋安全隐患,信息可公开。
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辖区内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
家庭安全隐患检查可以外包给专业机构。家庭安全隐患排查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施工地下工程、爆破工程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场地、基础、建筑物上部主体结构及周边房屋周边结构进行现场勘察。我们委托专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全影响评估,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为确保周边房屋安全,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必须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规定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及时应对施工过程中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建筑安全负责人履行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职责,必须承担相关费用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物业维修专项资金。
家庭安全责任人属于符合条件的特困群体,无力承担风险家庭管理、风险缓释和安置费用的,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前述家居安全员也可以代表其向住宅所在地的区政府申请风险管理和消除。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房屋安全风险的,房屋安全责任人按照规定承担检查、修理、管理等费用后,可以向第三人获得赔偿。符合规定的,除非另有规定。有。法律。
第三章家居安全评估
第二十二条从事建筑安全检验活动的组织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检验资质。
从事家居安全评价活动的机构必须具有国家相关检测证书和建筑结构检验能力认可证书,并拥有符合家居安全评价工作要求并具有相应资质或者能力的检验评价人员。
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有异议的,评估委托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机构申请复核。主管机关根据审查意见,确定评价结论。
第二十三条本市以国有资金、集体资金缴纳住房安全评估费并从事公共安全住房相关安全评估活动的组织,必须实行名录管理制度。
市有关部门通过公开方式遴选评估机构,建立评估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评估机构按照有关专业规范、标准和程序开展房屋安全检查评估活动,对其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查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按照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我输了。家居安全检查评价管理办法由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评估机构必须独立开展测试评估活动,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予以配合和配合,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干扰、妨碍测试评估人员正常的测试评估活动。
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评估报告必须经过该机构国家一级结构工程师确认,该报告作为判断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保守测试评估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居安全负责人必须委托评估机构单独或者联合第三方进行评估
改建、扩建或增加房屋负荷
改变房屋可用性并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行为
房屋即使在达到设计使用寿命后仍应继续使用。
房屋因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碰撞等事故损坏,或因地下土建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导致房屋结构损坏、严重腐蚀、开裂、变形的。
法律规定应当进行家居安全检查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房屋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房屋所在地派出机构应当督促房屋安全负责人限期进行房屋安全评估并处理。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评估期间,如采取修复、加固、彻底拆除等安全技术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建筑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及时报告相关区办。对于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住宅,评估期间不得中断住宅的安全防护。
第二十七条因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碰撞等事故造成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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