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加饮料,合理使用地名和商标

 admin   2024-01-29 03:07   17 人阅读  0 条评论

合理使用地名和商标和地名加饮料这样的话题,一直都是很多人想知道的,接下来小编带你了解一下。


资料来源人民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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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地名和商标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唐贤


【判断要点】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如果涉案商标具有地理含义,商标所有人无法在法律上阻止他人使用表明其产品原产国的文字。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指定商标是否合法使用时,必须综合判断被告的使用目的、使用方法以及是否可能引起当事人之间的混淆和误解。相关公众。


【案件编号】


第一例陆04民初212号


案例二卢敏中385号


复审最高法院民事申请第376号


再审决定最高法院第210号


【例子】


原告河北石家庄酒业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木克寨酒业有限公司、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木克寨酒业有限公司。


2003年9月7日,石家庄酒厂获准“世界第一酒厂”商标,号为3310477,核准产品为第33类葡萄酒、黄酒、果酒。2016年7月11日,石家庄酒厂购买了一瓶木克寨公司生产的第二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纪念酒,并办理购买公证,并在市中心办公室领取一袋。酒瓶和酒盒均表明生产厂家为木克斋公司。酒盒正面标有“木克斋和图”商标、酒精含量、净含量、调味品及生产厂家名称,酒盒右侧从上到下、从上到下写有“世界名酒”。【台儿庄古镇1号村】。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志、香的种类、原料、生产许可证号、原产地、客服热线及“三十年藏”字样,正面袋子从上到下依次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第二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纪念钞”、“中国台儿庄2012”字母09”以及木克寨公司名称,并在袋子左右两侧,从上到下,“No.世界第一村”、【台儿庄古城】、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中国台儿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及电话、网址,转让单注明产品为飞波纪念酒,数量为1、每瓶单价为830元。


石家庄酒厂向山东省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在葡萄酒外包装上使用“世界第一酒庄”字样的侵权行为。生产、销售以及连带和单独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


【审判】


一审法院判决木克寨公司及当地政府在相关产品的外包装盒及手提袋侧面使用“世界第一村”标识。它脱颖而出,引人注目,具有很强的识别效果。足以识别货物的来源。被视为商标的使用。其次,涉案产品上的“世界第一酒庄”标识与“世界第一酒庄”商标的字体(繁体、简体)和字序不同,但对于石家庄酒庄而言,二者是分开的,且是不同的。相关公众所使用的。具有普遍兴趣,按强度标准比较整体和主体部分,均由五个手写汉字组成,构图基本相同,读音也相同。汉字的含义也是一样的。虽然穆克扎伊公司和市政厅使用的“世界第一酒庄”标志中的字母排列相反,但普通大众阅读的顺序仍然与“世界第一酒庄”相同标识。世界”商标,你应该认识它。“世界”商标,你应该认识它。世界第一酒庄”标志与石家庄酒厂的商标近似。三、该标志使用的产品为葡萄酒,与石家庄酒厂批准使用的产品相同。穆克寨公司、市政府使用石家庄酒厂的商标且在同一产品上使用类似标识,可能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其产品与石家庄酒厂存在某种关联,客观上可能对石家庄酒厂造成损害。因此,木克斋公司、市政府的行为均构成对石家庄酒厂的侵权行为。石家庄酒厂对商标享有专用权,木克寨公司和市政府辩称,其使用的标识与石家庄酒厂的商标有明显区别,不构成侵权。在产品上使用该标识属于商业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宣传。木克寨公司和市政府声称其目的是为了宣传台儿庄古城,这一点不充分,不能成立。另外,石家庄酒厂商标专用权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承认和保护,且法律并未要求实际发生误解或混淆作为侵权判定的要件,而判定重复不构成侵权的理由是难以忍受。因此,裁定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5000元。


木克寨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木克寨公司和市政府虽然提供证据证明台儿庄自古被称为“天下第一村”,但“台儿庄”是“天下第一村”。被告的侵权产品中未包含“世界”。未包含。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况下,被告侵权商品上的“天下一号庄”字体明显较大。与其他字体不同,它用于包装等显着地方的装饰,是用于识别产品来源的商标。被诉侵权商品和批准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均为主流商品,且被诉侵权标识与相关商标在视觉上基本一致,可能会造成混淆,故木克斋公司的生产和销售与市政府被诉侵权情况该商品的行为侵犯了相关商标权。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据此,山东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后,木克寨公司和市政府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再审审查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一步认定,当地多家企业生产的各类商品或相关包装上均标注有“玉碧”、“一号村”字样。台儿庄,我去过。我的天啊”。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木克寨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台儿庄古代被誉为“天下第一村”。此外,法院还查明,台儿庄地区企业在产品或包装上普遍使用“御笔”、“天下第一村”等字样,主要是借用乾隆皇帝的笔迹,书写“天下第一村”。黄字“天下”,字上所刻,指的是台儿庄。因此,与台儿庄有关的企业都用这支黄笔书写,是为了宣告皇帝曾封此地为天下第一庄。乾隆御笔木克寨公司的产品上有“田”字。“1村”的使用也具有这种性质,这也是木克斋公司在其相关产品上标注“天下一号”的原因。使用“1村”作为台儿庄的别名。地名识别。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商标所有人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该地名,故“天下第一村”作为商标使用,即使,商标权人也无法取缔台儿庄本地企业,且该字样合法用于表明产品产地,因此木克寨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并未构成侵权。另外,市政府作为合法产品的销售者,并未侵犯相关商标权,一审法院判决其构成侵犯商标权,并认为木克寨公司及当地政府再审,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情形,应予支持。经审理,最高院改判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石家庄酒厂的全部诉讼请求。


【评论】


一、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地名商标是指以行政区划的地名、其他地区名称或者历史地名作为文字商标内容或者主要内容的商标。


韩国商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所知的外国地名,不能作为商标使用。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被排除在外,使用地名的商标仍然有效。”


2021年版《商标审查和审理指南》在《含有地名的标志审查和审理》中进行了规定。本条所称县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县、自治县等县级行政区。县级市、自治区等,县级行政区,市、自治州、地区、联邦等地区,省、市、自治区等省级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即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县级以上行政区的划定,按照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手册》的规定执行。本条所称县级以上行政区的名称,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省辖市和省的正式名称、简称、拼音形式。姓名。城市和热门旅游城市按照单独的国家计划运营。为公众所知的外国地名是指在我国为公众所知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地名。地名包括全名、缩写、外文名以及常见的中文译名,如“东京”、“纽约”等。中国公众不知道的外国地名不被禁止。《裁判指南》指出,使用地名作为商标,不能帮助消费者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很可能因缺乏显着性或显着性弱而造成混淆。县级以下行政区或中国人不知道的外国地名不属于此类,但即使该地区本身因生产某种商品或提供某种服务而闻名,也需要综合判断该地区是否为基地。有。这是对所请求的商品或服务产生误解的情况。


本案商标为“天下第一村”,虽然没有直接包含文字地名,但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当事人提交了证据证明这一点。台儿庄被称为“田”时,一般比普通商标显着性差,商标权人不宜垄断。导致对公开资源的垄断和垄断。同行业竞争者施加的不合理同一产品在一个地方,由于可能有很多人生产或提供相同的服务,一个人将地名为商标会对其他人生产相同的商品或提供相同的服务产生不当影响,因此,在使用地名作为商标时,合理界定保护范围尤为重要,商标的显着性与商标的显着功能成正比,并根据商标的基本功能确定保护范围。商标权的保护很大程度上与商标的显着性有关。保护范围越广,相应的强度越大,保护的范围和强度也越窄,否则可能会干扰商标的合法使用。其他市场主体,影响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2.商标合理使用的理论基础及相关立法案例


理论基础


所有权利都有。与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商标权以及权利内容均受到地域、时间、排他性等。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可以将商标权视为绝对的、无限的权利。[1]商标法本身也服务于重要的公共利益目的。他人以非商标意义上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的,商标权人无权干预,且他人行使权利时不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或干扰商标的行使所有者的权利,商标所有者不得干预。权利持有人不得滥用其权利来禁止他人的合法行为。这对于防止公共领域的商标侵权也是必要的。商标权的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是一一对应的,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禁止他人使用该商标来揭示商品来源,但用于商标以外的目的权利可能不会被禁止。不存在。商标风格。[]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本质是商标权,保护合法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在商标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


相关立法案例


韩国2002年8月修订的《商标法施行条例》增加了对商标权的内容,第48条规定了商标权的合理使用制度。该规定被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吸收,成为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内容。换句话说,它直接表示商标所包含的产品的通用名称、图片、型号或者质量。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征或者名称。


TRIPS协定第17条原则上规定了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成员国可以规定商标授予的权利的例外情况,例如善意使用谓词的合理使用。我们考虑商标所有者和第三方的合法利益。”


包括英国在内的许多外国法律也规定了商标的合理使用。英国商标法第11(2)条规定,下列行为不构成对商标的侵权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使用他或她自己的姓名或地址以及有关类型、质量、数量、目的、价值或地理来源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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