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营房产的规定是,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admin   2024-02-10 12:07   25 人阅读  0 条评论

对于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一些关于关于经营房产的规定是的话题,很多人都想了解,就让小编带各位来了解一下吧!


指数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四章房地产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本条例结合《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开发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必须坚持经济利益、社会利益、环境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建设支持。


第四条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资源保护、文化和旅游、卫生、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国防动员、城市管理、财政等相关部门主管部门、信息通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职责。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必须遵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法律、法规,保护和体现历史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城市的地域特色和文化特色。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并按照规定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鼓励全装修住宅、海绵型建筑和社区、绿色智慧住宅区开发建设,推进商品房性能认证,提高建筑使用功能和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节能。我强调。保护环境,提高开发项目质量。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七条依法设立并取得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开展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开发项目。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资质管理规定申请资质等级认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发生变更的,须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或者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30天内。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立、合并的,必须自市场主体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现有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取消资质,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设立商品住宅售后服务机构,处理咨询、投诉、协调等服务题,建立售后服务档案。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依法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报送的统计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制度,推动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支持情况以及市场需求情况,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年度供应规模和安排。对房地产开发用地时机、房地产用地总量和结构进行总体准备。


第十三条出让、划拨房地产开发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前,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必须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资源等工作。环境保护、文化旅游、信息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确定道路、水等城市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内容和建设。开发项目用地、供电、供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对象的供应及建设顺序,成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


第十四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转让、划拨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前,应当听取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卫生、卫生等部门的书面意见。和其他领域。你必须要求它。国防动员、城市管理等部门对开发项目建设条件的意见、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条件。


第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就下列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事项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出意见,制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


房地产项目开发主体资质等级要求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开发期限、建设周期、销售方式。


房地产开发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投资来源、竣工期限、产权归属、转让方式等。


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方法、建筑节能、廉租房、绿色建筑标准、装配式建筑、海绵建筑、住房质量提升、住房性能认证要求


建筑体相关零部件及设备的质量及保修期要求


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相关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在提出建设条件意见前,必须就实际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征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专业企业的意见。房地产开发项目。


教育、民政、文化旅游、卫生、、国防动员、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就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条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意见。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条件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开发项目联合检查、竣工联合审批等措施,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规划、设计、施工、交付使用。


对于分阶段开发的项目,基础设施必须满足第一阶段购买者的典型使用要求。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使用权后,必须与有关部门签订产权转让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使用管理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出售商品房时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进度、产权单位、产权转让时间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必须明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建筑面积、用地位置、用地面积等指标。


分阶段推进的项目,必须明确分阶段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范围和内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教育设施用地必须与住宅用地同时提供,教育设施、养老服务、资产管理、服务性建筑必须在项目开始时建设,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顺序服务支持设施如下。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联系,专业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对专业经营单位的技术要求和施工要求,必须制定标准。经营设施、质量控制、收购、移交等必须明确。


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联合安装申请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必须组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提供联合安装。向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安装服务。


第二十一条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区划红线范围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设备的建设、安装费用,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向买方另行收取费用,经批准后移交给专业运营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实行专业运营管理。其他费用计入专业经营单位的经营成本。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编制项目开发建设计划,并在项目开工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业务开发建设计划调整的,必须重新报送,分期开发的项目,必须制定分期开发建设计划。


项目开发建设计划必须明确项目开发阶段数、开工和竣工时间、开发进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顺序、交付时间等。


住房、城乡建设、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开发建设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专业经营单位必须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只能用于项目建设,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手册中如实记载项目开发建设计划的实施、住宅产业化技术的运用、商品房销售等开发经营过程的主要情况。定期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组织竣工审批,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分期审批。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产权属于政府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并按照协议无偿转让的,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协议或者划拨决定中载明。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独立建设占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清单的,通过划拨提供土地,划拨给产权单位。


自项目竣工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产权单位必须按照公共配套设施产权转让及使用管理协议转让产权、转让项目。存放在产权部门。业主必须按照约定及时接收。


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后,除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外,除另有约定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承担维修费用。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房地产住宅项目交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已通过验收。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纳入城市管网,家家户户都安装了电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


雨水和污水管道分别纳入城市雨水和污水排水系统。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交付。


第二十八条商品房交付前15日,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交付时间,并公布开发项目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保障的批准文件。该设施位于交货地点的显着位置。促销期必须自交货之日起至少30天。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商品住房供应条件和推广情况进行监督审核。不符合规定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必须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改正后移交房地产。


第二十九条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必须实行先验房后征收的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时,应当告知购房者验房、开盘日期等活动安排以及业***利。


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购房者在商品房交付前进行现场检查,设计、施工、监理、前期房产服务企业共同协作,快速改善购房者发现的房屋质量题。


第三十条下列房地产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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