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冯律师,代他人持有投资公司股份时应注意什么?
总是有不少人都想知道代他人持有投资公司股份时应注意什么?和无锡冯律师的题,但却又不很了解,那么让小编为你详细的解说吧!
冯律师
我是一个生活在国外的中国人。我有兴趣在不久的将来投资一家中国有限责任公司。由于我在国外不方便处理投资公司的日常管理,所以想请国内的朋友代我持有该投资公司的股。我想一下。在我国法律体系下,上述工作中应注意哪些法律题?
海外读者陈先生
陈先生
根据你的解释,委托他人代为持有目标公司股的行为属于名义股东持股行为。用法律语言来说,代持股份的两方之间建立的关系是信托合同关系。也就是说,委托人是委托人,朋友是受托人,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寄售。因此,有必要运用委托契约的逻辑来分析股权委托投资相关的法律题。
以下是您的具体描述
投资前必须了解目标公司的性质,并检查股权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投资者应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名义投资者签订合同,约定实际投资者出资并享有投资权利,名义投资者成为名义股东。如果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对合同效力存在争议,根据法律规定,该合同并不无效,本案人民法院认定该合同有效。
因此,股权合同本身与其他合同一样,除非在法律上无效,否则均被认定为有效,因此股权合同的效力不易被无效。
但在签订股权合同时,请注意,我国对于投资上市公司和特殊监管领域的公司有相关规定,如果违反相关规定,股权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无效。例如,《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过渡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股份清晰,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真正的控制者。
因此,在决定代理持有证券之前,您应该尽可能多地对目标公司进行背景研究,以确定其是否为上市公司或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代理持有的行业。可以安全地防止代理投资协议的影响,最大限度地保护您的投资。
提高受托人持有行为的透明度,降低任意处置股份的风险。
在股权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为工商登记披露的社会公众股东,委托人为匿名股东。在公司对外活动中,民事活动的相对人会通过***息了解其显性股东,而一般不会了解其隐名股东。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显着股东可以在未经隐名股东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登记转让代表匿名股东持有的股份。
针对上述题,我们建议您提高持股透明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向另一股东转让,应当经过半数股东同意,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参照《公司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记名股东无权处分匿名股东所持股份,但处置的除外因股东权利及其他相关情况,提名股东代表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后,实际出资人有权收回。
除上述规定外,签订股权协议时,宜由目标公司作为见证人出庭,进一步确认协议,加盖印章,并尽量有其他股东出席。代理协议必须由公司代表签署并见证,以便目标公司及其股东知晓代理协议。因此,如果公司及其他股东知晓该股权协议,受托人不得转让该股东持有的股份,而对外转让需要获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公司及股东可以避免这种情况。如果收到通知,我们也会外部转账。降低受托人任意处置股份的风险。
另外,作为委托人,可以在持股合同中明确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处分股份,并约定受托人违反合同将承担的具体责任。若出现争议解决条款、损害赔偿责任等不合规情况,败诉方必须承担***诉讼费用,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冯玉玺,北京共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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