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财产执行,离婚协议财产分配怎么写

 admin   2024-02-13 09:07   28 人阅读  0 条评论

[法官观点]1、离婚协议书中注明共同居住属于一方的,夫妻双方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离婚协议,一方有权向对方提出要求。有权要求以您的名义登记房屋转让。但由于离婚协议中的房屋分割条款是当事人之间的内部协议,因此分割财产过户登记前,房屋产权不发生变化。2、离婚后,一方当事人依据离婚协议书规定房屋归其所有,凭有效法律文件,主张排除债权人强制执行夫妻之间的金债权。如果属实,离婚协议书在人民法院盖章前已签订,因本人以外的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民愿望


最高法院民事申请第1912号


再审申请人钟玉柱,女,1964年出生,朝鲜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诉讼代理人郭元春,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魏金明,北京市中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受访人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分行


受托人诉讼代理人朱红,银行女职员。


诉讼代理人张玉鹏,河南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二例第三人男,张凤来,1964年出生,朝鲜族,家住北京市大兴区。


第二案第三人北京食品是天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张凤来


再审申请人钟玉柱、被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二审第三人张凤来、北京一世味天粮食有限公司贸易。乙氏味天公司(以下简称伊势味天公司)作为本案的案外人,在不予执行的情况下,本人及余敏忠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60号民事判决书省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钟维珠申请再审,声称一审和二审均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题的解释》第八条,钟玉珠、张凤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如下。本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涉案财产尚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仍登记在钟玉柱、张凤来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设立、变更、转让”房产的搬迁一经依法登记即生效。“这种情况就发生了。”“如果不登记,则没有效力,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除外。”仅凭本案的离婚协议书并不能产生以下效果。争议财产权属发生变更的,最后产权人可以根据离婚协议确认争议财产的权属,并有权根据协议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作为业主,该请求权可能会妨碍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执行该申请。原因是,另一方面,从两人主张的发生时间来看,钟玉珠对与事件相关的财产的主张是基于她与张凤来于2011年5月18日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以及民生银行是民生银行,它是基于.北京分行的索赔依据是张凤来2013年为亿事维天公司债务提供连带保证。钟玉珠的主张在先成立,她与张凤来无意通过离婚协议转让,以避免今后张凤来的担保债务。与钟玉柱的索赔相比,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的索赔不具有时间优先性。同时,鉴于两诉请求的性质和内容,钟玉柱有权请求变更涉案财产所有人登记,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对张某提出一般性金索赔。丰来的金索赔并非基于披露涉案资产。具体来说,张凤来为食品公司向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时,未设立任何与案件相关的财产作为抵押,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也未设立任何财产作为抵押物。与案件相关作为抵押。未登记。同意以张凤来的名义为天食公司提供担保。因此,与钟玉柱的过户登记请求相比,民生银行的金请求权在性质和内容上不具有优先权。综上,钟伟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款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提出如下意见1、本案涉及的案件为北京市大兴区杏花光路78号25-39号38号房屋一、二层。执行完毕后按照从属原则请求再审的,不予支持。本案房屋是钟玉柱在2019年7月9日拍卖中获得的,转让已解除,扣除房产共有人张凤来的份额后的余额也卖给了钟玉柱。打到玉珠的账号上。其次,一、二审适用的法律正确,根据产权公示的原则,本案房屋为钟玉柱、张凤来共同所有。涉案凤来房屋产权合法。钟玉柱的再审理由毫无根据,依法应予驳回。执行时涉案财产登记在钟玉珠、张凤来名下,钟玉珠与张凤来于2011年5月18日签订离婚协议书,涉案财产登记如下他声称事情会是这样的。她可以根据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财产的权属,并有权向房产登记机关申请过户,但钟玉珠懒于行使这项权利,尚未办理完毕。转移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地产产权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产权没有任何影响。因此,一、二审法院驳回了优先权主张,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我们请求驳回基于从属原则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钟玉柱的再审申请,本案需要考虑的题是钟玉柱对涉案财产是否具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


据了解,与事件相关的店铺名称为北京市大兴区杏花光路78号一层25至39号房间和二层38号房间。钟玉柱和张凤来各占该店50/50的股份。2011年5月18日,张凤来与钟玉柱达成离婚协议,钟玉柱同意拥有涉案商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体题的解释(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离婚协议书或者双方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离婚时财产分割,男女双方均适用,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书中涉案店铺归钟玉柱所有的条款,对钟玉柱和张凤来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具有约束力。根据离婚协议,钟玉柱将涉案店铺转让给张凤来。”钟玉柱和张凤来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是双方内部协议,财产权并没有发生变化。钟玉柱表示,《离婚协议书》中规定,根据有效法律文书,排除了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与张凤来之间金债权的执行。必须属实,且离婚协议书是在人民法院盖章前签订的。非本人原因的离婚协议书。本案中,张凤来与钟雨珠于2011年5月18日签署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规定张凤来对天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和个人清偿,是在保证金签署之前、法院查封涉案店铺之前签署的,由于没有证据证明离婚及协议书,该店铺不予查封。涉案的钟雨珠所拥有财产是虚假或伪造的,不能判断离婚协议书真实有效。但钟雨珠与张蓬莱已于2011年5月18日离婚,相信财产变更过程2017年,法院查封涉案店铺时,该房屋近六年的产权尚未完成。当时,钟玉柱无意办理涉案店铺的产权变更,并进行了登记虽然在离婚时,涉事商铺尚有抵押贷款,无法客观办理过户登记,但即使离婚后,钟五柱仍然参与其中,案件商铺被用作抵押。贷款以张凤来的名义,表明钟玉柱并未改变涉案商店的产权。登记过程是自由放任的,没有登记商店转让是她的错。因此,钟玉柱享有的民事权利不足以干扰商店的执行,二审判决的相关裁定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以从属原则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款的规定。本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钟玉柱的再审申请被驳回。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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