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 维修 法规,民法典中关于财产的规定有哪些?一键收藏!

 admin   2024-02-28 12:07   19 人阅读  0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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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的部分所有权]


小菊“房产共有部分”到底是什么意思?


制片人刘星海


一、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财产论


第二部分产权


第六章房屋所有权人的差别所有权


第271条【建筑物所有权分割】业主对住宅、商业建筑等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并对除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分享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272条【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业***利的行使不得威胁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273条(业主对公共区域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的专用部分以外的公共区域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提高他的权利。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和商业单元,以及共有部分的共同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设区内的道路、绿地等权利归属】除城市公共道路外,建设区内的道路由业主共有。除城市公共绿地或私人明确拥有的绿地外,建筑街区内的绿地由业主共享。建筑区域内的其他公共区域、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均归业主所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停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域内的停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赠与、出租等方式协议确定。


道路或者其他与车主共有的场所停放机动车的停车位,属于车主所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停车位、车库的主要用途】建筑区域内的停车位、车库必须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独立管理组织的设立、指导和支持】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设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必须对建立业主委员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配合。


第二百七十八条【由船东共同决定并表决的事项】下列事项应当由船东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建立和修订管理规定。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择、雇用和解雇房地产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人员。


-5。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使用


-6。筹集资金用于建筑物和设施的维护。


-7。我们翻新和重建建筑物及其设施。


-8.改变共有零件的用途或将共有零件用于商业活动


-9.其他有关共有、共同经营权的重要事项


议程由业主共同决定,代表专属区域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和业主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必须参加投。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加专有部分投区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四分之三以上业主人数同意。参与投。决定前款规定的其他事项,必须经参加投的业主过半数和参加投的业主过半数同意。


第279条【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业主不得违反法律、管理规定,将房屋变更为商品房。业主将住宅变更为商品房时,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外,还必须取得各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


第二百八十条【股东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的效力】股东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被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


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归属和处置】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属于业主。经业主共同决定,可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公用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必须定期公布。


因紧急情况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第二百八十二条【公用区域的收入分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从业主公用区域取得的收入,扣除合理费用后,属于业主的份额。


第283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成本分摊和收益分配】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成本分摊和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协议没有约定或者不约定的不清楚是否有协议;根据业主专属面积比例确定。


第284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人)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房地产经纪人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单位聘用的房产服务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员的,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二百八十五条【业主与房地产服务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关系】房地产服务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部分房地产服务合同的规定对建设区内的建筑物进行管理。根据业主委托管理房产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监督,及时回复业主有关房产服务的询。


房地产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必须落实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并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的义务和责任】业主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相关行为必须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房地产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的,业主必须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管理规定,对非法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染物、噪声、非法饲养动物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理。对违反规定、违法建设、侵占通道、拒缴房产税等行为,要求违法者停止侵权、排除障碍、消除隐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绝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投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287条(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有权对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业主追究民事责任。


第7章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八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房地产著作权人必须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协作、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对相邻关系的处理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的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房地产权利人必须为相邻权利人提供必要的用水、排水设施。


自然流水的使用必须在相邻业主之间合理分配。必须尊重自然水的排放和自然水流的方向。


第291条【通过、相邻关系】房地产权利人必须为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需要使用土地的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292条【相邻土地的使用】房地产所有人必须利用相邻土地或者建筑物修建、修缮建筑物或者敷设电线、电缆、水管、供暖、煤气管道等的,土地所有权人或建筑物拥有该财产,必须提供必要的住宿。


第二百九十三条【邻近通风、采光、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建筑标准,不得阻碍邻近建筑物的通风、采光、日照。


第294条【相邻房产之间的不可估量的物理侵害】房产权利人不得处置违反国家规定的固体废物,以及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波等有害物质。波辐射。不得放电。


第295条【维护相邻房地产的安全】房地产权利人不得开挖土地、建造建筑物、安装管道、安装设备等损害相邻房地产的安全。


第296条【不得因使用相邻房地产造成损害】房地产所有人将相邻房地产用于给水、排水、交通、铺设管道等目的时,必须努力不对相邻房地产造成损害所有者。


第8章分享


第297条(公有制及其种类)不动产和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组织或者个人共有。共同所有权包括股份租赁和共有租赁。


第298条(股份)股东按照其股份享有其所共有的房地产、动产的所有权。


第299条(共有)共有人对其共有的房地产或者动产享有共同所有权。


第三百条【共有财产的管理权】共有人应当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享有下列权利义务。管理它。


第301条【共有财产的处分、重大修缮、性质变更及用途】处分共有不动产或动产,并对共有不动产或动产进行重大修缮、性质变更或用途时,三分之一股份的份额为2必须有一名以上股东或全体股东同意。但是,除非股东之间另有约定。


第三百零二条(共同财产管理费用的分担)共有人对共同财产的管理费用和其他责任,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的,按照协议。股东按各自份额承担费用。联权共有人承担负担。


第三百零三条(共有财产的分割)共有人为维持共有关系,约定不分割共有的房地产或者动产的,依照其规定;有重大理由的,依照其规定。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丧失共有基础的,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请求分工。造成分裂的主要原因有很多。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法。协商不成的,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因分割而减少价值的,必须分割实际物;分割困难或因分割而减少价值的;通过折扣、拍卖或销售获得的价格被分割。


如果共有人获得的房地产或动产存在缺陷,则其他共有人分担损失。


第305条(共有人的份额作为份额处分的权利以及其他共有人的留置权)共有人可以转让其共有的房地产或者动产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百零六条【优先购买权的实现方式】共有人转让房地产或者按份共有的动产份额时,必须通知其他共有人。及时发送条款。其他共有人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共有人坚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转移后。


第三百零七条【共同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的对内、对外的影响】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以及对外关系,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规定。如下。或者,除非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共有人在共有人的内部关系中另有约定,否则共有人享有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他对其股份享有债权并承担债务。共有人偿还债务超过其份额的,有权要求其他共有人偿还。


第308条(份额的推定)除有家庭关系等情况外,共有人没有将不动产或者动产分份或者没有约定分份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认为是共享的。


第三百零九条(共有人份额的确定)共有房地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共有人的份额确定。贡献金额无法确定的,视为已享受同等金额。


第三百一十条(共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考适用)两个以上组织或者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有关规定。


第三部分合同


第二十四章房产服务合同


第九百三十七条(房地产服务合同的定义)房地产服务合同是指房地产服务提供者向房地产业主提供房地产服务区域内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环境卫生、卫生服务等物业服务。相关订单管理和维护。业主支付房地产佣金的协议。


房地产服务提供者包括房地产服务公司和其他管理人员。


第九百三十八条(房地产服务合同的内容和形式)房地产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标准及收取方式、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建筑物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等。包括条款和条件。以及服务交接。


物业服务提供者为业主利益公开提供的服务承诺,是物业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


房地产服务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百三十九条【房地产服务合同的效力】建设单位与房地产服务提供者依法签订的初步房地产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选定的房地产服务提供者签订的房地产服务合同公司由业主大会依法召开,对业主具有一定的效力,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条【前期房地产服务合同的法定终止条件】建设单位与房地产服务提供者按照规定签订的前期房地产服务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签订的房地产服务合同。法律“与委员会或业主”一旦新的物业服务提供商生效,初步物业服务协议将终止。


九百四十日【房地产服务转委托的条件和规定】房地产服务提供者将房地产服务区域内的某些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的,服务题应当承担以下职责所有者。


物业管理经营者不得将必须提供的物业工作全部委托给第三方,或者将全部物业工作分割委托给第三方。


第942条(物业管理人的一般职责)物业管理人必须按照约定和物业使用性质,妥善维修、保养、清洁、保护环境,经营和管理业主的公共区域。维护房地产服务区域和房地产服务业采取合理措施,维护区域基本秩序,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


在房地产服务区域内发生违反治安、环境保护、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房地产服务提供者必须立即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违规行为。


第九百四十三条(房地产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公开义务)房地产服务提供者必须定期报告服务内容、负责人、质量要求、征收项目、征收标准、履约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份额等。物业的经营和收入状况必须向业主合理披露,并向业主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缴纳房产税的义务】业主必须按照约定向物业管理经营者缴纳房产税。房地产服务提供者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业主不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关房地产服务为由拒绝支付房地产佣金。


业主违反合同未缴纳房产税的,物业服务提供者可以催促业主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房产税。业主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房产税的,房产服务提供者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房地产服务提供者不得采取中断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方式催收房地产佣金。


第945条(业主的通知和支持义务)业主装修房屋时,必须事先告知房地产经纪人,遵守房地产经纪人建议的合理措施,并配合必要的现场检查。


业主转让、租赁专有部分、依法设立居住权、共有部分改变用途的,必须及时告知物业服务提供者相关情况。


第946条【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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