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在路上停着被电动车追尾—真相揭秘,记者追踪
一辆长期停放在路边且超过处置时间的卡车与一辆电动车相撞,导致电动车司机死亡。调查结果发现,造成事故的货车登记车主与实际使用人并不相同,这种情况下,责任该如何分配,原车主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就交通事故责任作出判决,该纠纷案件已结案,最终判决货车实际使用人张先生须向死者家属支付赔偿金26万余元。
2015年初,刚拿到驾照的张先生打算通过给别人开货物赚,以低价从开了几年车的李某手中买了一辆低速自卸车。为了方便,两人只转让并交付了车辆,但从未登记过户。同年8月26日,车辆到达强制处置时间后,张某认为车辆送检处置太麻烦,便将车辆停在七溪镇岭里村一路段边缘。开化县不予理睬。
2018年1月,黄先生驾驶电动汽车时,与一辆低速自卸车尾部相撞,当场死亡。随后,受害人黄某的家人郑某将张某和原车主李某诉至开化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本案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已被强行毁坏,争议焦点为登记车主李某是否应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存在多起拼装汽车、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依法行驶的案件。财产已转移,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请求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然而,李先生实际上于2015年将事故车辆转让给了张先生。车辆交付时不处于报废状态,已通过年检,有正常交易价格。根据韩国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或交付汽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且当事人有责任的,保险公司应赔偿赔偿必须是强制性的,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不足部分由受让人负责赔偿。
据此,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原车主李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后,法官提醒我们,在交易二手车时,一定要仔细查看车辆的强制报废期限,尽量不要购买即将到达强制报废期限的车辆。新车主必须按照正规程序处理已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严禁报废。否则,万一因为报废车而发生事故,新车主也无法避免。责任。
上述文章主要是讲解关于汽车在路上停着被电动车追尾和车子在路上停着被追尾相关题,希望能帮助到广大网友。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