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在路上停着被电动车追尾—真相揭秘,记者追踪

 admin   2024-03-04 09:07   22 人阅读  0 条评论

一辆长期停放在路边且超过处置时间的卡车与一辆电动车相撞,导致电动车司机死亡。调查结果发现,造成事故的货车登记车主与实际使用人并不相同,这种情况下,责任该如何分配,原车主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就交通事故责任作出判决,该纠纷案件已结案,最终判决货车实际使用人张先生须向死者家属支付赔偿金26万余元。


2015年初,刚拿到驾照的张先生打算通过给别人开货物赚,以低价从开了几年车的李某手中买了一辆低速自卸车。为了方便,两人只转让并交付了车辆,但从未登记过户。同年8月26日,车辆到达强制处置时间后,张某认为车辆送检处置太麻烦,便将车辆停在七溪镇岭里村一路段边缘。开化县不予理睬。


2018年1月,黄先生驾驶电动汽车时,与一辆低速自卸车尾部相撞,当场死亡。随后,受害人黄某的家人郑某将张某和原车主李某诉至开化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本案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已被强行毁坏,争议焦点为登记车主李某是否应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存在多起拼装汽车、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依法行驶的案件。财产已转移,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请求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然而,李先生实际上于2015年将事故车辆转让给了张先生。车辆交付时不处于报废状态,已通过年检,有正常交易价格。根据韩国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或交付汽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且当事人有责任的,保险公司应赔偿赔偿必须是强制性的,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不足部分由受让人负责赔偿。


据此,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原车主李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后,法官提醒我们,在交易二手车时,一定要仔细查看车辆的强制报废期限,尽量不要购买即将到达强制报废期限的车辆。新车主必须按照正规程序处理已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严禁报废。否则,万一因为报废车而发生事故,新车主也无法避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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