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通报」民事诉讼新证据规则实用指南——规则概述与经验启发。

 admin   2024-03-04 18:07   26 人阅读  0 条评论

民事诉讼新证据规则实用指南——规则概述与经验启发。


【编者注】


关于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值得关注的是2001年12月21日颁布、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证据条款》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证据的司法文件,无疑具有里程碑意义。在民事诉讼中,打破证据收集、提供、质证、审查、接收的混乱状态,有效规范民事诉讼秩序,促进民事诉讼主体证据意识的形成和深化。奠定了理性诉讼的基础,改变了当事人和律师的诉讼行为,突破了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瓶颈,推动了以法庭审理为中心的民事审判模式的建立和发展。在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的实施,为学术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研究课题和素材,推动了民事证据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深入研究。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证据制度的修改吸收了在实施基础上总结的大量审判实践经验。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


当然,在10年的司法解释实践中,《民事诉讼法》经历过两次大幅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这些题,但最终,这是局部的调整,没有必要开展民事审判活动,不能全面、系统地规范和指导。因此,在韩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有必要全面回顾和完善多年的理论发展和实践经验。


然而,长期以来,在民事诉讼证据研究过程中,我们过多地关注国外学者制定的制度和内容,而基本忽视了我国司法传统和实践中的具体困难和题。规则悬而未决,一些题没有得到充分理解,结果举证责任被滥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公众与司法判决之间的距离。事实上,一些法官更多地关注案件审理中能否合理解决个别案件的实体正义题,特别是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而忽视了必须严格遵守和系统适用的证据制度。由于大量的司法经验并非源于规范的审判行为,而只是一些法官的“口耳相传”,甚至无法形成抽象的、可复制的、可用的系统知识。对于一些基本证据框架所包含的概念,学者之间或学者与法官之间尚未达成共识,使得许多题在同一概念框架内提出和讨论。确保我国证据理论发展满足现实需要。因此,民事诉讼证据理论和解决实际题的方法必须根据时代进行更新和完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改革以审判为导向的诉讼制度”,明确要求不断完善证据制度。据此,《民事诉讼法解释》制定实施后,《证据条例》的修订被提上日程。2016年6月12日至2017年1月22日,我们被派往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第一法院宋春雨庭长的指导下,共同参与起草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于春法官是2001年《证据规则》的主要起草人之一,在国内民事诉讼理论和实务领域享有盛誉。他诚实、善良、知识渊博、始终如一、风度翩翩。对我来说,他是一位老师,也是一位朋友。如果没有春雨教授的系统指导,我很难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形成更加全面、深刻的整体认识,也很难将我的视角从中级法官的角色中解放出来。即使部署结束后,我仍然与春雨先生保持着联系,时不时地就修改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2019年10月14日,我有幸出席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辩论,听取最高法院委员的意见和建议。本次会议原则通过修改意见。同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决定》公布,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证据制度无疑是最接近司法实践的制度,其质量决定了国家构建诉讼制度的作用能否实现,因此其设计围绕司法实践与实现民事诉讼的目标必须相匹配。脱离我国司法实践题来讨论证据制度是没有意义的,甚至是有有害的。近年来,阅读了许多程序法尤其是证据法方面的著作,让很多理论题与多年的个人司法实践相互印证,揭开了困扰我多年的面纱。我的研究和编辑工作越深入,我越感到一线办案的法官和律师对民事证据制度缺乏全面、系统的了解。证据制度的一些基本概念尚未在法官和律师中取得普遍共识和统一立场。证明会导致举证责任的转移和举证责任的流动,并导致捏造或曲解概念的行为,例如证据逆转。即使在收集证据、认定事实的过程中,也存在法官无法根据各类证据的特点,有效、合法地适用适用的证据规则的情况。证据、电子数据或视听材料的证明力被严重低估,导致许多法官忽视此类证据,并且一些法官担心证人可能被当事人贿赂或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当事人提出的动议被视为不允许出庭证人,很多情况下即使允许,也基本只是流于形式,***,采纳率较低,很多法官、律师还缺乏有效的单位调查取证手段和取证手段……有协助举证义务的个人……还有,法院的职能。由于这些职能不同,有些主要适用于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因为我们知道,案件事实并不是审判的核心,证据规则的具体运用以及运用各种方法和手段确认案件事实存在很多题。盲点。


为了系统地整理自己的所学和所思,我从2017年初开始系统整理韩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及相关实践。常见或有争议的类似案件题。卢璐玲在业余时间断断续续地写一些文章,并继续在我的个人微信公众号“发图”上发帖。这种日复一日的积累逐渐形成了本书的主要框架。在很多老师朋友特别是春雨老师的鼓励和指导下,我系统地转载了零散的练习总结。于是这本书诞生了。


本书从民事审判实践的角度出发,剖析证据和证据规则,阐释司法实践中各类证据的产生、产生以及证明、纠正的方法。以及应对思路。此外,还从法官和案件诉讼律师的多方面角度,对具体案件中必须证明的要素进行事实分析,据此分配举证责任,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解释。依据职权或申请,对案件整体进行审查,对综合证据、心理证据等题进行深入分析,用更恰当的方式依法公开心理证据结论。人民陪审员以及律师、法律从业人员都接受过系统的审判相关证据题培训,有助于他们对证据有深入的了解。完善开展诉讼代理活动的思路。当然,由于作者水平有限,表述往往不准确,即使有片面理解,也难免有疏漏和错误,因为它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运行经验得出的。以及具体司法实践中的法律解释。的。也希望读者朋友能够指出阅读本书中发现的题,并及时提出批评和指正。


从写作到起草、检查、编辑,日常工作非常忙碌,常常是一个人工作,制作时间也很长。本书的定稿花了四年多的时间。在这个艰难的创作过程中,我得到了各方面的帮助和支持。除了承担大部分家务和督促女儿的作业外,我的妻子纪灵女士还经常鼓励我放弃懒惰,积极写稿子。我所在的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我派往最高人民法院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让我没有后顾之忧。而且由于我有很多志同道合的年轻朋友帮助我完成了一些手稿的编辑和整理任务,我常常发现为了我的书出版,所有的努力都是有意义的。特别感谢人民法院出版社助理编辑郭亮先生,他在本书定稿的编写和出版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最后,我要感谢这位在法庭审判工作了20年的人,让我第一次领略了中国伟大的适用法律的横截面,并带领我进入了一个司法时代。改革和现代化。21世纪是逐步远离西方发展模式的社会主义法治时代。


【简单的介绍】


本书从民事审判实践的角度出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颁布的民事诉讼证据条例,深入剖析证据和证据规则,讲解各类证据的制作和出示,讲解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举证和补正的方法我们详细概述了庭审各阶段证据的使用以及庭审质证活动中对各种紧急情况的应对,并总结了应对的类型。此外,我们依职权或依职权进行心理分析,从不同角度确定具体案件中需要证明的事实要素,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对当事人证据的解释等。法官和案件诉讼律师。我们可以开展调查申请、全面分析整个案件的证据、深入分析证据等题、依法采用更恰当的方式公开证据结论等工作。它不仅为法官和人民陪审员提供审判相关证据题的系统培训,而且帮助律师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员深入了解证据。为开展诉讼代理活动提供完整的思路。


【部分目录】


规则总结、经验提升、实证分析、应用指南


“民事诉讼新证据规则实用指南——规则概述和改进经验”。


一、说话为什么自相矛盾到底什么心态?

您好,矛盾可能是由不同的思维方式造成的,例如


1-不确定性当人们对某个题或主题不了解或思考不够时,他们可能会说出相互矛盾的话。在这些情况下,人们可能会感到不确定或困惑。


2-欺骗性有些人可能会故意说一些矛盾的话来欺骗别人,或者故意迷惑别人以达到特定的目的。


3-情绪化当人们情绪剧烈波动时,有时会说出矛盾的话。这可能是因为他们的情绪使他们很难理性地思考或表达自己。


4-认知偏差有些人可能会因为认知偏差而说出矛盾的话。例如,您可能会忽略一些重要信息或误解某些概念。


总之,矛盾的陈述可能是由多种思维方式引起的,包括不确定性、欺骗、情绪和认知偏差。


二、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和管中窥豹,略见一斑等指的是什么思维障碍?

这不是思维障碍,充其量是对思维的误解,思维障碍是影响正常思维,导致向外界传递信息出现题的情况。


这两个习语都指的是我们根据一些例子和证据来判断事物整体情况的情况。前者仅具有贬义,而后者是可以赞扬或批评的情况,可以表示看不到全局或根据细节来判断目标的情况。


三、什么是逻辑思维,什么是抽象思维?

逻辑思维和抽象思维是两种不同的思维方式。


逻辑思维是一种基于逻辑推理和分析的思维方式。这包括基于事实、信息和规则进行推理、做出判断和解决题的能力。逻辑思维强调按照逻辑规则进行思考,从已知前提出发,通过推论、推理得出结论。我们注重思维的合理性、严谨性、一致性,追求推理的准确性和效率。逻辑思维在解决题、做出决策和批判性思考时非常重要。


抽象思维是一种思维方式,可以让你将具体事物抽象为概念、原则或模式。这包括从具体例子中提取共同特征、概括一般规则以及概念化和抽象的能力。抽象思维可以帮助人们超越具体情境,认识事物的本质和内在联系,并进行概括、分类、比较和提升。抽象思维在科学、哲学、数学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创造性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基础。


需要注意的是,逻辑思维和抽象思维并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相互交织、相互促进的。解决题和思考通常需要逻辑和抽象思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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