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货物,国有企业可以不招标采购哪些项目?

 admin   2024-03-08 03:07   25 人阅读  0 条评论

本文章详细介绍国有企业可以不招标采购哪些项目?的题和一些国有企业货物相关的话题,希望对大家都有帮助!


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都是采购方式。采购方式本身没有好与坏之分,但在采购方式的选择上却有适当与不适当之分。特别是对于国有企业来说,选择不合适的采购方式轻则影响采购效率,重则导致法律。在采购方式中,非招标方式最容易出现题。因此,有必要了解哪些项目可能被排除在投标之外。本文主要讨论国有企业采购中的“可以免于招标的项目”。



根据法律规定,投标的规模和具体规格必须如下


范围外的项目无需招标。


众所周知,招标要求源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其中包括两大类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第一类是资金性质和来源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符合《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范围规定》和《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强制招标投标》规定范围和规模的国内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本规定属于“需要招标的项目”第二类是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招标的其他项目。


1.第一类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此类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业务分为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轨道与管道、设备安装与装饰四大领域,主要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相关装饰、拆除、修缮。与工程建设、商品和服务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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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性质为能源、交通、通信、水资源保护、城市建设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或者资金来源为使用国家资本、投资、国家融资、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和支持性融资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时,预算资金必须在200万元以上,资金占投资额的10%以上,且必须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占据控制权。或支配地位;



土木工程项目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采购金额达到法定招标金额,或者同一工程中可一起采购的合同预计总金额达到法定招标金额时的金额。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不能脱离工程,必须同时满足实现工程基础工作所必需的两个条件。判断原则是,需要与项目同时设计、施工的货物被视为与业务相关的货物,反之,能够与项目分开设计、施工的货物被判断为不与业务相关的货物。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包括勘察、设计和监理。根据《公营企业采购作业规则》的解释,《招标投标法施行规则》第三条中有关“勘察、设计、监理等”的“等”一词被认为是指以下内容未完成意味着与项目相关的服务尚未完成。可行性项目研究报告、项目管理、招标机构、审计等,但本扩展解释可以补充为任何人(包括行政机构)都可以实施的立法“等待”立法,只要具有立法权的机构认为有必要,就不能以广泛的方式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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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程合同需要招标。《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总承包工程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施工均属于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工程范围。根据法律规定,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后,必须按照标准通过招标确定工程总承包商。


尽管该规定的范围是住宅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但它开创了一般工程合同招标规定的先例。2020年4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定修改意见稿》,也提出了总承包招标要求。


2依法必须招标的第二类项目


此类项目属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扩大的强制招标范围,包括科研项目、科研课题、特许经营权、药品采购等。


3.法律规定以外的项目无需招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改革的军事意见》第一条规定,推动建立适应总承包发展的招投标和工程建设管理机制并提出,目前招投标、施工许可、现场执法检查和竣工审批等统筹,通过登记等联动管理制度,为一般工程承包合同实施创造政策环境。实行综合工程承包的设计、施工项目不再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分包单位。


《国务院秘书处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要加快完善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通用制度。项目协议。按照总承包商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商必须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管理、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除以中期评估形式纳入工程总承包范围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授予工程总承包协议中包含的其他专业服务。


综上所述,对于已经进行总承包招标的项目,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颁发其他分包合同,但以临时评审形式纳入总承包范围且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采购总合同中包含的物品。


进一步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下列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施工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大型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及其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国有资本投资或全部或部分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利用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业务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十六条不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使用扶贫资金救灾、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不得开展。招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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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建设工程,是指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工程、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相关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所谓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如实现部分工程和工程基本功能所需的设备、材料等,是指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需要招标的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送后公布实施。并将其提交内阁批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招标;但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不能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除外。


必须使用无法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法律允许买家建造、生产或提供自己的产品。


通过招标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者可以依法自行建设、生产或者交付。


您必须从最初的中标者那里购买项目、产品或服务。如果不这样做可能会影响施工或功能支持要求。


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投标人为适用前项规定而弄虚作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视为回避投标。



住宅建设及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通过招标或者直接承包的方式选择总承包商进行施工。


土建总承包工程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施工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且符合国家规模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土建总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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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和招标行动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必须在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并送达招标现场。投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必须向投标人出具载明签名和接收时间的证明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投标前拆开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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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行动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投标文件。


公司采购服务和一般货物不必遵守政府采购法。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或者以国有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对于国有企业来说,这是正常的采购行为,无需遵守政府采购法。


一、国有企业供应商库建立有哪些规定?

根据建立国有企业供应商数据库的规定,供应商所供应的产品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制定了合格供应商名单,并对每个供应商进行,如果供应商多次未能生产出高质量的产品并被发现不合格,则立即取消供应商的资格。


国有企业主要建设民生工程,对材料要求较高,特殊材料需要国家颁发相应的生产资质。


二、北京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范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节约国有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资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有企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根本上防止腐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是根据本市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方政府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有偿获取超过国有企业采购清单或者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合同形式。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构成固定资产的物品。第三条国有企业建设工程需要招标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地方国有资产网站、招标投标网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除涉及商业秘密的情况外,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其他媒体公开。第六条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这样做。如果供应商确定采购经理及相关员工与其他供应商存在利益冲突,则可以申请回避。前款所称有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部门评标委员会成员、竞争性谈判采购部门谈判组成员、询价采购部门询价组成员等。第七条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测量。本市国有资产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国有企业采购清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本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他还负责批准采购工作确认书并明确采购方法。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对国有企业现场采购履行综合协调和现场管理职责,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履行监督职责。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单位,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九条采购人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的城市国有企业。采购人必须按照国有资产和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集体确定采购需求,科学合理地计算和明确采购预算,并报市国资部门报告。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采购事宜的,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必须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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