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通报」疫情期间销售5万只“假冒口罩”的无良商人被判刑。

 admin   2024-03-09 00:07   23 人阅读  0 条评论

口罩是预防新型冠状病传播的有效手段,也是保护人民健康最便捷、最简单的措施。然而,在检疫物资紧缺的情况下,一些不法卖家对口罩产生了扭曲的想法。


近日,济南市槐荫法院刑事分庭审理了一起销售假冒品牌口罩的案件。


2020年1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林某为牟利,以每只约12元的价格向杨某购买了假冒的“长庆”牌一次性口罩,并故意抬高价格。确定是假货,然后卖给别人。


随后,林某通过微信联系,向济南市槐荫区某公司销售4万只假冒“长庆”牌一次性口罩,销售价格6万元。他还通过微信联系我们,并向河南省的微信好友出售假冒口罩。销售“长庆”牌一次性口罩5000只,售价8000元,向广东省微信好友销售5000只,售价8000元。林某的销售额达到76万元,利润达到16万元。


经核实,林先生销售的“长庆”牌一次性口罩为假冒“长庆”商标的产品,属不合格产品。2020年2月,林某被公安机关逮捕。经审讯,林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此外,法庭审理中还透露,林某退还违法所得16万元,并预缴罚款5万元。


淮阴法院判决,林某明知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林先生在新型冠状病疫情期间销售假冒“长庆”商标的一次性口罩,受到严厉处罚。反映后,我积极退还违法资金,并签署收入认罪书、预缴罚款、有罪处罚。林先生销往广东省的口罩大部分被退回或未付款。损害相对较小。根据法律,他本可以受到较轻的处罚。


审理此案的法官朱振举表示,由于该事件发生在2020年1月至2020年2月期间,根据宽大原则,依法适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4条。


最终,法院根据事实情况、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检方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销售罪。没收假冒商标商品5万元、林某违法所得16万元,上缴国库。


新黄河客户端编辑陈同同


防护用品、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复工复产,加快生产口罩、医用防护服、体温监测设备等物资,满足防疫防疫需求。你尽力而为。控制。


有关部门要做好服务工作,支持企业解决实际题,尽快提高防疫物资生产能力。


口罩等检疫物资的市场供应总量要做好准备,增加。


在地铁、公共交通等人员聚集场所,要认真细致地进行体温检测,明确指引,规范工作,做到病例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坚决防止传染病的传播.传染病流行。


做好信息提示和宣传引导,帮助公民理解、支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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