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休产假多少天江西,江西省女职工产假天数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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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加强依法政府建设,推进国家现代化建设。社会系统。根据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省长叶建春近日签署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公布《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七省政府条例和修改条例的决定》五省政府的决定》并作了一些修改。公布。《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
那么本次改版有哪些亮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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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假期的数量发生了变化。
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生育夫妇享受98天产假,生育金的产假也由60天调整为90天。
支付渠道有变化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以及生育、堕胎、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原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改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文本表示方式已更改。
避孕手术、绝育手术、切除手术统称为计划生育手术。
《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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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为了缓解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劳动保障总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制定本规定。国务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州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和工作职业特点,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职业安全健康状况。我们对女职工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培训,依法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时,必须书面告知公司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岗位。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必须明确女工的劳动保护。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与女职工订立婚姻、生育等其合法权益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已满,但怀孕、生育、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续展至怀孕、生育、哺乳期届满,但女职工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外。这是可能的。
第六条用人单位职工总数中女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参加集体合同谈判的代表中必须有女职工代表。签订的集体合同必须明确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未签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工会平等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依法保护女职工权益。
在县级以下建筑业、采矿业、餐饮业等行业,工会和企业代表可以依法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保障女职工权益。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对女职工有下列行为
减少工资和。
专业技术职称的晋升、励和评价。
被辞退了;
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第八条女职工从事低温、冷水、户外活动、建筑施工、以上高空作业和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调整其他劳动安排或者安排二、做。月经期间休息3天。工资和津贴在月经期间不变。
如果其他职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遇到工作困难,用人单位必须考虑到这一点。
第九条用人单位每月必须向女职工支付不少于30元的经期管理费或者护理用品费用,机关、团体应当按照现行负担政策列支费用。职工费……月经管理费标准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居民生活水平及时调整。
第十条用人单位必须为怀孕女职工提供下列劳动保护
政府规定妇女在怀孕期间不得从事劳动。
孕妇在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少工作量或者根据孕妇的要求安排其他合适的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不得对怀孕3个月以下且有严重妊娠反应的人员、怀孕7个月以上的人员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且不得安排工作时间超过30分钟。如果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规定每日休息时间和劳动定额,相应的工作量就会减少。
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女职工因流产协商症状或者有多次流产史而个人提出休息的,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公司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措施。
女职工有流产症状,经医疗机构诊断需要休息3个月以上才能怀孕的,休假期间工资可按工资的70%至100%不等;如果有多次流产史,机构证明治疗后孕假期间工资按工资的100%计算。
第十二条女职工生育、堕胎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下列劳动保护
正常分娩的情况下,使用98天的产假,其中包括15天的产前假。
按照规定生育的夫妇,除前款规定的假期外,还可额外享受九十天产假。
重产或剖腹产的,产假延长15天。
生育多胎的,每增加一个孩子,产假延长15天。
如果怀孕3个月内发生流产,您将享受25天的产假。
如果在怀孕3至7个月期间发生流产,您将获得42天的产假。
如果怀孕7个月以上结束妊娠,产假为98天。
第十三条女职工休产假的生育津贴,按照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上一年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前按女职工标准发放生育津贴,12个月平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从生育保险金中支付。对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的职工,用人单位按照生育保险规定和标准缴纳。
第十四条女职工产假结束后至婴儿满1周岁前,经用人单位批准,可以申请休假,休假期间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必须给予休完产假后重返工作岗位的劳动者1至2周的调整期。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必须对哺乳一周岁以下婴儿的女职工提供下列劳动保护
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间工作。
劳动力配额减少了所涉及的工作量。
每个工作日提供1小时母乳喂养时间,若生育多胎,每增加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母乳喂养时间。
不应安排哺乳期禁忌的分娩。
前款规定的母乳喂养时间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哺乳时间包含在工作时间中。
婴儿年满1周岁,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的,女职工的哺乳期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必须对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提供下列劳动保护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人有三天假期,七天内不能进行剧烈体力劳动。
如果取出宫内节育器,可享受一天的假期。
接受过输卵管结扎或再通术的人有资格享受21天的休假。
如果您同时进行两次计划生育手术,您的假期将一起计算。
女职工因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第十七条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为孕期、哺乳期女职工提供休息室、哺乳室等必要设施。
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措施,妥善解决流动或分散工作中女职工的身体卫生和母乳喂养困难。
鼓励和引导附近企业主共同为孕期、哺乳期女职工提供休息室、哺乳室等必要设施。
第十八条女职工有严重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根据女职工的申请,适当减少工作量或者合理调整工作岗位。相关方的。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每1至2年必须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检查时间计入工作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我们鼓励符合条件的雇主为其女性雇员定期组织乳腺和宫颈筛查。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工作场所的工作、生产特点,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制止工作场所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当地妇女发展规划,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用人单位对女职工实行劳动保护,劳动者的劳动保护责任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要求工会和妇女团体监督雇主遵守这些规定。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社会保障部门给予命令。限期改正的,对女职工处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女职工禁止从事的工作范围》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金额超过5000元但不超过5000元的,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女职工禁止从事的工作范围》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五万元以下、三十万元以下的,国务院可以责令停止有关工作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权责令关闭。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提出投诉、举报、申诉,并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您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履行保护女职工权益的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1989年11月2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也同时废止。
附录
女职工不能从事的工作范围
1、女职工不能从事的工作范围
地下采矿作业;
根据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体力劳动强度等级为4级的工作场所。
每小时负重超过6次且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间歇性负重作业且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2、女职工经期不能从事的工作范围
根据冷水作业分级标准的2、3、4级冷水作业。
根据低温运行分级标准,分为2级、3级、4级低温运行。
体力劳动强度、四级工作场所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确定。
高空作业等级标准中规定的3级和4级高空作业。
3、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从事的工作范围
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均纳入国家职业卫生管理范围超出标准。
加入,参与
生效日期为2021年9月30日。2021年9月29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根据新修订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妇,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并享受下列待遇额外提供15天婚假和90天产假。新修订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于2021年9月30日起施行。新《规定》实施后,江西省婚假天数为18天,妇女产假天数为188天。男性陪产假天数为30天,新规定自9月3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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