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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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贯彻落实《中国农村工作条例》,维护和加强党对农村和畜牧业的全面领导,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高党的能力和水平。为全面指导新时代农村畜牧业项目,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搞好党的农村畜牧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必须按照“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三农”重要论述精神时代。而他对内蒙古重要讲话的重要指示就是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信心”、做到“两个保障”,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个第一”。统筹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适应高质量发展需要,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目标任务,着力完善党的领导组织制度体系。建立加快推进农畜牧业现代化工作机制,保障农牧民美好生活。
第三条搞好党的农村牧区工作,必须坚持党对农村牧区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农村牧区改革发展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农牧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管理制度,夯实党的农村政策基石,坚持走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推动中国特色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建设,不断教育引导农牧民听党、赏党、跟党走,夯实民族群众基础。党的执政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按部就班、秘密指导,不强行命令、不强求、不统一。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农村牧区工作实行在中央统筹协调下,自治区负总责,联邦市、县、苏木津负责,设五级书记的农村牧区工作指导制度。完善农村发展责任制度。
自治区党委全面领导本地区农村畜牧业项目,定期召开农村畜牧业业务会议,制定和颁布农村畜牧业项目相关政策措施,研究安排业务任务。农村、牧区。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定期听取农村畜牧业工程汇报,研究解决“三农”重大题。
第五条自治区党委设立农村畜牧业领导机构,在自治区党委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自治区党委负责。请示自治区、直辖区党委的指示并报告业务。自治区党委农村畜牧项目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党委副院长任组长,成员由自治区党委有关领导、政府和骨干人员组成。我负责相关部门。
自治区党委农村牧业事业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农村牧业事业整体的规划和协调,监督党中央关于农村牧业事业和项目的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自治区党委的要求。
自治区党委农村牧区业务领导小组全体成员要落实农村牧区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业务合力。
自治区党委农村畜牧项目管理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牧厅,负责自治区党委农村畜牧项目管理组的日常事务。委员会。
第六条联邦市党委应当将乡村牧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因地制宜系统谋划乡村牧业工作总体规划和重要措施,确定年度目标任务。职责分工明确,上下联动、跨区域协调、监督检查任务落实好。联市党委书记要切实担负起乡村振兴责任,推动农牧业全面升级、农村畜牧业全面发展、农民和畜牧业全面发展。
第七条旗委、县委必须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务实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度,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及以上决策部署。党级农村牧区工程委员会。旗县委书记要围绕农村畜牧业项目,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统筹规划,狠抓项目实施。
第八条苏木津党委、嘎查村党组织落实“三农三场”具体政策措施,团结动员农牧民,推动农村牧区改革发展。苏木金党委专职副书记,负责农村和畜牧业工作。
第九条联邦市、吉县党委设立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联邦市委农村畜牧业领导小组一般由联邦市委副书记担任组长,旗县委农村畜牧业领导小组由旗县委书记担任组长。成员主要由党委委员、政府官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规范党委农村牧区关怀部门设置,加强执行班子选拔,确保履行决策建议、综合协调、政策指导、落实推动、监督检查等职能。
第三章主要任务
第十一条加强党对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的领导。继续深化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拓展产业链、完善价值链、打造供应链,建立现代农牧业体系、生产体系、管理体系,强农牧业牧区一二三产业统筹发展。发展壮大农村牧区集体经济,促进农牧民稳定增收致富。要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推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机衔接,巩固扩大脱贫攻坚成果。
第十二条加强党对农村牧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领导。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强化嘎查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嘎查村居民动态自治机制,创新嘎查村党组织领导下的议事决策机制和嘎查村事务监督制度。团体。严厉打击农村牧区各类违法犯罪和暴力恐怖活动,坚决取缔非法宗教活动。要深化农村牧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健全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建设平安乡村。
第十三条加强党对农村牧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宣传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农村牧区思想道德建设,继承和发展优秀传统文化,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和农村社会文明水平。深入开展农村牧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充分发挥木兰木器“红光骑兵”作用,广泛开展农村文化活动。
第十四条加强党对农村牧区社会建设的领导。坚持保障和改善农村牧区民生,大力发展农村牧区社会事业,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强化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充分发挥公众参与治理的关键作用,探索内蒙古特色乡村治理模式,不断培育和提高农村社会治理能力。
第十五条加强党对农村牧区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方向,加强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构筑北方地区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我们国家的。开展乡村清洁工程,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第十六条加强党对农村牧区改革的领导。完善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促进城乡之间人才、土地、资本等要素双向流动和平等交换,激发乡村振兴独特活力.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管理制度,深化农村牧区土地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第十七条加强农村牧区党的建设。要强化农村牧区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能力,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要推进农村牧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农村牧区纪律检查监督,把党的农村政策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运行监督机制。加强农村牧区权力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四章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农村畜牧业激励和处罚制度,各级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农村畜牧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励。农村牧区经营者按照党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农村畜牧管理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内蒙古自治区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建设管理办法》,推动党政机关建设资源合理配置、节约集约利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本办法是根据经济制度建设和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二条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建筑的规划、所有权、配置、使用、维护、处置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以及依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建筑,是指党政机关占用、使用的基本办公场所或者可以认定为属于事业单位资产、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基本办公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辅助用房。
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集中、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所有、统一配置、统一维护、统一加工利用。旗县以上机关办公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建筑的管理。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楼的管理。
自治区同级党政办公建筑的管理,由自治区政治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所有权、转让、使用监督、处置、维护等工作。自治区发展管理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批建设项目和安排投资,自治区财政厅负责预算编制和资产管理指导。自治区同级党政机关的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楼的所有权、使用、维护及其他相关管理事务,由有关行政机关承担。由区行政部门负责。
联邦城市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建筑管理职责划分,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章所有权管理
第四条党政机关的房屋所有权、办公楼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必须统一登记在本机关主管部门的名义下。
办公用房、各级党政派出机构、垂直管理机构驻外机构的所有权必须以行政部门名义登记,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登记。
联邦以下司法、检察机关的房屋权属统一登记在自治区行政事务管理部门的名义下,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备案。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本级党政机关办公楼产权统一登记,并统筹安排,保障统一登记所需资金,财政等有关部门会同大自然将确保这一点。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配合完成统一权属登记,使用单位要配合完成权属变更登记。
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楼产权登记的,产权部门应当配合机关办公管理部门以机关办公管理部门的名义办理办公楼权属变更登记。办公楼权属已登记,但面积或者其他情况发生变化的,业主须将相关批准文件、资料、图纸报经机关办公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办公楼设有机构管理部。按名字。
党政机关办公楼权属未经初次登记的,使用单位必须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提供初次登记时必须提交的批准文件、材料和图纸。建筑物权属登记在机关管理部门名下,权属不明的办公楼,经机关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所有权由法律确定。
党政机关新购置的办公楼、建设用地,使用者必须按照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资料、图纸等,经机关办公管理部门审核后,办公楼的所有权转移给办公室,必须以管理人员的名义向该机构登记。
第七条党政机关未经批准购买、建造的办公楼所有权登记在所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名义的,必须变更所有权并登记在该机关办公管理部门的名义下。
第八条用财政资金购买、建设、置换办公楼以外的国有资产,必须办理改建办公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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