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公园管理要点,国家森林公园保护条例?

 admin   2024-03-22 18:08   50 人阅读  0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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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森林公园保护条例?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景观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森林公园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变更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按照《国家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变更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隶属国家森林公园”。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配备负责森林景观资源保护、利用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第五条国家森林公园的主要职能是保护森林景观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森林生态旅游。


国家森林公园的建设和运营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国家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从事森林公园建设、经营活动。


第七条国家森林公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完成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国家森林公园合并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修改。完成总体规划。


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0年。


第八条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突出森林风景资源的自然特征、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充分保护森林景观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现有森林植被;


-2。充分展示和传播生态文化知识,增强公众生态文明道德意识;


-3。促进森林生态旅游活动的组织和开展,促进公众充分体验自然和环境;


-4。注重自然景观,严格控制人造景点设置;


-5。严格控制滑雪场、索道等对景观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建设。


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还应当包括森林生态旅游、森林防火、旅游安全等专项规划。


第九条已设立的国家森林公园范围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重叠、交叉的,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相协调;重叠、交叉区域的,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相协调。负责辖区相关法律、法规的管理。


第十条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编制。


编制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专家的意见;总体方案报送审批时,应当说明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


第十一条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部门组织专家审定,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经批准的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5年内不得变更;因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变更的,须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国家森林公园建立后、总体规划批准前,森林公园内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人造设施。


第十二条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布,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三条国家森林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其选址、规模、风格、色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同时设计相应的废水、废物处理和消防设施。同时建造,同时使用。


国家森林公园内已建、在建的建设项目,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应当按照总体规划逐步改造、拆除或者迁出。


在国家森林公园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采取保护景观和环境的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场地,美化绿化环境。


第十四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森林公园森林和林木的保护、培育和管理。


因提高森林景观资源质量或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国家森林公园内的树木可以通过采伐进行抚育和更新。


第十五条严格控制国家森林公园林地建设项目使用,但为保护森林等风景资源、建设森林防火设施、林业生态文化示范基地等直接服务林业生产的工程设施除外,确保游客安全等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国家森林公园林地的,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森林景观、生态和旅游活动的影响,并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可能对森林公园景观、生态造成较大影响或者造成森林景观资源质量显着下降的,必须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批手续。取得撤销或者变更国家森林公园经营范围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实施给国家森林公园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森林公园内的森林景观资源和生物多样性进行调查,建立保护管理档案,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重要森林景观资源的监测,必要时划定重点保护区。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严格保护森林公园内的天然森林和珍贵树木,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风景林,保持当地森林景观的优越特色,提高森林风景资源的旅游、观赏和科普价值。


第十八条国家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活动


-1。擅自折断、挖掘花木、药材等植物的;


-2。非法猎杀野生动物的;


-3。雕刻、损毁树木、岩石、文物、坟墓的;


-4。擅自损坏、移动公园设施的;


-5。生活污水及超量废水、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垃圾、废渣、废弃物等污染物的;


——六、在非指定吸烟区吸烟、用火、燃烧香蜡纸蜡烛、在非指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


-7.擅自摆摊、销售物品的;


——八、擅自围堵、填塞、堵塞、截取天然水系的;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标牌、宣传单等方式向游客宣传保护森林景观资源的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在国家森林公园内开展影视拍摄、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的,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森林公园的活动计划,对森林公园景观、生态的影响进行评价。由承办单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承办单位按照登记的活动计划开展影视拍摄或者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搭建的临时设施由承办单位在国家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并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第二十条经有关部门批准,国家森林公园可以出售门并收取相关费用。国家森林公园的门及其他经营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主要用于森林景观资源培育和保护以及森林公园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国家森林公园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入场费或设置免费开放日,为老年人、儿童、学生、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游览提供便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森林公园的建设、经营,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需要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合资、合作等方式联合开展的,应当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部门备案。


参与国家森林公园建设、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接受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国家森林公园建设、经营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国家林业局申请变更国家森林公园许可人。


第二十二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森林公园的范围,划定边界。


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未经国家林业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森林公园的名称和专用标志。


第二十三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解说制度,开辟展示场地,设置古树名木和主要景观解说牌,提供宣传资料和解说服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向人们介绍自然。民众。科普知识和社会历史文化知识。


第二十四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无保安的区域不得向公众开放。


国家鼓励国家森林公园购买责任保险,提高应对旅游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确定的旅游容量组织、安排旅游活动,不得超出最大旅游容量接待游客。


进入国家森林公园的车辆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国家鼓励在国家森林公园内使用低碳、节能、环保的交通工具。


第二十六条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度,加强防火宣传和消防管理,建立森林防火队伍,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


第二十七条国家森林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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