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专项咨询报告范文,(允许披露)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admin   2024-03-25 18:20   26 人阅读  0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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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指数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耕地保护


第三章粮食生产


第四章粮食储备


第5章粮食循环


第六章粮食加工


第七章粮食紧急情况


第8章粮食节约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粮食有效供给,保障人民群众粮食安全,提高防范和抵御粮食安全风险的能力,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粮食安全工程坚持中国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思想,统筹发展与安全,实施我为主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保障产能立足国内市场.优化您的收入。我们支持科技,坚持保粮原则。坚持陆储粮,利用科技手段提高粮食生产、储存、流通、加工能力,确保粮食基本自给和粮食流通绝对安全。


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树立大粮食思想,建立多元化粮食供给体系,全方位、多渠道开发粮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丰富、多样、优质的粮食消费需求,你必须这么做。营养健康的食物。


第三条国家建立粮食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党和政府对粮食安全的连带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保障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安全负有具体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粮食储备等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律、法规的职责,协调配合,做好粮食安全保障工作。


第四条国家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优化粮食品种结构和区域配置,统筹资源利用与国内市场,建立科学合理、安全高效的粮食供应保障体系,搞好粮食工作。供货能力和质量安全。


加强粮食安全合作,充分发挥在粮食贸易中的作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粮食安全目的、任务等,制定与粮食安全有关的专项规划,并按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粮食安全投入机制,采取加强粮食安全的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健全粮食生产、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的保障机制,健全和建设国家粮食安全体系。供应。生产者和地方人民政府致力于保护耕地、种植粮食、保障粮食安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动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增强国家粮食安全能力。


国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粮食生产、储存、流通、加工等领域,保护其合法权益。


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推出支持粮食生产、储存、流通、加工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国家通过政策完善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商业保险业务。


第七条国家加强粮食安全科技创新能力和信息化建设,支持粮食领域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和标准化工作,完善科技人才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先进技术装备使用,提高粮食生产、储存、流通、加工等环节的科技支撑能力和应用水平并推广应用。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引导形成珍惜粮食、节约粮食的良好风尚。


第九条对国家粮食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励。


第二章耕地保护


第十条国家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统筹农业、生态、城市等功能空间布局,设立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用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市;实施的。划定发展边界,严格保护耕地。


国务院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用地的保护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保证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用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提高。


政府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调动耕地保护责任人员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严格控制各类耕地的占用,需要占用耕地的,依法追究耕地补充责任。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必须与占用耕地的数量相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同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农村行政部门确定补充耕地数量并检验其质量。确保补充耕地,加强耕地质量跟踪评估。


第十二条国家严格控制耕地退耕还林、草原、园地和其他农用地。禁止非法占用农田进行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除政府批准的林草退耕计划外,禁止擅自扩大退耕地范围。


第十三条耕地主要用于生产粮、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和饲料、饲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按照保障粮食和重要粮食供应的目标任务,加强耕地利用管理和控制,落实耕地优先利用,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农产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耕地管控的日常监督。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现违反耕地管理要求的,必须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严格的耕地质量保护制度,加强优质耕地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数量与质量并重、系统提升,坚持可持续利用要求。要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用培结合,补充多元化投资保障机制,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质量和耕作用途监测网络,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评价,采取土壤改良、施肥、管理、恢复等措施。提高中低产田生产力,治理退化农田,加强大中型灌田建设和改造,提高耕地质量。


国家建立黑土地保护制度,保护黑土地优秀生产能力。


国家建立健全轮作休耕制度,鼓励农作物秸秆科学还田,加强农田防护带建设,推广绿色高效粮食生产技术,促进农业环境改善。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分类采取措施,推进废弃土地治理,引导农业复工。签订入户协议的一方可以依法利用废弃土地,代为种植、种植,用于农业生产。


第十七条国家推进盐碱地综合利用,制定相关规划和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发现盐碱地开发利用潜力,对盐碱地耕作进行管理和改进。加快盐碱特性品种选育,推动完善盐碱地有效做法,抑制耕地盐碱化趋势。


第三章粮食生产


第十八条国家促进种业发展,保障种业安全,推动种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加强粮食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建设国家农业种质资源库,完善国家良种繁育体系,推进粮食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供给保障能力。


国家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支持育种基础研究、前沿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鼓励食用农作物种子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应用,支持联合育种研究,推广基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促进。财产权。


第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调节发生灾害时的粮食生产需要和盈缺。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稳定供应综合规划,引导粮食生产者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和合理使用农膜。增加有机肥的使用量。


第二十一条国家加强水资源管理和节水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水资源配置,保障粮食生产合理用水需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组织农地水资源保护建设、运行和维护,保护和完善农地排灌系统,因地制宜发展高效节水农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水质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土壤污染防治、地下水滥用防治。


第二十二条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工业发展,加强农业机械化作业基础条件建设,鼓励和推广粮食生产机械化技术,推广使用环保、智能、高效的农业机械,促进机械化发展。整合粮食生产全流程,提高粮食生产效率。


第二十三条国家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支持先进适用的粮食生产技术推广应用,鼓励因地制宜的间作等种植方式,鼓励创新推广方式,提高粮食生产水平技术.改进提供推广服务,促进粮食单产增产。


国家鼓励农业信息化建设,提高粮食生产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促进智慧农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国家加强粮食生产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自然灾害和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加强灾害防治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的研究应用.防备干旱、洪涝、低温、高温、冰雹、台风等灾害,落实地方灾害防治责任,加强粮食作物病虫害防治。


国家鼓励和支持制定绿色防治法,统一防治粮食作物病虫害。粮食生产者必须做好粮食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国家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业生产保护区建设,鼓励农业生产者种植优质农作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业生产保护区,加强建设和管理,引导农业生产者种植目标作物。


第二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合理布局粮食生产,保持粮食主产区、主销地、产销平衡点的面积和产量。


粮食主产区要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粮食主销区要稳定和提高粮食自给率,粮食产销区要确保粮食基本自给。


国家以健全粮食生产者收入保障机制、完善市场机制为目的,强化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和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提高农业效率,提高粮食生产者收入,调动农民积极性。受到保护。粮食生产者种植粮食。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在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粮食生产。


第二十七条国家支持和培育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企业从事粮食生产,鼓励其建立与农民利益挂钩机制,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和现代化水平。


国家支持粮食生产者产前、产中、产后社会服务,提高社会服务水平,鼓励和引导粮食中等规模经营,支持加强粮食生产。


第二十八条国家健全粮食主产区利息补偿制度,完善粮食主产区、粮食主产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调动粮食生产积极性。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粮食主产县利息补偿机制,提高粮食安全相关比例。是综合评价粮食主产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指标。


第四章粮食储备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政府粮食储备制度。政府粮食储备分为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政府储备粮食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突发事件。


中央粮食储备规模和地方粮食储备总量由国务院确定并动态调整。政府储备粮的品种结构和区域安排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政府储备粮的收购、销售、流通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负责政府储备粮食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将储备储备与商业活动分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消防安全责任。通过储粮质量核查和落实粮食安全风险报告制度,确保政府储备粮安全。


负责中央储备粮和省级地方储备粮的企业必须暂停商业经营。


政府储备粮信息的实时采集、处理和传输,需要记录政府储备粮的收购、销售、流通和使用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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