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疫情怎么样记录,动物标本能过安检吗?

 admin   2024-03-29 03:07   35 人阅读  0 条评论

有很多人都关注了动物疫情怎么样记录和动物标本能过安检吗?的相关话题,但是大家都不是很了解,接下来让小编为大家讲解吧!


一、动物标本能过安检吗?

您好


动物标本无法通过安检


动物标本是私人购买的来源、品种、卫生状况不明的收藏品。生产过程没有明确的标准,检疫风险难以评估。为防止动植物疫病和有害生物传入我国,请各受赠者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一、不从境外购买动物标本寄送境内。


二、动物防疫指南和原则是什么?

国家实行动物疫病预防为主的原则。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可以适用于很多工作领域,但对于动物防疫工作来说,具有特殊的意义。首先,动物疾病的特点是传播感染。有些疾病尚无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方法。有些疾病即使得到治疗,仍然是病携带的传染源,具有潜在的危险。只能通过扑杀和破坏来消灭它们。彻底消除隐患。


因此,如果不提前做好预防,疫情一旦发生并蔓延,将需要较长的时间和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来控制和扑灭。这不仅会对养殖业造成严重打击,还会影响人类健康和公共卫生。卫生安全和国家经济发展也将产生灾难性后果。


三、动物检疫的任务和职能是什么?

简述动物检疫的主要职能和要求。


动物检疫最根本的作用是通过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消和处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畜牧业生产和人民健康。


其最基本的功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动物检疫人员通过认证核查,发现并纠正违物卫生行政法规的行为,保障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动物检疫人员不仅仅是技术检查人员,还承担以下监督检查职能。


鼓励动物饲养者自觉开展疫苗接种等防疫工作,提高免疫率,达到以检促防的目的。


推动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者主动接受检疫、合法经营。


推动产地检疫工作顺利进行,对不合格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前进行处理。加强基层检疫工作。


2、防止病畜、疫产品进入流通环节。通过动物检疫可以及时发现动物疫情和其他妨碍公共卫生的因素。


其含义是


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疫情源头,防止疫情蔓延,保障畜牧业生产。


确保市场上动物肉类新鲜无害,保障消费者健康。


3、通过对检疫站发现的动物疫病进行记录、整理、分析,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动物疫病的流行分布动态,为动物疫情的制定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疾病预防控制方案和防疫方案。


3.消除某些动物疾病的有效手段。许多疾病,如羊痒病、肺结核、马鼻疽等慢,目前尚无疫苗可用,且极难治愈。但通过检疫、扑杀病害动物、对感染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可以达到净化和消除的目的。


4、维护动物及其产品对外贸易。通过对进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如发现患病动物或受感染产品,可按照双方协议提出索赔,保障国家进口贸易免受损失。另外,通过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可以保证质量,维护我国的贸易声誉。这对于拓宽市场、扩大畜产品出口创汇具有重要意义。


5、保护人体健康。通过动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疾病会危害人类健康。动物疫病中,有近200种人畜共患疾病,如口蹄疫、炭疽病、沙门氏菌病等。通过检疫,可以及早发现并采取措施,预防人畜共患疾病。因此,加强动物检疫对于保护人类健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去哪里办理动物检验检疫证书?

动物检验检疫证明由县、市农业农村局或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动物疫病检验检疫站审核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疫病预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饲养、销售、运输必须由动物卫生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农业农村局监察室、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站。只有根据饲养条件和动物卫生状况,进行产前、产中、产后过程审核,输入输出产品生产记录,出具动物检疫证书,才能合法合规销售、道路运输、屠宰上市。执行。


五、2021年动物防疫法第三次审查内容是什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治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众健康,制定本法安全和人类健康。


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法的目的。


立法的目的是勾画、带头把握总体规定。法律修改的核心点集中体现在本条表述的变化上。本文有两处重要修改。一是将“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消灭”修改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净化和消灭”;二是增加“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的表述。


第一次修改体现了国家动物防疫总体思路和实施路径的重大转变,符合第三条动物防疫定义和第五条动物防疫政策。原法中的内容更多是与具体的疫情应对有关。它是一种动物疫病控制措施,不应与预防和控制并列。例如,新版《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使用了“动物防疫”的表述。净化和消灭是上广泛采用的动物防疫策略。它们是在预防和控制的基础上逐步消灭病原菌的进一步措施。它们与预防、控制一起构成动物疫病预防的主要内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关于创新体制机制促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国家实施动物疫病净化和消灭工作。后者明确提出“实施动物疫病净化计划,促进动物疫病防控由有效控制转向逐步净化消除”。可见,国家层面已明确落实净化消除措施。此次修法将净化、消灭纳入动物防疫范围。是对我国动物防疫工作内涵和链条的重要完善。它是新发展阶段动物防疫工作的方向指南,应引起动物防疫工作者的高度重视。


第二次修改是在第三次审核过程中添加的。如上所述,《动物防疫法》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项立法修改工作计划后,与人畜共患疾病防控有关的内容得到进一步强化,修改这也是一个具体的体现。


第三条本法所称动物,是指人工饲养、捕获的畜、禽及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皮、生毛、茸、脏器、脂肪、血液、精液、蛋、胚胎、骨、蹄、头、角、腱以及乳和制品。可能传播动物疾病的鸡蛋。等待。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对动物、动物产品的预防、控制、诊断、治疗、净化、扑灭、检疫,以及死亡动物、患病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解读这篇文章是关于调整对象的。


本文有两个重要修改。一是在动物定义中,将“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修改为“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删去“合法”二字;其次,在动物定义中,防疫定义中增加了“诊断、治疗、净化、消除”和“死亡动物和患病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经过第一次修改和删除“合法”一词后,《动物防疫法》中动物的定义得到了扩大。其他人工饲养、捕获的动物,无论合法与否,都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采取措施防止动物疾病向牲畜、家禽和人类传播,填补了以往法律规定的空白。


第二次修改在动物防疫的定义中增加了诊断、治疗、净化、消除、无害化处理,进一步拓展了动物防疫的内涵。值得注意的是,动物诊断、治疗和无害化处理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一样,是动物疫病防控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还专门设立了章节来规范它们。有必要增加动物防疫的定义。但并不意味着这些内容在动物防疫中具有同等地位。这里修改后,动物防疫工作内容更加全面,监管链条更加完整,防控措施更加有效。


第四条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一、第一类疫情是指对人畜危害特别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紧急、严重处理的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强制防控。和其他措施;


——第二类疫病是指对人畜造成严重危害,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严格预防、控制等措施的狂犬病、布氏杆菌病、草鱼出血症等;


——三类、三类传染病是指大肠杆菌病、禽结核病、龟腮腺炎等对人畜有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及时防治的常见病、多发病。


前款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所列动物疫病具体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增加、减少或者调整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动物疫病的具体种类,并予以公布。


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解读本文是关于动物疾病的分类。


本文有两个重要修改。一是优化完善动物疫病一、二、三类划分原则。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调整并公布疫病种类;二是加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参与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制定的力度。


第一次修改从动物疫病危害、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以及所需的防控措施三个方面对动物疫病进行了全面分类,并要求及时调整和公布具体疫病种类。对应一类、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危害程度从特别严重、严重到有害,损失影响从重大、较大到一般,防控措施从紧急、严格到一般。及时防控,层层把关。越来越少。修订后的动物疫病分类原则更加科学、清晰、准确。考虑到现行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名录和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定稿发布已过去12年,部分疫病需要调整,预计相关名录的修订将在适当的时候启动。


第二次修改,增加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作为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的制定部门,凸显了国家对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视,有利于统筹规划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牲畜、家禽、野生动物和人类。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强化责任落实,加强部门协作。


第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存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法和农业农村行政部门的规定。国务院开展免疫、消、检测、隔离、净化、扑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职责。


解读本条是关于从业者的责任和义务。


本条是对原法第十七条的修改和完善。对从业人员需要承担的防疫义务进行了更加系统、全面的阐释。在“免疫、消”的基础上,增加了“监测、隔离、净化、消除、消”。它从预防延伸到整个动物防疫工作,并规定“承担动物防疫责任”。长期以来,我国动物养殖、屠宰、经营、运输等行业从业人员对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意识相对淡薄,对其责任的法律约束不强。特别是在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多次发布要求,压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说明这是防疫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修改后,该法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从业人员应当承担的动物防疫义务,更加全面地规定和落实了主体责任,动物防疫责任体系更加完善。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领导动物防疫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制定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计划。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解读本文是关于政府动物防疫责任的。


该条的修改主要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的表述,并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他们的管辖权。


第一次修改的原因很清楚。基层动物防疫机构队伍一直是动物防疫体系的软肋,这一点在非洲猪瘟防控中暴露得更加充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疫情防控的意见》明确提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不健全,防疫能力还存在短板”。除上述文件外,还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推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推进转型升级的意见》最近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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