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西安男子为醉酒朋友倒酒时被殴打身亡,法院下令赔偿.

 admin   2024-03-31 03:07   25 人阅读  0 条评论

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饮酒损害赔偿案件。


2018年11月某晚晚上11点左右


张先生醉酒倒在西安市北郊高速公路上。


当王某开车经过时


张先生因未能及时找到而死亡。


张先生的继承人与王先生私下就事故赔偿达成一致后,发现李先生和曹先生一起喝酒,醉酒后未能将张先生安全送回家,遂向李先生提起诉讼。两人向未央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处罚。各项损失共计8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聚会是由张某发起的,当天下午17:00左右,张某、李某先在一家包子店***吃饭喝酒,随后乘坐公交车前往赵某楼下。并请求赵某帮忙。善待他。赵某请两人到楼下吃饭,并喝了一瓶酒,吃饭时,李先生中途离开。张先生喝醉后在餐厅大喊大叫,被赵先生赶了出去。张先生回家途中醉倒在高速公路上,酿成惨剧。


案件审理结果是,法院裁定,在一起吃饭、喝酒时,基于客观情况,法院对其他饮酒者负有基本安全保障义务,且该义务超出了理性人在公共场合的基本安全保障义务。社会对他人有这样的态度。被裁定不应该这样做。饮酒者。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某、赵某是否对张某之死负有责任。与张先生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吗?赵同学有过错,因为他知道张先生喝醉了,并没有把他送到安全的地方,而是把他踢了出去,这使张先生处于非常危险的环境中。作为同学,李先生在第一次聚餐后无法劝阻张先生准时离开,而且他还参加了第二次酒会,这也是错误的。从因果关系来看,张先生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但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比如李先生和曹先生没有履行基本安全义务,张先生醉酒躺在高速公路上等。遭受致命伤害。两个人和张先生的死之间……


最终,根据法律规定,曹先生须承担三项责任,即赔偿2万元以上,李先生须承担两项责任,即赔偿15万元以上。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案件已生效。


中国经济日报社总编辑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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