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旅行家手抄报—记者报道
交通安全和法律是第一位的。为培养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礼仪,创建文明校园,万丹镇中央小学举办了“交通安全在我心中”手抄报比赛。
学生们利用课余时间创作了以“道路安全”为主题的最美丽的手写报纸作品。每份图文并茂,内容丰富。其中包括交通信号知识、交通事故案例、过马路时的注意事项、开车时应遵守的交通规则。它完美地体现了审美性、宣传性、知识性和趣味性。性能与实用性的统一具有非常重要的教育和警示意义。
此次活动不仅锻炼了学生的被动能力、心理能力和审美能力,还有效提高了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手抄报内容?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提高交通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交通活动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客以及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程,要坚持依法管理、便民原则,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程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并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第五
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道路运输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警察必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在履行职责时作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表率。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必须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有义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必须加强科学研究,鼓励和运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员
第八
国家正在实施车辆登记制度。汽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如果需要在尚未登记的道路上临时驾驶汽车,必须取得临时交通执照。
第九条
申请汽车登记,须提交车主明、汽车产地证明、整车厂资质证明、进口汽车进口证明等证件和凭证。汽车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法律以及按照行政法规办理车辆登记时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及证明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登记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车辆登记证、号牌、驾驶证。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有载明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核发汽车牌照或者要求汽车加挂其他牌照,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车辆登记证书、号牌、驾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督。
第十条
批准登记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汽车安全技术标准。申请车辆登记时,必须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但经国家汽车产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汽车安全技术标准认证的企业生产的车型及该车型的新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接受国家汽车安全技术标准的符合性检验工厂发货和检验证书的情况下,技术检验不属于安全豁免范围
第十一条
在道路上驾驶汽车时,必须展示车牌、展示检验和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驾驶执照。车牌必须按照规定展示,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车牌。
第十二条
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您必须进行登记,例如转让汽车所有权、更改汽车登记信息、留置汽车或报废汽车。
第十三条
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汽车,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数量、运输货物量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和使用寿命。有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必须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国家汽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检验证书。实现汽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社会化汽车安全技术检验,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汽车在指定地点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汽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汽车到指定地点修理、保养。汽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必须收取汽车检验费用,并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车辆强制报废制度,根据车辆的安全性、技术状况、不同用途规定了各种报废标准。需要报废的汽车必须及时注销登记。符合报废标准的汽车不能上道路行驶。报废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拆除。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必须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其他车辆可能与上述车辆不同,也不得喷涂油漆、标志、警报器或照明装置或在某些车辆上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道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必须按照道路法的规定配备统一的标志和警示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装机动车,不得改变其登记的结构、构造、特征,涂改、伪造、变造车辆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车辆识别代号。或者,使用伪造的汽车登记证、车牌、驾驶证、检验标志、保险标志,或者盗用他人的车辆登记证、车牌、驾驶证、检验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汽车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汽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必须登记的非汽车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情况确定。非汽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夜间反光镜等必须符合非汽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
驾驶汽车必须依法取得汽车驾驶证。申领汽车驾驶证,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证条件,考试合格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汽车驾驶证。对应的类别。持有境外汽车驾驶证,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证条件,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颁发中国汽车驾驶证。驾驶人必须按照驾驶证载明的驾驶类型驾驶汽车,驾驶汽车必须持有汽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保管汽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汽车驾驶教育社会化,交通运输部门管理驾驶员培训中心和驾驶教育班的资质,农业部门管理拖拉机专业培训中心和驾驶教育班的资质。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驾驶技能教育,确保培训质量。国家机关和驾驶培训、考试机构不得举办、参加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在上道路行驶前必须认真检查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够、零部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或者有其他安全隐患的车辆。
第二十二条
汽车驾驶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按照驾驶标准安全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品、患有妨碍汽车安全驾驶的疾病、过度劳累影响安全驾驶的人,不得驾驶汽车。任何人不得强迫、煽动、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汽车驾驶证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外,还必须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驾驶人实行累积积分制度。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等级的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押驾驶证,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教育,重新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应当扣押驾驶证。归还驾驶执照。汽车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一年内未累积积分的,可以延长驾驶证核验期限。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命令。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必须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必须清晰、美观、准确、完整。根据交通需求,道路交通信号灯必须及时增设、更换、更新。对有限道路交通信号的增加、更换和更新必须提前向公众宣布并广泛提供。
第二十六条
交通灯由红色交通灯、绿色交通灯、交通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允许通行,黄灯表示警告。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公路水平交叉口必须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对于没有防护设施的铁路道口,必须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牌。道路两侧和隔离区种植的树木或其他植物,安装的广告牌、管道等必须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干扰路灯、红绿灯、交通标志、安全观看距离或否则影响交通。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满足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需要,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使用道路上存在交通事故多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报告交通事故,防范和消除风险隐患必须提出建议,当地人民政府要及时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因道路塌方、凹陷、水浸、隆起等原因造成道路损坏,或者红绿灯、交通标志、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损坏、毁坏的,道路、交通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设施必须安装它。检查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威胁交通安全,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立即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养护部门或者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设施。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交通运输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开挖道路,或者跨路、跨路建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道路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必须征得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提前。必须获得部门同意。还必须获得公安机关部门的批准。施工单位必须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进行施工,并在交通方向距施工现场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护措施。道路上所有车辆必须及时清除,消除安全隐患,经路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查批准,符合交通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因施工不影响交通的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小区、大型建筑等必须设置或者增设停车场,停车位不足的,必须及时改建、扩建。使用过的物品未经许可不得中断或重复使用。在城市街道范围内,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指定停车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门前道路无人行横道设施的,必须设置人行横道并设置警示标志。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必须按照规划设置方车道。封锁路线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则
第三十五条
汽车和非汽车可以从右侧超车。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状况和交通需求,道路分为汽车车道、非汽车车道和人行道,汽车、非汽车和行人必须分车道通行。如果不区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汽车将在道路中央行驶,非汽车和行人将在道路两侧行驶。
第三十七条
当道路被指定为专用车道时,只有指定的车辆才允许在专用车道内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必须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交警现场指挥时,必须听从交警指挥;在无红绿灯的道路上,必须按照保证安全、畅通的原则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采取绕行、、禁止汽车、非汽车、行人通行等措施。需要对公共道路进行大型人群活动、大型施工等交通,或者做出与交通活动直接相关的决定的,应当提前公告。
第四十条
因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或者发生严重交通事故,严重影响交通安全,通过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二条
汽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上标明的最高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的道路上,您必须保持安全速度。夜间行驶、在危险路段行驶或遇到沙、冰雹、雨、雪、雾、冰等天气情况时,应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车辆,后车必须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便采取紧急制动行动。前车左转、转弯、超车时;有可能遇到迎面驶来车辆时;前车是执行紧急作业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时;铁路道口、十字路口时、窄桥、弯道、陡坡、隧道;在没有通行条件的情况下驶过人行横道、繁忙的城市路段等。
第四十四条
汽车通过路口时,必须遵循红绿灯、交通标志、交通标志或交警的指挥。
本篇讲解关于小小旅行家手抄报,和一些小小交通星手抄报相关题,希望帮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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