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车主无能力赔偿医药费,车祸车主无能力赔偿医药费怎么处理
5.连环交通事故
被四辆车撞后死亡,前车逃逸,前车赔偿。
经典案例
2011年10月10日晚上7点左右,郑老爷子摔倒在路中间双实线附近,一辆银灰色小型货车在不远处斜停了一段时间后开走了。十几秒后,一辆白色卡车和一辆红色渣土车分别碾压了老人,最后一辆红色QQ车碾压了老人。红色QQ车突然刹车,下车的司机彭某赶紧用手机报警。曾先生没有孩子,唯一的亲人是年近90岁的父亲。案发后,曾某父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彭某及其保险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4245.765万元。法院于2012年7月5日受理此案。
锤子最后的声音
庭审中,法院调取了笔录,发现冯先生对事件的描述如下“我下了车,站在车后面,看到车撞到了一个人,我看到他放下了脚。”对此,法院裁定,最后一辆车撞上老人时,老人仍有生命体征。被告人彭某驾驶车辆未尽注意义务,应当承担重大民事责任。由于在中央双实线附近行走的老人对损害负有责任,因此侵权人的责任应相应减轻。2013年7月,法院判决最后一辆汽车的车主冯先生须赔偿死者家属395万余元,其中保险公司承担31万元。另一辆逃逸车辆被扣押后,彭某有权追回。
法律分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两人以上单独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且每一人的侵权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肇事逃逸车辆的侵权人及被告人彭某均对被害人曾某实施了侵害行为,其各自的侵害行为均足以导致曾某死亡。承担连带、多重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连带责任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因此,原告曾父要求被告彭某在其他侵权人逃逸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彭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其他侵权人请求赔偿。
法律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一系列碰撞事故导致人员死亡,被汽车和人员撞伤的人预计将获得赔偿。
经典案例
2004年11月30日一大早,凯就开着自己的小巴驶入快车道。突然,一辆汽车从后面撞上了小巴,凯被扔到汽车后座上。碰撞发生后,汽车高速向前冲去,凯看到汽车差点撞到路边的一棵树,赶紧打开后门,从车里滚了出来。没想到,自动驾驶汽车驶离快速车道,越过隔离带,撞上了站在车道外的行人王先生。王先生当场倒地,倒在血泊中。凯发现车撞人后,立即报了警。王某随后因伤重不治身亡。交警认定,王某的死亡系逃逸轿车与小客车相撞引发的交通事故。然而事故发生后,汽车司机逃离了现场,直到2006年才被找到。交警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仅认定了事故涉及的三方当事人,并没有明确责任划分。
经查明,这辆小巴车主将车借给了亲戚,亲戚又将车借给了凯先生。该小巴的车辆保险期限已届满。2005年10月,王某父母、妻女将小巴司机蔡某及小巴车主告上法庭,要求司机及车主赔偿188万余元。
锤子最后的声音
2006年3月一审,法院判决肇事逃逸肇事者和小巴肇事者各承担50%的责任。据集美区法院测算,王某的死亡给王某家人造成的损失达17万多元。轻型车辆占50%。这意味着,必须支付给王家人86万多元。那么,这个补偿是由凯还是借款人支付呢?车主借车时,是否需要支付车辆损坏的费用?这一题成为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集美区法院判决,蔡某因使用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及其亲属还应对车辆保养过失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车主及其家人提出上诉。2006年6月,二审法院裁定,一审法院推定避免事故的当事人和小客车当事人各承担50%的损失并无不当。但蔡某需对微型车承担50%的赔偿。由于车主及其亲属将该车借给柴某,其租车行为本身不存在过失,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二审判决撤销了集美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人蔡某向王某家属支付赔偿金86万余元。
法律分析
本案中,被告柴某向车主及其亲属借用了一辆小客车,行驶在快车道上时,肇事车辆撞上了柴某后面驾驶的小客车后逃跑。车门打开时,车门滚落,汽车在无人行驶的情况下穿过隔离带,撞到行人王先生,致其受伤并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因过失共同故意、共同造成他人损害,或者共同故意、共同造成他人损害的,造成他人损害的,没有共同过失的,属于直接侵权。同一损害多次发生的,构成共同侵权,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两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行为间接造成相同损害的,各人必须根据过失程度或者原因的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肇事逃逸方和小巴方各承担50%的损失。由于将车借给蔡先生的车主及其亲属没有过错,不存在因果关系,也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蔡先生须赔偿王家人86万元。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第三条、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一位好心人救人时失事身亡,却被无故免除责任。
经典案例
2010年11月22日,梁某驾驶货车撞伤行人王某,梁某帮助王某将车停在路边。女司机李先生将一辆路过的车停下,将两人送上车,前往医院。途中,卢某醉酒驾驶,与李某的车辆相撞,致李某、梁某、卢某当场死亡,王某受伤。警方认定,卢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在未降低行驶速度、未保证行驶安全的情况下,将车驶入危险路段。
2011年1月18日,梁某亲属将李某亲属及卢某家属告上法庭,要求卢某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92万余元,并由李某亲属承担费用。
法院判决李某、卢某的汽车保险公司分别赔偿112万元、122万元,并将这笔款项存入交警大队。交警为三名死者家属支付丧葬费17万余元,为受伤的王先生支付医疗费1万余元。李某、卢某、梁某死亡赔偿金应在28万元以上。
锤子最后的声音
法院判决,卢某承担事故90%的责任,李某承担10%的责任。但帮助梁某将伤者送往医院的行为构成不合理管理,只是为了管理梁某的事务以避免伤者生命、身体面临迫在眉睫的危险,并非故意或故意造成损害。由于管理人重大过失,无法保证管理结果,梁某必须承担风险。阳阳必须对这次交通事故承担10%的责任。
2011年9月,法院判决卢先生的家人须向梁先生的家人赔偿卢先生所驾驶车辆交强险赔偿金379万元以上,并在以下范围内向梁先生的家人提供死亡赔偿金陆先生的遗产。裁定必须付款。总成本224万余元。梁某亲属要求李某亲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没有法律义务或约定义务,以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方式提供管理或服务,属于无理管理。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管理人有权无故要求受益人支付必要的费用。在这起事件中,帮助梁某将伤者送往医院的女司机梁某无故行事,因此梁某必须为这起交通事故承担10%的责任,梁某必须自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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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民法总则第九十三条
5起重大碰撞事故,3大保险全部递延医疗费用
经典案例
2005年9月13日,被告人冯某驾驶东风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西环路三乡路口时,红灯停车,撞上一辆等待超车的出租车,导致出租车追尾。我停下来,打了前面的同一辆出租车,那里有两辆汽车和一辆公共汽车正在等待经过。此次事故中,包括一辆东风货车在内的五辆车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其中第一辆相撞的出租车被压碎,车身完全变形,车辆报废。在这起事故中,出租车司机A和两名乘客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其中包括受伤。在这起交通事故中,3名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花费了138万余元医疗费,因受害人车辆损坏造成的车辆损失总计约579万元,出租车行业也遭受了巨额商业损失。其他损失损失时间等。
事故发生后,交警派出所调查认定,冯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在处理这起交通事故的过程中,交警派出所和受害人都面临着同样的题。冯是一名来自苏北的工人,家庭贫困。事故管理部门主持调解,但因冯某无力赔偿且第三方责任险限额过小,双方未能就赔偿题达成一致。2005年11月以来,多名受害人陆续向法院提起诉讼。
锤子最后的声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冯某是本次交通事故的实施人,也是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并实际使用、管理该车辆,因此冯某应对该车辆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受害者。由于肇事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在汽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这起交通事故涉及多人、多车,整个交通事故中第三人实际遭受的损失大大超出了保险责任限额,包括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在受害人合法权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支付赔偿时,必须首先考虑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根据本次事故的实际情况,三名遇难者的医疗费用应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全额预留,并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扣除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的赔偿金额。责任保险限额。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将按照处理费用后车辆损坏金额的比例支付。根据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情况,所有失车当事人经计算后均可按第三者责任险限额按623赔付。责任限额,被告人冯某负有责任。2006年2月20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将全部保险金发放用于暂缓受害人的医疗费用。
法律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冯某驾驶的东风货车撞上了一辆红灯停车等待超车的出租车,该出租车在倒车时又撞上了同样停车等待超车的三辆汽车。他被发现负有全部责任,并且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全面负责赔偿。但冯某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太低,无法赔偿。整体交通事故,第三人实际损失大幅超过保险责任限额,并同时发生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时,法院应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条规定认定第一项,视事故情况,因汽车引发交通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汽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并弥补任何不足。根据汽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规定,有过错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首先,以人为本,考虑到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车辆损失的比例进行第三方责任赔偿,并追究被告人冯某对车辆、运营、营业等其他损失的责任。超过责任限额的损失,您就会损失。由于这种赔偿方式较为合理,法院判决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在保险金中分配。
法律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一、交通肇事者不给受伤者交医疗费怎么办?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过错方拒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第1步澄清“您要起诉谁?”“谁来起诉”是诉讼中非常重要的题。如果告错人,不仅浪费时间、人力、财力,而且也达不到寻求赔偿的目的。关于“起诉谁”,首先要调查事故发生时对方所驾驶车辆的车主是谁,如果您是造成事故的司机,则必须自己提出投诉。如果车辆属于不同车主,司机和车主可能会作为共同被告被指控。如果车主是您的雇主,您的雇主可能会作为被告被带上法庭。此外,从保护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利益角度出发,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还专门规定了车主垫付责任的原则。车主预付责任是指在承担责任的汽车驾驶人暂时无法赔偿的情况下,由驾驶单位或者车主承担预付责任。但事故发生后,负责垫付费用的车主可以向肇事司机索赔。第二步取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对道路交通事故具有法定权力的机关。该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虽然需要当事人质证,但当然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证据。对于诉讼双方处理交通事故纠纷,证明责任程度仍有重要意义。案件移送法院后,法院必须根据法院调查的事实确定事故责任,调查范围不受公安机关责任认定的。如果没有确凿证据允许当事人推翻责任认定的,法院认可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并据以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因此,当事人在收到交通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时,一定要仔细阅读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必须立即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查。第三步合理赔偿车祸纠纷案件涉及的赔偿题通常包括财产损失赔偿和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失的范围主要包括车辆修理费用、车辆物品损失等。车辆修理费用根据车辆修理账单计算适当金额,车辆报废则按折扣金额赔偿;因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按实际损失金额赔偿。人身伤害赔偿主要项目包括医疗费、休假费、住院费、护理费、伤残生活费、伤残器材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家属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交通费、住宿费,ETC。等一下。其中,业务损失成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客户在接受治疗或住院期间无法上班而产生的业务损失成本,二是因处理与工作相关的后遗症而产生的业务损失成本。交通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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