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垃圾处理规定,环保中建筑垃圾处理规定
今天,小编从长春市司法局获悉,《长春市建筑垃圾处置与管理办法》已经起草完毕,目前正在按照立法程序的规定和要求接受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12月提交。请您于3月7日前将您的意见反馈至长春市法制局法办或发送至邮箱fzbjfcsinacom。
编辑们确认,征求意见稿第六章具体规定了哪些行为将受到处罚。这是一个简短的列表
第四十三条建筑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及时处理,造成环境污染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处理、处置建筑垃圾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强加的。超过批准范围产生建筑垃圾的,对建设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造成道路污染的,违法行为人必须及时清理;责任人不能或者拒绝清理的费用由城市管理部门代为承担,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接受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造成建筑垃圾蔓延的措施或者未将接收建筑垃圾情况登记、统计、报告的。城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具体文件如下
长春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处置,促进资源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美观和环境卫生。制定《固体废物处置条例》、《长春市城市美观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建筑垃圾减量、减排、回收、收集、运输、运输、分类、消费等处理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建筑垃圾包括建筑垃圾和装饰垃圾。建设工程废物是指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土、废弃物及其他废物。装饰垃圾是指房屋装修、改造过程中产生的按照国家规定不需要建筑许可管理的废弃材料和其他废物。
第三条建筑垃圾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进行处理,由产生者负责处置。
第四条本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区城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部门必须按照文明施工的需要对建筑工地建筑垃圾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管理,监督执行通行时间和运营路线,查处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部、规划资源部、水利部、市场监督管理部、房屋管理部、生态环境部、林业园艺部、应急管理部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管理任务。我们依法处理废物。
土地、矿山、森林、绿地、河流、池塘、水坝、铁路、公路、桥梁等所有者或者经营单位必须加强日常检查,及时打击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并向各区报告和城市。负责管理位置报告的机构。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建筑垃圾处理、管理的责任单位,加强对本辖区建筑垃圾管理的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区城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源头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处理和管理的资金投入,并将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建立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制度。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会同城乡建设、林业、园艺、生态环境、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及时查处违法建筑垃圾处置活动。
第八条城市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信息纳入数字城市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九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建筑垃圾处理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车辆和处理厂运营单位的违法行为纳入行业监管和社会信用体系,对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也是一个不值得信任的人。
第十条地方建筑垃圾处理协会建立自治规范,督促协会会员单位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理活动的管理,对违反自治规范的会员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自治惩戒措施。
第二章资源减量化与资源利用
第十一条本市通过鼓励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房屋、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促进建筑垃圾源减量。
第十二条鼓励依法利用土木工程施工剩余物用于废弃矿山回填、山体恢复、土地复垦、园林绿化等工程。
该法鼓励利用建筑项目中的可用建筑垃圾以及再生骨料、砌块、填料、路基垫层、墙体材料和其他再生产品的生产。
第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从产业、金融、金融、土地利用等方面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给予支持,鼓励、引导、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的研究、开发和生产。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储存的建筑垃圾污染周围环境。
建筑垃圾资源利用单位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粉尘、噪声等进行处理,防止再次污染。
第十五条本市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单位等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合作,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第三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理厂的建设,包括建筑垃圾消纳、运输分类、装饰垃圾资源化利用等,纳入城市美观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本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市容专项规划编制建筑垃圾处理场建设规划。环境卫生和城市建设管理需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原人民政府按照建筑垃圾处理厂建设规划,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建设中转分选场所和装饰垃圾资源化处理厂,协助建设建筑垃圾处理厂。管辖权的自然条件。
建筑垃圾处理厂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八条设置建筑垃圾处理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部门登记。
需要接收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区、市管理部门提交回填方案。接受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建筑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运输车辆等接收登记制度,并将接收登记记录报送地方政府和城市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禁止在下列区域设置建筑垃圾处理场。
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半保护区
农业用地和生态公益林地
河流、池塘、水库、水道和山地保护区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
第二十条建筑垃圾处置场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活动场地布局及前往路线图将予以发布。
进入场地的建筑垃圾必须及时用推土机拆除,进出建筑垃圾处置场的道路必须清洁、畅通,车辆驶出场地必须无泥浆行驶。
我们有完善的现场管理制度。
场内环境干净整洁,无灰尘、污水外溢。
不接收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有害废物。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处理场不再使用的,建筑垃圾处理场安装单位必须退还土地、重新绿化或者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处置。请向主管区政府或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建设工程废物处置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处置必须实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处置建筑垃圾。
处理建筑工程垃圾的单位必须依法向当地区划和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划和城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如果符合条件,您的申请将获得批准,并颁发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申请建设工程废物处置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有建设项目废物处置计划。
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合同时
必须与当地和城市管理部门签订施工现场环境卫生责任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跨区处置建设工程垃圾,应当由本市城市管理部门协调确认签字批准。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废物处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建设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废物处理/运输机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建设现场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建筑垃圾处置总量、处理期限及处理期限
建筑垃圾处理厂单位签订的建设单位或消耗合同。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对建筑工地建筑垃圾的处理负总体责任。
建筑业负责处置建筑工地的建筑垃圾。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必须足额列入建设工程废物处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设置符合您标准的硬质外壳。
建筑工地的入口和路面均采用混凝土或沥青硬化处理。
入口处必须安装洗车设施。
现场安装并有效使用喷水灭火和抑尘设备。
运输车辆必须清洗、清洁,未清洁的车辆不得驶离施工现场。
对施工现场露土壤和暂时无法清除的建筑垃圾,采取覆盖、压实、临时绿化等防尘措施。
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入口铺装的固化长度必须大于50m;因现场条件达不到规定长度的,入口铺装必须完全固化。
进出水口应设置地埋式洗车设施、净化水储罐、污水回收沉淀池,保证洗车水压正常,满足进出洗车要求。如果因场地条件无法安装地下洗车设施,则必须安装喷淋洗车设施和大型储水箱。
第二十八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取得城市城市管理部门颁发的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申请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道路运输企业法人资格。
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许可证。
法律要求运输车辆驾驶员取得道路货物运输证书。
运输车配备全封闭运输机和全定位系统。
我们拥有完善的企业管理体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城市管理部门在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时,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核发具有识别功能的铭牌。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车辆信息发生变更的,必须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故意损坏建筑垃圾运输车卫星定位系统。
运输车辆加装全封闭运输机械的规范,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市长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本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社会公布经批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名单。
第三十一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建筑垃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按照批准的地点装卸。
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对于一些长春建筑垃圾处理规定和环保中建筑垃圾处理规定相关内容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对各位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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