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亲属房产赠与公证费—真相揭秘+记者发文
作者徐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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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借贷的补充具有理性、积极的作用。随着韩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中小企业和个人出现了融资困难,通过银行贷款融资也变得更加困难。经济的发展、生产和生活条件的改善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民间借贷的随意性和操作不规范性,近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明显增多,民间借贷案件的妥善处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借款本息是民间借贷纠纷的核心题,但同时民间借贷纠纷还涉及其他费用的解决和处理。下面,海淀法院法官将通过三个案例详细解读个人贷款纠纷中鉴定费、律师费、公证费的负担。
还款收据经认证有贷款人签字,法院判决贷款人须缴纳认证费。
2013年12月底,丁先生因急需向李先生借款20万元,同年12月20日,李先生将上述借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给丁先生。丁先生应退货。几个月过去了,我还没有还。目前,李先生已将案件告上法庭,判令丁先生偿还20万元贷款,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丁先生请求法院驳回李先生的诉讼,称自己确实收到了李先生的20万元,但并非借款,已归还。
原告李先生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转账证明,证实丁先生收到了20万元,但并非贷款。被告丁某向法院提交了李某出具的收据及银行提款收据,证明其曾从银行提取现金并归还20万元。庭审中,李先生否认收据真实性,并申请鉴定,认为收货人的签名不是自己本人。随后,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报告,并确认收货人李先生在收到检验数据时的签名与李先生在样品上的签名完全一致。双方对上述评估机构的评估意见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李先生提交的银行转账证明和丁先生的陈述,可以确认丁先生从李先生那里收受了20万元。李先生认为是贷款,丁先生认为是贷款,虽然是无偿赠与,但贷款契据上明确写着“丁先生于2013年12月向李先生借了20万元”,并且作者写了内容。可见,丁先生本人也确认了其借的性质。关于丁先生是否向李先生偿还了20万元借款,法院根据李先生提交的丁先生提交的收据以及双方确认不存在其他财务往来的情况,确认了以下事实。丁先生向李先生偿还了欠款。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解决。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支付本案的鉴定费和诉讼费。
法官解释法律。
首先,鉴定费用由两部分组成向法院支付的法律费用和法院不收取或支付的法律费用。向法院支付的诉讼费用分为三类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员、调解员在公众指定的日期出庭时的休养费。法院不承担这些费用,不可支付的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过程中发生的鉴定、公告、检查、翻译、评估、拍卖、出售、仓储、运输、船舶监管等费用。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金额。
法律认可的费用就是诉讼费用,可以说适用本条规定的诉讼费用负担规定。根据《诉讼费用支付标准》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胜诉方擅自承担的除外。案件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当事人各自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诉讼目的的利害关系确定各方当事人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因此,司法鉴定的费用必须由败诉方承担。
该贷款案聘请了律师,法院判决借款人承担律师费。
2016年10月,吴先生向白先生借款30万元,并出具贷款协议,明确还款期限和贷款利息。还款期限已过,尽管白先生一再提醒,吴老师仍未偿还上述贷款。目前,白先生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先生偿还贷款本息30万元,支付律师费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吴先生没有出庭,也没有提交书面复。
法院经审理查明,吴先生与白先生系朋友关系,吴先生因出售业务向白先生提供贷款,白先生转入30万元。同日,吴先生开具借条,承诺一年内偿还本金,并按每月1元的利率支付利息。同时,吴先生承诺,如果未按上述规定按时归还贷款。期间,他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并赔偿贷款人一切经济损失。侯白与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协议》,委托其代理白先生、吴先生处理个人贷款纠纷案件,并支付律师费8000元。最终,法院判决吴先生须偿还白先生的贷款本息30万元,支付律师费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官解释法律。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时,尽量在欠条或贷款协议中明确违约方将承担法律费用。若未达成一致,发生争议后可通过补充协议、联系函等方式予以纠正。其次,如果贷款人提起诉讼要求收回贷款,对方的律师费必须包含在诉讼索赔中。即使当事人明确约定借款人因借款人违约而需承担贷款人支付的法律费用,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也必须明确要求对方承担法律费用。不会主动。规定费用必须由对方承担。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提出此索赔时,任何律师费请求都必须合理,并且不得过高于当地律师费标准。在诉讼过程中,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律师费确实发生且与案件有关。请求对方承担律师费时,主要证明材料一般包括当事人的费用分摊协议、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实际支付律师费的明细、证明律师费合理的证据等。
微信敦促借款人进行公证,法院判决借款人必须缴纳公证费。
蔡老师和赵老师于2015年相识,曾是同事。2016年,赵先生连续向蔡先生借款用于日常消费,并于2017年11月开具借条,具体内容如下2017年8月15日,其向贷款人蔡先生借款32000元用于偿还借款。我借来安慰。如果您加起来现金,期限为6至12个月,您愿意承担因无法在期限内返还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以及实现债权所必需的一切,包括但不包括仅限于公证费、律师费、通知费等费用我们承担。因借款人未能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还款义务而产生的费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执行费、差旅费以及其他各种费用。贷款到期后,蔡先生继续通过微信向赵先生贷款,但赵先生至今仍未偿还贷款。蔡先生要求对上述微信借贷记录进行公证,并支付公证费1500元。目前,蔡女士已将案件告上法庭,判令赵女士偿还32000元贷款,并支付公证费和律师费。
法官解释法律。
证据保全和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在诉讼发生前对可能丢失或者以后难以提取的证据进行核实、提取、保存、更正的活动。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检验记录、房产盘点记录、合同约定的标准样品等都可以进行公证。
公证的证据效力是公证最基本的效力。这在诉讼活动中反映出这样一个事实与其他证据相比,公证文件是最有力的证据类型之一。民间融资案件多发生在熟人之间,贷款设立过程和贷款相关信息往往通过社交媒体等进行沟通,因此证据公证是必要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诉讼前或诉讼中提交证据的需要获得此类公证。为了尽可能保护自己的权益,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可以在借贷契据或合同中明确约定公证费的缴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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