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建的仓房怎么办,村里仓库发生火灾,警方赶来紧急救援。

 admin   2024-04-27 03:07   22 人阅读  0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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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化


近日,望奎县公安局富源派出所在疫情防控期间合理调配警力,迅速帮助村民扑灭火灾,受到辖区居民好评。


2月8日上午10时许,富源派出所接到火箭镇薛家屯村居民的救援电话,称一仓库发生火灾,请求派出所灭火。接到求助的指导员李克海立即向李尚凯局长汇报了情况,李尚凯局长紧急协调一线疫情防控警力,将李克海送到了民警赵景泉和辅警周莉身边。李旭鹏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处置。赶到现场的警察在消防车到达之前,积极将火扑灭,在塑料袋中装满雪,并在水桶中装满水。经过近一个小时的努力,大火最终被扑灭,没有出现大面积蔓延,及时保障了群众的人身安全,避免了进一步的财产损失。


一、国家应急成品粮储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为贯彻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保障政府储备粮安全,加强政府储备库管理,保证政府储备库环节符合规定。实际数量、质量、安全储存、规范管理按照《中央粮食库存管理条例》、《粮油库存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保护办法》执行。石油储运设施等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储备包括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储备原粮、油籽、食用植物油的仓库管理。政府储备的成品粮直接满足当地应急供应需求。具体库存管理办法由粮权所在地人民政府粮食物资库存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条中国粮食储备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直属企业是专门从事中央储备储存的企业,不得将中央储备委托储存代理机构储存或者租用其他单位的储备设施。各地根据粮食所有权具体确定地方储备单位。


第四条政府储备管理应当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存放在专用仓库,专人保管,专台记账,确保与实际相符。账目一致。


第五条国家粮食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制定、实施国家政府储备、仓库管理政策、制度,指导业务。各垂直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履行管辖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存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权定和实施本地区的收储、仓库管理政策和制度,为中央收储、仓库管理工作提供协助和支持。扩大各行政区,加强对政府库存和仓储物流设施的保护。中国粮食储备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全面实施中央储备库管理。


第七条储存单位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规范政府储备仓库管理及相关工作,“储存粮食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符合。“谁损坏粮食,谁负责。”按照“责任”原则,政府库存安全由我们承担。


第八条各级粮食和物资库存管理部门、中国粮食库存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地方粮食库存管理机构、仓储机构负责政府库存相关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九条政府物资储存机构必须实行保密管理。中央备用存储设备应符合本章规定的要求。地方储备储存单位的具体要求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条仓储单位必须加强政府储备仓库管理,提高标准化水平,符合或者达到标准化管理评价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一条仓储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仓储单位和仓储物流设施进行登记,并履行政府库存、仓库和物流设施的保护义务。


第十二条根据生产需要,库区地面必须硬化并保持完好,完善排水系统,库区防洪标准必须达到50年一次标准。符合《粮食仓库建设标准》规定的年度要求。水库周边一定范围内不存在威胁储粮安全的污染物和危害,不得新建影响政府储备粮正常储存和储存的场地和设施。集水区消防设施设备齐全,能满足消防需要。交通条件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码头、及以上公路中的一种或多种,且距库区距离小于1公里。


第十三条仓储机构必须根据政府堆存、保管工作的需要,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并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仓库管理、质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涉及人员必须是本部门在职人员。电工、机械师、锅炉加煤工、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等专业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证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仓储企业必须遵守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拥有与仓储工作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检验场所,对粮食日常质量、仓储质量和重大食品安全进行检验。有能力做到这一点。指标。


第十五条储存单位将政府储备品存放在仓库的,单层仓库容量应当在0吨以上1万吨以上且不超过0吨8万吨以下。单罐食用植物油容量应为03万吨或以上。我们具备可根据仓库规模和单仓容量高效实施的仓储技术条件和仓储配送能力。


第十六条储存单位储存政府储备的仓库、其他储存及辅助设施、地理位置和环境条件,适用《粮油储存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和《植物油储存建设规范》。必须遵守。请参阅“标准”和其他规定。仓库及其配套设施质量优良、功能齐全、安全可靠。矩形筒仓的墙体结构采用砖或混凝土,浅圆形筒仓、立式筒仓等筒仓墙体采用混凝土。其他仓库类结构材料必须为混凝土。简易库、木墙库、木顶框架库、钢板筒仓等未正式建成的标准仓库等粮食储存设施不负责集中堆存。


第十七条储存单位储存政府储备品的仓库,其墙体、库墙、库顶的传热系数必须符合《粮油储存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八条仓储单位存放政府储备品的仓库必须因地制宜具备多元粮情监测控制、机械通风、冷藏控温、病虫害综合防治等技术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所需的技术应用技能。


第十九条仓储单位必须具备与粮油储存功能、仓库类型、进出库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并满足政府库存收运、流通和物流运输要求。和交通。


基础设备必须符合《粮油仓储技术规范》的要求,配备粮食装卸、运输、清理、除尘、计量等设备、植物油接发装置、油泵。必须有。计量、排水、防溢等装置。


第二十条储存单位的储存条件必须支持政府库存温控储存,具有低温或亚冷储存能力,技术上能够在正常储存期限基础上安全储存一年以上。


第三章管理规范


第二十一条仓储单位应当规范政府的储存、仓库管理活动,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并接受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仓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质量等级购买政府储备粮,准确计量,并出具证明。必须及时分类并符合储存安全要求,储存质量必须封闭且适宜储存,食品安全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收购相关信息必须按照规定记录。确保合规性并存档以供将来参考。


第二十三条仓储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粮油仓储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仓储规定》和《粮食安全生产规定》。储存”等规定确保储存安全和生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仓储单位不得超限装载粮食。平房仓库、建筑仓库等储存水稻以外的品种时,如果储粮密度超过800公斤/立方米,储粮量不应超过设计装粮线,必须由粮仓设计确认单元。粮堆高度不得超过设计粮装载线。储米时,米粒表面距屋顶水平部分的高度至少应为18m。浅圆形筒仓、立式筒仓及其他圆筒形粮仓不应超过其设计储存容量。立式植物油罐储油时,必须考虑膨胀系数,不得超过设计液位,并遵守消防规定。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不同的仓库类型,以保证结构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五条储存单位必须对政府储备实行“专库储存”,并在库外显着位置悬挂或者喷涂标明粮食储存性质、体现粮权归属的规范标志或者标志。政府物资储存前,储存机构应当对目标储存仓库进行空仓检查,确保仓库及相关设施设备状况良好。政府储备品必须按照品种、年份、等级、性质、权属分别存放在独立的仓库中,不得与其他农作物混合存放。仓号一旦确定,在储粮周期内不得更改。


第二十六条政府储备入库前,仓储单位必须指定负责人负责粮油的进、出、储存工作,并对相关台账记录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储存期间粮食的数量和质量负责,并对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十七条仓储单位必须设立专用仓储账户、统计账户和政府储备会计账户,并保存会计凭证和原始凭证。准确、及时地记录和更新名片及相关账户。保管期满时,总账及仓库保管台账必须及时分类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八条托管机构必须加强政府储备的会计管理,保证实物、专用卡、托管账户与事实相符,托管账户、统计账户、会计账目一致。在此基础上,购销、库存数据必须如实向粮食物资储备管理部门或者上级单位提供。


第二十九条仓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储备计划,确保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个落实”。未经粮食局书面批准,不得擅自动用政府储备、擅自调整质量等级、擅自更换品种、擅自改变储存地点。


第三十条仓储单位必须建立并执行政府储备粮食定期检查分析制度,保存粮食情况分析记录,并留存备查。粮情异常必须立即处理,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仓储事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


第三十一条储存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地利用自然条件,合理配置先进适用的工艺设备,并在政府储备储存期间进行温度、湿度测量和控制,实现储存效率。


第三十二条仓储单位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落实储粮病虫害综合防治要求,规范储粮化学品的管理和使用,减少农药的使用。得到晋升。努力提高效率,实现绿色储粮。


第三十三条中央存款管理自然损失限额如下


原粮存放6个月以下为01,存放6个月以上为015,存放12个月以上为015。


油储存6个月以内为0~15,储存超过6个月但12个月内为0~2,总计在0-23以内。食用植物油如果储存超过6个月,该值不应超过0至08;如果储存超过6个月,如果储存超过12个月,该值不应超过0至1。不能超过0到12。地方储备自然损失标准由粮权所属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粮食储存损失包括自然储存损失和水分、杂质损失。超过自然储存损失限度的部分属于过度消耗,应按储存事故处理,储存前和储存过程中发生的水杂质减少量应大幅摊销。一旦建立了存储空间,货物位置或批次的粮食和石油就被清除,并且消除了其他节省。仓储单位必须对政府收储期间发生的粮食仓储损失进行批量处理,并在清仓或清粮后根据出库检验情况计算仓储损失。不应与其他货物地点或粮食批次的损失和损失相混淆或以货舱或批次为基础单独抵消。进出库粮食水分和杂质含量分别以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和封库批准放行检验记录为准。


第三十五条储存单位必须加强政府储备在储存期间的管理,发现政府储备、质量、储存安全等题的,必须迅速有效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如果处理能力超过容量,必须立即通过部门报告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仓储管理和技术研发应用投入机制,提高政府储备粮仓储管理效率和科学仓储水平。


第三十七条仓储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储备信息化管理水平,将政府储备工作相关信息纳入国家粮食储备地理信息系统和政府储备库存监管应用系统。


第三十八条政府储备仓储费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仓储费用变化合理确定。综合考虑不同品种、地区、储粮技术条件等,可以适当体现差异。仓储费的使用应当遵循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定期检查中央储备单位的仓储状况和仓储管理状况,并向国家发展改革部、国家储备粮管理局和财政局报告。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地方仓储企业必须定期检查地方储备库管理状况,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储存接收机构是指实际开展政府物资储存工作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组织,包括具体储存地点。


第四十一条粮食储存期自本季新收粮食首次入库、形成政府储备库位并设置专用卡的月份起计算。


食用油加工后首次装罐、形成政府储备库区并安装专用卡的月份开始计算。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中的“上”包括原数,“内”不包括原数。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储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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