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赛活动有哪些注意事项和应急措施?
铁路运输系统列车服务系统设有十项应急预案,其中六项应急演练预案包括突发客流应急演练预案。
旅客突发疾病——中、中暑,应急演练预案。
旅客列车晚点应急演练预案。
设备故障应急演练预案。
暴风雪天气应急演练预案。
危险品泄漏-火灾爆炸应急演练预案。
一、竞赛活动有哪些注意事项和应急措施?
竞赛是一种有组织的、有规则的、竞争性的活动形式。需要注意以下事项及应急措施
防范措施
1-安全第一确保比赛场地和器材的安全,避免发生事故。
2-清晰的规则制定详细的比赛规则并确保所有参赛者清楚地理解。
3-公平公正保证比赛的公平公正,避免作弊或偏见。
4-时间管理合理安排时间,保证按时进行,不影响后续活动。
5、人员组织组织参赛者及工作人员,保证比赛顺利进行。
6-设备检查提前检查比赛所需的器材、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7-医疗保障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
8-天气变化关注天气预报,必要时做好应对恶劣天气的准备。
紧急措施
1-安全事件立即停止比赛,确保人员安全,并根据情况进行紧急救援。
2-设备故障及时更换或修复故障设备,保证比赛的继续进行。
3-规则争议由裁判员或主办方进行仲裁,以确保公平处理。
4-人员受伤和患病提供基本医疗救助,并根据需要送往医院治疗。
5-恶劣天气根据天气情况,调整比赛时间或场地,确保人员安全。
以上是竞赛活动的一些注意事项和应急措施。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比赛性质、规模、环境等因素进行调整和补充。组织竞赛活动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竞赛顺利进行和人员安全。
二、2021年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保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16年11月10日经保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经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河北省.这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5日获得批准,现予以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生效。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月17日
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控制、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财政投入,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大气污染防治质量。大气环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辖区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村委会积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根据工作任务和目标进行年度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任务目标和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
第六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控制煤炭消费总量、规划煤炭市场、合理安排城市集中供热、推广清洁能源、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制定健全大气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推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淘汰落后产能,组织实施生产经营企业清洁能源替代改造,对企业料场扬尘进行监督管理;
供热管理部门负责调整集中供热资源,改造老旧小区集中供热,拆除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分散供热燃煤锅炉,提高建筑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供暖率。市区、县城等地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业进行监督管理,取缔无证煤炭经营场所和禁燃区煤炭经营场所,并会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煤炭经营场所的煤炭质量进行联合监督管理。监察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公用事业、城市管理、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建筑扬尘、土壤扬尘、道路扬尘、料场扬尘进行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对石材开采、加工粉尘防治实施监督管理,非法提供石材加工场地;
城管部门对建成区垃圾焚烧、露天烧烤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共同对道路扬尘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商务、质监、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油气回收管理、油品质量等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监督、公安部门对烟花爆竹的销售、燃放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环保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
农业、林业等部门对农业生产和畜禽养殖造成的大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县、乡人民政府对非禁燃区内原煤分散燃烧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垃圾、草、秸秆的收集、处置和禁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对辖区内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非法摊位的取缔。
第七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预防和减少大气污染,如实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环境信息公开。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社会监督对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普及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大气环境保护意识,增强防治意识。整个社会的。村委会、学校等社会组织要配合做好宣传普及工作,推动形成保护大气环境的社会氛围。
第九条鼓励公民主动实行低碳、节俭、绿色的生活方式,减少一次性消费品的使用,积极参与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活动。
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及相关综合利用的科技研究和应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治理。
第十条负责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热线、举报邮箱等,并向社会公布;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举报情况属实的,有关部门将给予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制定大气环境质量达标期限计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严格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按期达到规定的大气污染标准。环境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要求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措施。
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计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及其实施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修订。
第十二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建设,城市主城区应当建设全覆盖网格化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并接入智慧环保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本市对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网格化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个别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县、乡、村网格、多部门的全市大气环境保护监管机制。市、县、乡、村、企业分级管理。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除符合国家和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外,还必须符合本市产业规划和生态功能的有关规定。分区。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必须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符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产业结构,制定全市减排计划。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减排计划,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向相关排污单位分解年度和日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第十七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时正常使用。因设备维修、更新等需要停止使用或拆除设备的,必须提前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禁止使用不具备污染防治设施的设备或者使用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设备从事生产活动。
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及其标志。除紧急情况外,禁止开设旁路或者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常设监测点和采样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十九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单位,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与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测设备联网确保监控设备依法正常运行。公开排污信息。
非重点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经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数据有效性审核;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核算后,可供环保部门执法使用。依据。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生产经营者的信用管理制度。实行环境违法信息共享,有关部门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一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标准,开展突发大气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完善突发大气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鼓励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放国家公布的有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二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
列入市、县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应急措施。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区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制定本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和削减目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和削减目标,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市城市建成区百分之八十的面积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高速公路环线范围内禁止燃烧原煤等高污染燃料;禁止在高速公路环线外燃烧烟煤等不合格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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