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建设工程纠纷律师咨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公诉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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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诉讼时效纠纷往往集中于诉讼时效的起始和终止争议。《民法典》原则上适用诉讼时效,并规定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以及债务人的事实之日起计算,至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消灭于债权人不复存在。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时等如何确定前述诉讼时效的起始日期和诉讼时效的终止时间,在实践中常常存在争议。
1.最高法院10条裁判规则
判断原则一当事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竣工结算,未确认营业债务金额,且未约定剩余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履约期限届满。
【法官立场】原判决的法律适用存在明显错误。水泥公司辩称,建工集团提起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经查,该项目竣工后,双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竣工结算,未确认该项目债务金额,未结算剩余工程付款期限,未明确支付金额的,如果债务履行时效从到期日起计算为自行履行期限,建工集团因未超过法定时效,不能向水泥公司提出索赔。
——《大同云中水泥有限公司与金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民申字第7536号】
判断原则二证人的证言就是证据,如果对方当事人否认,仅凭这一证据不足以证明诉讼时效中止。
【判决意见】关于工程费用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的题。建工集团和东北林业大学在调解工程造价纠纷时就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若以审计金额作为和解标准,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后,建工集团须根据审计金额提出涉案工程款索赔,诉讼时效自该日起计算。裁定撤销2009年仲裁裁决。针对康宫集团提出的诉讼时效中止的主张,康宫集团仅提交了原审时的证人证言和再审申请中的一份证据,但该证据不足,因为对方驳回了它。准备证明2009年的仲裁裁决在2018年提出付款请求时已被取消。撰写期间,向东北林业大学主张债权,诉讼时效中止。建工集团于2018年1月17日向NorthEastLindau发出的催债函无法证明双方一致表达了重申债权利的意图。因此,建工集团关于双方当事人重申中止诉讼时效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东北林业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诉2020年第242号】
判断原则三业务尚未结算且业务成本未确定的,当事人主张根据结算情况按合同金额一定比例作为违约金存在障碍,并认为损害赔偿金额不超过诉讼时效。
【法官意见】华业公司与昆明钢铁公司就收购、结算、抵扣等相关题正在进行协商。昆明钢铁并未明确表明其将放弃剩余索赔的立场。此外,与该事件相关的工程尚未结算,工程造价也尚未确定。昆明钢铁公司称,根据结算情况,赔偿合同金额2的损害赔偿存在障碍。鉴于上述因素,华业公司关于昆钢公司损害赔偿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中国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昆仑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第304号】
判断规则4如果多个实体作为合同的共同当事人履行合同,并且债权人向其中一个实体提出债权,则诉讼时效中止。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若干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如下。如果存在连带债权人和多个债权人的,则判断其他连带债务人的诉讼时效中止。“本案中,如上所述,建设工程公司和施工公司是设计院的共同当事人。”如果建设合同已经履行,百色烟草公司可以向任何一方主张权利,诉讼时效终止。烟草百色公司向建筑工程公司主张其权利的最后一次通信日期为2007年12月21日。公司于2008年11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原审认定,百色烟草公司的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适用法律正确。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研究设计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研究设计院建筑工程公司与其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申1683号】
裁定规则五一方发出主张权利的函件且另一方不同意承担责任时,诉讼时效已过的,该函件的发出事实不影响对不当行为的认定。诉讼时效。
【法官观点】中建七局在2014年9月26日的回信中,就“停工、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发表了意见,但并未承认侨维公司向中方主张相关权利。没有直接表明。建工七局侨维公司如不能提供证据,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此外,侨维公司在2015年1月8日的函件中明确要求中建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施工期损失,但该索赔超过了当时的诉讼时效,中建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不同意承担该责任。上述事实不影响诉讼时效的确定。
——《重庆草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建七建国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民申字第3244号】
判断规则六开发商向承包商支付的款项属于工程进度款的一部分。如果开发商没有证据证明工程已经竣工,承包商就会主张工程付款时效已过。不超过法律要求。
【判决视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债务人知道或可能知道。涉案施工合同显示,恒通青海分公司支付给李胜华的金额为工程进度费。亨通公司与亨通青海分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就与事件相关的项目达成了最终协议。据此,原审判决认定涉案业务费用的诉讼时效没有超过法定规定,并无不当。
——《重庆航通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航通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民申字第3487号】
判决规则七工程竣工投入实际使用后,承包商未结清工程款,承包商索取工程款的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官意见】亚鹰钢结构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已于2013年9月30日竣工并实际投入使用。杭州建工公司也承认,尚欠亚英钢构公司相关项目80.4万元。该案尚未支付费用。即使与事件相关的工程投入实际使用后,杭州建工公司也未支付亚英钢构公司相关工程款。亚英钢构公司也致函并派员工索要相关款项。原审法院认为,亚英钢构公司对涉案工程价款的主张权利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
——《杭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野营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民字第2523号】
判断规则八承包人以他人名义向合同执行人发出催款函,可判定该催款函明确载明是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催款函。承包商通过提醒方式发出的任何信函均具有中止相关项目付款时效的效果。
【法官意见】本案查明的事实表明,2001年5月12日,萨华建设有限公司与熊树林签署了《协议摘要》,就涉案五个项目达成了初步协议,但未能达成共识。协议。最终清偿金额债权债务关系尚未确定。其后,四华建设公司于2009年11月18日支付了最后一笔工程费1990677元,后未再支付。因此,熊树林辩称,2009年11月18日是她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时间,根据事实,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09年11月18日起计算。2010年12月30日、2011年11月20日,熊树林向四华建筑公司发出催款信,要求结算付款。虽然日期为2010年12月30日的催函是以湖南岳塘防腐保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发出的,但其中明确注明该催函是关于四华建设公司与四华公司之间的工程款结算及支付事宜。我是建筑公司的熊淑琳.由此可见,熊树林通过《催款函》和《项目付款申请表》发出的催款书均系涉案项目资金,均具有中止诉讼时效的效果。
——《熊树林与中国化工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字第193号】
判断规则九如果承包商签订了多个建设工程合同,涵盖工程内容的不同部分,并且某些工程的价格存在争议且无法确定,则不存在何时支付工程款的题。承包商知道或应该知道他们的权利。如果承包商在付款时未注明工程的哪一部分,承包商将声称该工程的价格未超过诉讼时效。
【判决意见】诉讼标的物为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工程款必须支付之日起计算。跑步。就本次事件而言,除新余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12月份出具的《造价审核结果确认书》外,玉荣公司与济阳公司签署了三份涉及三部分工程内容的《建设工程建设协议》。除玉融公司于2011年3月30日承包的新余市政府行政住宅楼三层桩基工程价外,其余两部分工程价存在争议,无法确定,故不清楚何时支付工程款,不能说玉龙公司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或侵犯,济阳公司支付了1300万元的工程款,但没有具体说明。目标是项目的哪一部分。据此,一、二审判决均以济阳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事实为依据,以玉荣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济阳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日期为准。支付。对此,认定宇龙公司的诉讼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不存在不当事项。
——《新屋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民意第112号】
判决规则第十条若定作承包商仍对工程费结算提出异议,则双方索赔的起算点和诉讼时效无法确定,承包商提出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主张不予认可。已超过诉讼时效。
【判决意见】关于金桂公司主张逾期付款损害赔偿金额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围绕工程款的结算以及双方债权和责任的出发点仍存在争议。因诉讼时效无法确定,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因二期工程逾期支付的违约金未超过诉讼时效,判决金桂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436,966,131元。第二家建筑公司决定。逾期付款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也予以认可。
——《福建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金桂浆纸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第754号】
二、总结与建议
在司法实践中,承包商提出了不同类型的索赔。承包商因未支付工程款、施工进度违约金、支付的施工利息或其他损失向承包商追索工程违约金的情况很常见。工期延误、工期延误损失、工程质量题违约金、工程质量题损失或其他类型的损失。如果看看最高法院对上述案件的判决,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对于时效条款的适用是非常谨慎的。如果双方对上述金额,如业务进度费、业务进度费的违约金、业务费利息或业务费等发生争议,一般要等到双方就相关金额达成一致后,时效才开始计算。因此,它强调了清算的重要性及其对诉讼时效开始的重大影响。当事人在诉讼时效开始后主张诉讼时效中止的,必须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仅凭证人证言很难证明诉讼时效已中止。如果一方以他人名义向债务人发出提醒,该信函必须明确说明债务人的债权是该方的债权。否则,达不到中止诉讼时效的效果。
考虑到这一点,当开发商和承包商双方都在对抗对方的诉讼抗辩时,建议双方提供尽可能多的证据,以充分证明和解尚未完成且诉讼抗辩尚未成立。完全的。只有这样,才能降低诉讼时效到期的风险。为此,承包商必须针对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索赔迅速向对方主张权利,并在发生纠纷后跟踪索赔过程以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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