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疫情防疫政策查询最新,如何办理阳泉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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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公共交通已恢复运营。随着疫情防控常态化和国家最新十大防疫政策出台,阳泉市所有公交线路均已恢复。
不是完全。中高风险地区或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行史的车辆要劝阻行驶。
如果车辆来自低风险地区,无中高风险地区旅行史,只要符合太原市防疫规定,驾驶员和乘客的行程码健康码为绿色,信息为填好后,测量体温正常,就可以下高速了。
一、如何办理阳泉通行证?
办理进出阳泉市交通车辆通行证,需准备车辆道路运输证明、驾驶员驾驶证、经营资格证明、驾驶员及随行人员绿色健康码、无异常行程码、48小时内出具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签署疫情防控承诺书。
通行证由省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联合印制。运输企业提出申请,经市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后颁发。
阳泉市在市区内率先设立新泉路10号一楼大厅、银营镇江正街郊区交通局前楼三楼综合业务科、室平定县交通局107路,平定县客运南站旁,蔚县汽车站西侧。蔚县综合交通服务中心设有4个通行证办理点。
各高速公路出入口均设有便民服务点。对进入我市的货运车辆和人员按照防疫规定接受检查并签署个人疫情防控承诺书后发放通行证。
二、阳泉市平定县最新高速公路法规是怎样的?
青银高速公路G20太九段阳泉市平定县出口最新规定阳泉收费站出口防疫政策1.省内1.省内无本地疫情的城市,凭绿色健康码即可通行。
三、从晋中到阳泉需要核酸吗?
加强核酸防护做好防疫工作,消除其他阴性症状的出现,防止疫情发生,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所以从阳泉到晋城都要进行核酸检查,防止疫情被发现,而且一定要保持环境卫生,保护环境。让社会平安幸福,努力做好疫情防控,确保医疗安全和监测
四、阳泉市城市管理条例全文?
复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西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基础。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各类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接受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必须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或者废止。
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纳入阳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城市规划的要求,在规定的权限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第六条市政府设立阳泉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城市重要规划规划的审查和规划管理事务的协调。
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和其他成员由市政府任命,规划委员会设有专家组。
第七条阳泉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负责指定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县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接受市规划局的指导。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2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九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实际情况,科学预测城市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关系。
城市规划应当与城市发展战略相一致,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结合,与国土规划、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公众利益,符合城市消防、防震、防洪、人民防空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实用、经济的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第十三条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的调控作用,调整不合理的土地利用,清理闲置土地,盘活土地资源,增加土地收入。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现有绿地、行道树和古树名木,发展城市绿化,加强环境卫生和市容建设。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和建筑群,重点保护鲜明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
第十六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相对集中建设。
老区改造要与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相结合,合理调整土地利用,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绿地,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3第三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报批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报批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编制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下列地区、镇应当编制总体规划
-1。本市行政区域及中心城区;
-2。阳泉市城市总体规划未涵盖的县、区的行政区域,包括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镇的行政区域,包括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总体规划包括各专业体系的规划;中心城市应当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纳入总体规划的范围。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性详细规划。市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独立工矿区应当编制详细规划。
第十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上级城市规划为依据,其内容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法和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专业体系规划由各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县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编制,市规划局综合平衡,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批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区域规划和其他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县规划行政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报市规划局备案。其中,乡镇规划和毗邻中心城市的建制镇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局批准。
第二十条主要城市区域详细规划和重要道路街景规划由规划行政部门组织编制。审查批准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区域的详细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审批实行例会制度。参加人员由规划委员会委员、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每次会议参加人员在一定范围内随机确定。专业技术人员数量须达到50人以上。
第二十一条制定城市规划,必须有组织地聘请专家进行论证,并听取公民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其他城市规划由审批机关公布。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的规划修改、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在本市从事测绘、勘察、规划、设计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级别的设计资质证书。本市以外的上述单位必须经市规划局批准。
4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与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全部建设用地必须位于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功能区内;严格控制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且又没有有效措施的地区新建和搬迁项目。严格控制在高速公路沿线安排建设项目。
第二十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必须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制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载明规划用地的位置、范围、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高度、停车场规划要求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附件部门。图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和图纸。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土地开发经营活动中,未经原批准出让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出让合同中的规划要求。
第二十八条公共绿地——包括公园、街道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特种绿地——包括居住区绿地、园林绿地、各类单位绿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园区、蔬菜保护地、公共活动场馆、外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医疗机构用地、场馆用地、学校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用地要保护好。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二十九条在规划建设的区域和规划保留的旧区域内,未经批准,不得拆除、增建、扩建,包括增加楼层和各类建筑物。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依照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出的土地使用决定。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变相用地或者改变地形的,必须申请土地利用规划许可证,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稍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禁止占用城市道路、测绘标志、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占用城市地下管线,禁止在河道大坝附近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三条土地管理部门在征用、出让、划拨建设用地过程中,确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土地位置、范围的,应当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达成协议,确保修改后土地的位置。范围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三十四条使用城市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收回并按照规划另行安排
-1。不符合总体规划功能区划要求的;
-2。土地的使用是公共利益所必需的;
-3。为落实城市规划而进行的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土地利用;
-4。严重影响市容市貌且业主单位近期无法进行改造的;
-5。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展或者续展申请未获批准的;
-6、因单位注销、搬迁而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
——七、公路、铁路、机场、矿山等经批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1项至第-4项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五条政府收回的土地,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用地性质进行招标、拍卖和使用。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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