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防护措施和方法?

 admin   2024-05-19 21:08   21 人阅读  0 条评论

一、食品安全防护措施和方法?

勤洗手,不洗手不吃饭


疫情防控期间,勤洗手作为个人防护手段与戴口罩一样重要。勤洗手也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经常用流水、肥皂、洗手液等洗手,包括外出购物或收到外卖食品后,特别是处理生熟食物前后以及进食前。


生熟分开并煮熟,少吃生冷食物


生熟分开、煮熟是预防食源性疾病的最重要措施,特别是预防学校、企事业单位、养老院食堂集体食物中的关键。


加工、盛放生肉、水产品、蔬菜的砧板、刀具、盆、盘、碗等器具应与熟食分开,使用后应及时清洗消。疫情防控期间,尽量少吃或不吃凉菜、生水产品。红烧肉、剩菜等散装食品应重新加热后再食用。复工复产后,有些人会选择从家里带食物,必须彻底加热后再吃。


不接触活畜禽,照顾好伴侣动物


野生和家养动物及家禽可能携带人畜共患病病原体。尽量避免接触活体动物,不要自行宰杀畜禽。购买新鲜畜禽产品时,建议选择冷藏或冷冻产品。此外,伴侣动物应远离厨房和食物储存区域。


不囤积食物,防止食物变质


目前,米面、粮油、果蔬、肉蛋奶等各类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充足稳定,无需大规模囤积。如果因个人原因需要,可以预留适量适合长期保存的预包装方便食品、罐头食品、速冻食品、冷冻肉类等。另外,随着天气转暖,南方将逐渐进入雨季。建议食品存放于阴凉通风处,并经常检查,防止虫蛀、受潮、霉变。


到山东医药食品职业学院学习,通常需要准备以下物品


1-报名材料根据学校要求,准备相关报名材料,包括、户口簿、成绩单、毕业证书等。


2-笔试准备根据学校录取要求准备相关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一般来说,医药食品职业学院的入学考试内容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等科目,可以根据招生简章的要求进行针对性的复习。


3-面试准备有些学校可能会进行面试。准备面试所需的材料和自我介绍,熟悉相关专业知识。


4-体检有些学校可能会要求进行体检,以确保学生身体健康。


5-其他材料的准备根据学校的要求,你可能还需要准备一些其他材料,比如推荐信、自荐信、个人陈述等。


具体准备事项和要求可能因学校和入学年份而异。建议您提前阅读并认真查阅山东医药食品职业学院招生简章及相关通知,了解详细的准备要求,做好相应的准备。


二、学校春季疫情防控措施?

防治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健康教育通过课堂教育、宣传栏、校园广播等形式,向学生普及春季流行病的预防知识,提高自我防护意识。


2-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保持教室、宿舍、食堂等公共场所清洁卫生,定期开窗通风,减少病菌滋生。


3、加强食品管理加强学校食堂卫生管理,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同时鼓励学生合理饮食,增强身体免疫力。


4、个人防护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如勤洗手、戴口罩等。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学生应进行隔离并及时就医。


五、做好疫情报告和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疫情报告制度。一旦发现疫情,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防止疫情蔓延。


6-疫苗接种根据当地疫情情况,及时组织学生接种相关疫苗,提高群体免疫力。


7、加强人员管理外来人员、外来物品必须严格消、检查,防止病菌带入校园。


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令第2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3月12日经海关总署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于2011年9月13日公布。2018年11月23日海关令第243号。第20号修订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原国家检验检疫局令2000年2月22日第20号和《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2018年4月28日第238号修订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5号公布的《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1年1月4日发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订《进出口肉类产品》由2011年1月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6号公布,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订《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由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2号于1月24日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43号修订。海关总署于2018年11月23日发布。2017年11月1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公布并根据令修改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243号令同时废止。


倪岳峰导演


2021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根据《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从事下列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海关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和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出口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进出口食品安全负责。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我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从事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按照规定接受监督管理。依法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海关总署负责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关负责辖区内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海关应当运用信息技术提高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第七条海关应当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开展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知识的普及。


海关加强与食品安全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境外食品行业协会、境外消费者协会等交流合作,打造进出口食品安全共治格局。


第八条海关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第二章食品进口


第九条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也应当遵守条约、协定的要求。


进口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暂用的相关标准。


使用食品新原料生产的食品,必须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食品新原料卫生行政许可。


第十条海关依照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食品进行合格评定。


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活动包括对我国出口食品的境外国家(以下简称境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评估和审查、境外生产企业、进出口商及合格保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跟进附有合格证明、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监督抽检、进口销售记录检查及其组合。


第十一条海关总署可以对境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可以向境外国家发起评估、审查


境外国家首次申请向中国出口某类食品;


境外国家食品安全、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组织架构等发生重大调整;


境外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对部分输华食品检验检疫要求进行重大调整;


境外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或食品安全事件;


海关发现输华食品存在严重题,认为存在动植物疫情或者食品安全隐患的;


其他需要评估和审查的情况。


第十三条境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价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的评价和确认


食品安全、动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动植物疫情流行情况及防控措施;


病原微生物、农药兽药、污染物管控;


食品生产、加工、运输、储存的安全卫生控制;


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保护、追溯和召回系统;


预警和应急机制;


技术支持能力;


其他涉及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的情况。


第十四条海关总署可以组织专家通过资料审核、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及其组合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海关总署组织专家对受审国家提交的申请材料、书面评估卷等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内容包括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海关总署根据信息审核情况,可以要求有关国家主管部门补充缺失的信息或者材料。


对通过文件审查的国家,海关总署可以组织专家对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视频检查或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题,可以要求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进行整改。


有关国家应为评估审查提供必要协助。


第十六条接受评估审查的国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可以终止评估审查,并通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


收到书面评估卷后12个月内没有反馈;


收到海关总署通知后3个月内未按要求提供补充信息和材料的;


突发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未配合中方完成视频检查或现场检查,且未有效完成整改的;


主动申请终止评价和审查。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因特殊原因可以申请延期,经海关总署同意后,按照重新确定的期限提交有关材料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十七条评估、审查结束后,海关总署应当将评估、审查结果通知接受评估、审查的国家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海关总署对向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实行管理,并公布企业名单。


第十九条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向我国出口食品,应当向海关总署登记。


食品进口经营者应当向其居住地海关备案。


境外出口商、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应当对其备案时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的登记名单由海关总署公布。


第二十条境外出口商、代理商、食品进口商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海关发现境外出口商、代理人、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错误或者未及时变更备案内容的,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食品进口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口、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日期等。


本文介绍校园疫情防控食品安全工作,以及食品安全防护措施和方法?对应的相关信息已经解完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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