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溪镇房屋出租

 admin   2024-06-14 21:07   26 人阅读  0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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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申请条件


根据规定,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入住国有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须在本市有户籍,并在本市工作、生活;


上一年度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28元;


家庭人均资产不足7万元,家庭总资产不足28万元;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或者人均住房面积面积小于12平方米;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申请时未享受住房保障的;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申请时未享受过下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1.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共住房;


2、领取住房补贴;


3、购买扶贫房、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


4、参与单位内部筹集住房建设资金;


5、落实华侨住房政策,提供专用住房;


6、新建社区住房的征收和安置;


7、政府规定的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起五年内未转让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条件的申请人,因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有严重疾病,经济状况特别困难的。提出申请前5年内虽有转让住宅建设用地或拥有自己住房的,但已提供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师诊断证明,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同意后,即可申请住房保障。市住房保障部门。


3、加工材料


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公营公共租赁住房,须提交以下信息


申请表。


明材料、户口本、结婚证。离婚、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家庭收入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扣缴证明。收入证明材料如下工作人员出具加盖专用劳动印章和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退休人员领取离婚、抚恤金应当开具银行存折;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开具下岗失业证明,领取失业救济金或者街道居委会颁发的证明;农民、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出具加盖所在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公章的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出具上一年度工商登记信息和纳税证明;股利证明由所在地村委会出具;其他收入证明。


家庭住房情况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户籍地、实际居住地或者其他地方拥有房产的证明;如果是租房子,需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单位分配住房的证明。


家庭资产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持有的存折、有价证券、车辆发等证明。


其他情况需提交的材料


1、低保、低收入家庭需提供《广东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和民政局出具的《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明》。


2、第一类优待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死军人遗属、一四级伤残军人、孤儿复员军人的相关优待证明和老人。


3、第二类优待对象市级以上残疾军人、战斗员、残疾人、孤寡老人、劳动模范等相关优待证明。


4、计划生育证明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违反计划生育已被处理的,还须提交处理证明。


5、其他情况。


上述所有证明材料均须提交原件及相应的A4复印件,且必须真实、正确。如有虚假,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流动人口管理所、街道办事处/乡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七、服务流程


领取表格申请人可凭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镇政府领取《申请表》。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户籍所在地镇政府按照《关于印发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受理并审核申请


初审并公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镇政府组织居委会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走访、***,核实户籍状况、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资产等。对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初审,提出初步意见,并将家庭人口、现居住地、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社区公示,不得公开。少于10天;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镇政府提出书面异议,镇政府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公示后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将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住房保障中心。


审核市住房保险中心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人申报属于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将申请情况及书面调查意见转送民政局,民政局自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收到后,决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此要求。对本市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状况提出意见,并向市住房保障中心反馈。


审批公示市住房保障中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姓名、工作单位、目前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受理单位、住房保障方式进行审核申请人。办公场地及中山市住房保障网站将于20日公布。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向市住房保险中心提出书面异议。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告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准予申请人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告。


安置或补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将根据住房供应情况,按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放安置通知书;申请租房补贴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向申请人发出租房补贴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安置条件的,可以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自行解决住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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