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吃120片氯化钾,氯化钾缓释片可以长期吃吗

 admin   2024-06-30 00:08   23 人阅读  0 条评论

案例介绍


2018年9月23日,患者乔某就诊于被告镇中心卫生院内科,主诉“心悸、呕吐两天”,自述称,乔某有低钾血症病史。诊断低钾血症,开具书面处方和电子门诊处方。其中,书面处方记录09年氯化钠2瓶10ml、葡萄糖5ml1瓶20ml、氯化钾2瓶10ml/口服qd;除了上述药品外,电子处方还包括06输液器和20ml空针。被告根据电子处方向乔某收取医疗费。2018年9月25日,赵某将上述药物带回家,在家中右臂静脉注射氯化钾。感觉不适后,他于当天死亡,抢救无效。


赵某于1983年7月毕业于公共卫生研究生院,在某医院担任护士,1988年5月调至被告办公室从事护理工作。


原告认为,某镇中心卫生院存在过失,造成曹先生死亡,双方协商未果,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先来看看庭审情况。


患者视角


原告认为乔某无低钾血症病史,被告医院对乔某低钾血症的诊断缺乏依据。低钾血症的诊断还需要常规血液检查和生化检查。被告医院在没有提供检查检测依据的情况下,却给乔某开出相应的处方药,明显违反医疗行为。另外,被告医院开具的处方与电子处方内容不符,在书面处方中添加斜杠内的内容属于明显的次要行为。被告医院辩称,处方中明确注明口服氯化钾注射液,但在处方空白处以斜线书写,且电子处方中未注明相关信息。被告医院还备有输液器和空针,但被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也未能作出合理解释。被告医院的书面处方和电子处方均明确注明,被告开出的氯化钾注射液为注射用,而非口服给药。被告医院的上述诊疗行为违反医疗操作程序,造成乔某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承担50%的赔偿责任。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医院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0万元,但在诉讼过程中,两原告将上述索赔金额变更为44万元。


医学视角


2018年9月23日,乔某到被告人医院门诊就诊。他出现了心跳加快、呕吐等症状,被告医院的门诊医生也对其进行了检查。在此情况下,医生要求为赵先生门诊治疗,但考虑到赵先生与同事的关系,并没有强制住院,而是根据赵先生的自述情况开了药。乔某于1983年7月从公共卫生学校毕业,1988年5月转入被告医院。2003年9月取得护士长中级职称,具有安全规范戒治疗的专业能力和经验。被告医院处方上规定的剂量是口服,唯一的死亡原因是乔某没有口服,而是直接注射到右臂静脉中。被告医院无法控制。


双方对医院是否存在过失存在明显争议,遂申请司法鉴定医疗损失。


医疗伤害的法医评估


尸检结果


经过尸检,赵先生的死因可以排除是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有机磷药物中或疾病。尸检时进行的心脏血液检测结果发现,乔某血液中氯化钾含量显着升高,达到4935毫克/公斤。据文献报道,氯化钾的致死量为05-5g/kg,钾中血浓度为6mmol/L。尽管随着尸检的进展,人血液中的钾含量可能会增加,但乔的血钾含量却显着增加。结合2019年9月23日赵某就诊时的处方和2019年9月25日医院120急诊就诊证明,综合分析拨打120时主诉为“氯化钾中”的事实。由血液中钾含量升高引起的钾中可导致心力衰竭死亡。


评估意见


本案中,法医鉴定中心受委托进行鉴定工作,并以超出机构技术条件或鉴定能力为由,于2019年8月12日发出暂停通知书。


法庭景观


本院称,2015年12月30日,被告因出现“心悸、呕吐两天”症状到镇中心公共卫生中心内科就诊,并建立医患关系。受理本案的本院应原告的请求,委托司法鉴定委员会对医疗损害进行鉴定,但因鉴定能力不足而终止鉴定。关于焦先生的死亡原因是否是被告医院的诊疗活动造成的损害。根据原告的陈述、被告医院的诊疗实践以及评估机构的评估意见,可以认定被告医院的过失与乔某因注射氯化钾死亡的事实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诊断和治疗以及乔的死亡。乔某的死亡系被告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造成的。关于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缺陷。根据相关医学文献,低钾血症的诊断应通过血液检查、生化检查等检查来确诊。据此,被告医院未能提供其进行检测的事实及诊断依据。在一个案例中,乔医生开了这种药。此外,被告医院开具的处方与电子处方的具体内容不符,且书面处方存在空白斜杠后添加内容等不规范之处。至于被告医院给赵某开的药物是口服还是注射,被告医院坚称是口服,处方上也写得很清楚,但在处方中写的是斜线。空格处。被告开具的电子处方还包括输液器和空针头。被告医院对此未能提供适当证据或合理解释。处方药。因此,被告医院应对两原告因赵先生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乔作为一名从业30多年的护士,必须清楚自己是否患有低钾血症、如何规范该病的诊治、如何使用等。尽管他们有足够的知识,但未能有效运用专业的医疗知识和经验,未能适当关注自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且负有过失的主要责任,因此必须承担责任。主要责任还是自己。综合考虑医患双方对损害风险的控制能力、双方的过错行为以及损害的原因,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是合理的。原告2名。本案的损害主要是原告两个家庭的不当行为造成的。本院不支持其精神安慰的主张。


裁判


被告晋中央公共卫生中心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营业损失费共计16,513,401元。


笔者提醒


一氯化钾中是什么样子?


如果氯化钾过量流入血液,则血液中钾离子浓度升高而过量,可抑制心肌的自我训练、传导和兴奋性,导致心脏病发作而死亡。死于氯化钾中的人通常会出现急性致命变化,包括尸斑以及眼和眼睑结膜出现出血斑。各脏器明显充血、肿胀。皮下和肌肉注射时,可能会发生局部组织变性和坏死。但死亡后,细胞内的钾离子迅速移出细胞外,因此死亡后24小时钾含量可达25mmol/L。然而,本案中,乔某尸检结果显示,血液中氯化钾含量为4935毫克/升。kg,即654mmol/L根据本案尸检结果,合理推测乔某的死因是氯化钾中。


临床上对氯化钾注射液的使用有严格的要求,氯化钾注射液静脉注射时必须完全稀释,输注速度也必须严格,基本上需要在注射前混合250至500毫升的葡萄糖。我不需要它。还有一种不经充分稀释而直接推注的方法。氯化钾注射液的使用也是所有护理人员必须严格熟悉的知识。使用氯化钾的临床原则是宁缺钾,不宁过量。许多尿症患者的死亡原因是肾脏排钾异常。


2、被告医院的处方是否存在题?


本案中,被告医院在处方中划线部分写有“口头”,基本上可以看作是事后的补充说明,因为划白线的目的是表明这里没有内容,那里没有内容。是。补充说明无效。但林律师认为,被告医院应该开的是口服的氯化钾,但如果是注射的,也应该开出500至1000毫升的溶剂,医生没有理由不这样做。30我认为有10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主管护士不知道如何使用氯化钾。我个人认为是乔的要求,因为我不知道如何使用处方的静脉输液器和注射器,包括两瓶10ml的09氯化钠和一瓶5-葡萄糖。20毫升。


3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否公正?


法院对本案的判决不仅是公正的,而且是一个没有专家结论的合理判决。负责人是一位非常专业的法官。毫无疑,此次事件的最大责任在于赵本人。他要么因缺乏扎实的护理知识而错误使用氯化钾注射液,要么在注射其他药物时错误使用氯化钾注射液。众所周知,静脉注射10%氯化钾会导致死亡。当然,被告医院因未遵守处方管理规定,在未明确诊断前给患者开补钾处方,违反医学原则,犯了错误,被判承担20%的责任,也是非常合理的。本案法官并没有因为没有鉴定结论而驳回起诉,也没有因为没有鉴定结论就做出不合理的判断,值得称赞的是他学习和查阅了大量的医学知识。有关专家在审理本案时表示。


4医疗机构如何避免上述悲剧的发生。


如果严格按照处方管理规定开具处方,本次事件的悲剧无法避免,但被告医院的过失责任将会减轻。同时,要加强对部分高级医务人员的基础医学知识教育。比如,本案中,主管护士乔某本来就不应该从事一线工作好几年。静脉注射氯化钾的人可能忘记了基本知识,这应该是悲剧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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