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执行异议胜诉情形,案例分析执行异议成功案例

 admin   2024-07-12 09:07   22 人阅读  0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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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执行异议成功案例


判决摘要


1.对于案件以外的人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认定该人是否为权利人已登记不动产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依据进行判断。登记有其他财产或权利的,以登记机关登记为准;未登记的,以合同等证明该财产或权利权属的证据为准。持有者。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以外的人提起的执行诉讼,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办理案件以外的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强制执行执行目的。足以排除被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应当由案件以外的人作出判决。诉讼请求被驳回。


本案双方当事人关系


1原告颜某某与案第三人为夫妻,双方于2013年8月21日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明确写明涉案房屋归严某某所有,离婚后严某某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


2Hexx与Zhangxx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是在Yanxx与Zhangxx离婚后产生的。法院判决张xx必须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何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张某某前妻颜某某名下的涉案资产。


3Yanxx提起执行诉讼,Hexx为被告,Zhangxx为第三人。


一、本案基本事实


本案是原告严某某、被告何某某、第三人张某某因反对执行外人而发生的案件。


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依据


颜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如下1.我请求确认正武岘外国语学校家庭法庭XX号楼的产权属于我。2.请求颁布法令不执行上述规定。提到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执行中涉及的财产是原告的个人财产,第三人的债务是原告的个人债务,与原告无关。


2020年4月10日,中墨县人民法院作出第0122号第100号执行判决书,查封张某名下的外国语学校号楼单元。严xx,xx的前妻。对执行对象提出异议,请求暂停执行对象。2020年6月13日,忠武县人民法院作出渝0122执一52号执行判决书,驳回上诉。


Yanxx和Zhangxx于2003年8月5日登记结婚。2007年,双方共同捐赠了购买涉案房产所需的全部款项。由于双方意见不合,他于2010年向中墨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于2013年8月21日签署离婚协议,并于同日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第3条规定,双模优贤外国语学校的所有房屋均归女性所有。从那时起,他就继续居住并使用该房产。他认为,他与张某某达成了离婚协议,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有效,主体也成立。如下面所述执行事项转为个人财产,内容为两人根据离婚协议书,经行政机关批准解除婚姻关系。民初第4759号、中磨县人民法院第0122号判决书中确认的借款事实,均发生在与张某某离婚后。本裁定并未认定张名下的债务是其与张之间的连带债务。据此,中墨郡居民驳回了他的反对意见,理由是他与张某某离婚是为了逃避债务,在法院第0122号执行判决(吉一第52号)中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总结一下,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执行对象的所有者,你必须能够阻止执行对象的执行。


被告的辩护——双方并未真正离婚,离婚协议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债务。


他声称张xx和廉xx实际上并没有离婚。离婚协议书将资产完全分配给女方以避免债务,并且在正常离婚中,如果夫妻双方都没有过错,则必须平均分配资产。他不知道离婚的具体情况,离婚后仍继续从事金融交易。他以该贷款为连带债务为由,向江某某借。


第三人张xx表示,他承认Yanxx的说法。


2、法院认定事实并作出判决时


何xx与张xx个人贷款纠纷,法院判决张xx必须偿还贷款本息。


执行申请人何xx与执行人张xx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豫0122民初475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人张xx必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还款。原告何xx借款52.99万元加利息。2、被告张某某自该日起10日内连本带息偿还原告何某某93200元。三、驳回原告何xx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收费12232元,其中一半为6116元,被告张xx缴纳4520元,原告何xx缴纳1596元。


在Hexx与张xx的民间借贷纠纷中,Hexx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法院决定查封张xx前妻严xx名下的涉案财产。非本案当事人严某某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决定驳回其申请。


因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第0122号第100号执行判决书,准许外商借款。张xx前妻严xx名下的语言房产学校家院内的楼有一系列房产。


案外人严某某对涉案财产的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暂停执行涉案财产。安某某认为,他与张某某自愿订立离婚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两人凭离婚协议书并经行政机关批准,宣告婚姻无效。机构。该主张与何某某的金主张有很多不同之处。在这种情况下,他对被执行人的权利必须能够阻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并且必须具有阻止执行的效果。首先,从成立时考虑,该索赔远远领先于何某某因与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而提出的金索赔。其次,从内容上看,该索赔是针对执行标的的债权,何某某的债权并非指具体财产,执行标的疑似只是张某某的责任财产,因而变得一概而论。这是对何xx的说法的认可。第三,从形式上看,何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金债权是在何某某与张某某的婚姻解除后产生的,是张某某的个人债务。四、从案由来看,执行标的为与张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且当事人在解除婚姻关系时约定了执行标的。从功能上看,执行标的也是夫妻财产,还具有为离婚后弱势妇女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这个论点也有一定的优先性。


法院于2020年6月13日作出豫0122知一一号判决。52日作出执行判决。严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在对外生活和经济往来上存在婚姻关系,本案涉案财产应认定为由于是夫妻财产,因此未透露案外人对此案提出异议的理由,驳回案外人Yanxx的异议。


颜某某向本院提起执行诉讼。


张xx和廉xx的婚姻状况及离婚协议书


法院还透露,张某某与严某某于2003年8月5日登记结婚。


2007年,双方筹集资金购买涉案房产,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


双方于2013年8月21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明确记载,涉案房屋归廉xx所有,离婚后,涉案房屋由廉xx占有和使用。


颜某某表示,离婚后,涉案房屋由她和孩子共同享有。


他声称他不知道张和廉已经离婚并且仍然住在一起。


疫情期间,忠武县广惠街道外语家事法庭工作人员调查涉案房屋住户时使用的调查登记表显示,登记有张某某、户主严某某如下丈夫和妻子。Yanxx在调查卷中声称,张xx与户主的关系一栏中只有“夫妻”二字不是他写的,其他信息都是他写的。xx不是夫妻。


3.法院认定的事实和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颜某某是否具有足够的民事权益来阻止涉案财产的执行。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标的物


法院裁定,对于案件以外的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认定该人是否为权利人对于已登记的不动产,必须根据不动产登记簿进行判断。登记有其他财产或权利的,以登记机关登记为准;未登记的,以合同等证明该财产或权利权属的证据为准。持有者。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以外的人提起的执行诉讼,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办理案件以外的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强制执行执行目的。足以排除被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应当由案件以外的人作出判决。诉讼请求被驳回。


本案中,该房产是用Yanxx和Zhangxx关系期间筹集的资金购买的。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该财产必须是Yanxx和Zhangxx的共同财产。办理离婚登记后,约定房产归颜某某所有,离婚后颜某某一直占有并使用涉案房屋。离婚财产分割严某某可根据离婚协议书对涉案财产的权属向房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因此,Yanxx能否取得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尚不清楚,也没有直接确认其所有权和条件的依据。严某某要求确认涉案财产权属的请求,我们不予支持。


张某某与何某某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在张某某与廉某某离婚及财产分割后产生的,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相关财产既不是张某某的个人财产,也不是张某某与严某某的共同财产。


张某某与何某某的借款关系发生在张某某与严某某离婚、财产分割后。与Hexx的索赔相比,Yanxx的索赔从Hexx成立之时起就先于Hexx的索赔。与张xx发生争执。从性质和内容上看,严某某的债权是针对执行标的的债权,而何某某的金债权不涉及任何具体财产,仅视为张某某的责任财产。这是关于Hexx保修的一般性主张。而且,离婚后,Yanxx一直占有并使用涉案房屋。


他声称,和严离婚后仍住在一起。张xx的贷款是张xx和严xx的共同债务,分析人士认为,财产完全分配给了女方以避免债务。上述事实是,张xx和廉xx在离婚后仍同居。但由于该贷款是在张某某与廉某某离婚并分割财产后发放的,客观上不存在张某某离婚的情况。xx和严xx通过债务的可能性故意避免借款。


根据张某某与颜某某的离婚协议书,本案财产不再属于张某某的个人财产,也不属于离婚后张某某与颜某某的共同财产。本案不应视为张某某的可执行财产,严某某请求判令不予执行涉案房屋,法院予以维持。


法院判决


1、原告严某某居住使用的中牟县外国语学校家庭大院3单元5号楼201单元的房屋不予执行。


2、驳回原告颜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费用8800元,由被告Hexx承担。


例子


一、执行异议胜诉以后房子还能查封吗?

即使在赢得执行挑战后,房屋仍然可以被查封,这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或由法院依职权进行。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执行异议之诉胜诉后如何处理?

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时,对局外人是否享有实体权利以及是否可以阻止执行作出最终的实质性判决。原则上,对执行异议的异议应当进行形式审查,作为例外,应当进行实质审查。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充分的,予以撤销或者纠正。如果成立,则决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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