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包括哪些,生育保险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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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的国家机关、机关、企业、有职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职工或者职工,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的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调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实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应当同时参加生育保险。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不单列,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调整水平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符合条件的,实行自治区调整水平。
第二章资金征收管理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用人单位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缴费比例为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和。的付款率。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第七条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上一年工资总额按月固定缴费,不由职工个人缴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生育保险费缴费率为04%,由政府全额拨付;其他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缴费率为05%。自治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等情况适时调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各调整地区可设立两年过渡期,逐步调整至全地区统一缴费标准。
第八条职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范围外办理生育保险的,缴费期限累计计算。医疗保险机构应当为必要的从业人员发放保险卡。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九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所需经费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必须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待遇支出。
第十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领取生育医疗费补助的条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条件原则上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参保人员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接受门诊产前诊断、分娩、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并发症、合并症的诊治的,按照规定领取产科待遇。可以享受医疗费用。
领取生育津贴的条件。参保女职工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怀孕或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可酌情享受产假或在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生育,享受生育和生育待遇。保险会支付费用。如果在生育或流产前缴纳欠款,缴纳完毕后即可领取常规生育津贴。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不享受生育补贴待遇。生育医疗费用的开始和结束时间与您可以领取的时间一致。为职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不孕不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费用
分娩的医疗费用。参保女职工在妊娠、分娩期间门诊产前检查、流产、分娩住院以及产科并发症及妊娠、分娩相关并发症的诊治所需的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宫内节育器的置入、取出、输卵管、输精管的结扎、再通、药物流产、人工流产、引产、皮肤嵌塞手术等并发症的诊断,由被保险人负担。包含医疗费进行治疗。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合并症的医疗费用。
法律、国家、自治区规定纳入生育保险范围的其他业务费用。
国家或者自治区确定的药品、诊疗用品、医用耗材等属于支付范围的产科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生育保险未支付的医疗费用,符合给付标准的,纳入保险给付费用项目。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范围按照缴费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超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必须由公共卫生部门承担的医疗费用。
在海外分娩时产生的医疗费用。
新生儿医疗费用。
在母婴保险合同范围之外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不属于生育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由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产科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
被保险人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一定限额内得到保障。男性参保配偶非企业主的,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按参保女性生育医疗费用支付限额的50%支付。按照生育保险待遇规定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低于生育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额的,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
产科医疗费用最高支付标准
单位元
项目介绍
生育医疗费用最高限额适用于无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及其男职工的配偶。
男职工正常分娩45002250-难产55002750-多胎自然分娩50002500-多胎难产60003000-妊娠4个月前流产1000500-妊娠4个月后流产20001000-放置宫内节育器200100—子宫切除术内避孕器器械200100-输卵管结扎手术1000500-输卵管结扎再通手术20001000-输精管结扎手术——1000血管再通手术——1500参保女职工怀孕、分娩或分娩期间的并发症诊断和治疗症状和治疗所需的医疗费用合并症计划生育手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金额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
参保妇女在指定医疗机构门诊支付的处方妊娠检查费用,在分娩、计划生育等医疗流程的一个周期内全额报销。费率为70%,无最低缴费金额,基金总体缴费限额为1500元,不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医疗综合基金年度缴费限额。个人医疗费用可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
第十四条生育津贴是参保女职工在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的工资补偿。生育津贴的计算和支付标准统一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用人单位不知道该职工上一年度平均月工资的,按照该用人单位职工生育前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发放。
第十五条女参保职工在产前产后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按照规定领取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发放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确定。根据有关产假的规定。参保人员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参保女职工生育,可领取98天生育津贴。如果您难产或剖腹产,您的产假津贴将增加15天;如果您生育超过1个婴儿,您的产假津贴将增加15天。每增加一个婴儿就需要更多的天数。
依据前款规定,生育1个或2个子女的,生育津贴领取期限延长30日;生育3个以上子女的,生育津贴领取期限延长30日。
参保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内流产的,可领取15天生育津贴;怀孕4个月后流产的,可领取42天生育津贴。
第十六条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障机构按照规定向用人单位支付,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通过自己渠道支付(其中国家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公共机构就是其中之一)。全额资助,没有群众组织或健康保险机构等雇主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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