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防雷安全知识手抄报内容吗?

 admin   2023-12-05 12:07   29 人阅读  0 条评论

一、你知道防雷安全知识手抄报内容吗?

雷电应该是一种自然现象,但如果不加以控制和预防,它也是一种自然灾害,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虽然它是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危害和后果非常严重,但通过加强防控是可以避免的。因此,在夏季雷雨季节到来之前加强雷电相关安全知识的学习,以便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1、闪电的产生


当空气中的尘埃、冰晶等物质在云层中滚动、移动时,会经历一些复杂的过程,导致这些物质分别带正电和负电。地面上突出的物体和金属会感应出正电荷。随着电场逐渐增强,雷雨云会形成向下的先导,地面上的物体会形成向上的回流。当两者相遇时,就会形成放电到地面。这样很容易造成雷电灾害。


2、雷电的主要特征


冲击电流大、时间短、雷电流梯度大、冲击电压高强大电流产生的交变磁场可感应出高达数亿伏的电压。


3、雷击造成的损坏


当雷电直接击中建筑物时,强大的雷电流使建筑物内的水受热、汽化、膨胀,从而产生很大的机械力,导致建筑物燃烧或爆炸。另外,当雷电击中接闪器,电流沿引下线流向大地时,对地电位升高,可能跳至附近物体,称为雷电“反击”,造成火灾或人身伤害。伤亡。感应连接的电线会对设备造成严重损坏。当雷击接近架空管道时,高压冲击波会沿着架空管道侵入室内,引入大电流,可能造成设备损坏或人身伤亡。如果附近有可燃物,很容易引起火灾。


4、雷击发生时如何注意人身安全


1、打雷闪电时,关闭电视机、音响、影碟机、电脑等室内用电设备,断开电源和信号线。


2、打雷闪电时,不要触摸水管、铁丝网、金属门窗、建筑物外墙,远离电线等带电设备或类似金属装置。关紧门窗,防止雷电侵入。


3、雷电天气,不要携带金属物品露天行走,不要使用金属伞,不要骑马、骑自行车。


4、如遇雷电,应立即到野外避难。装有避雷针的混凝土建筑物是防雷的好地方。


5、打雷闪电时,不要在野外聚集。您可以在更大的洞穴中避难。


6、打雷闪电时,不要在高大树林边缘、电线周围、旗杆、草堆、帐篷、铁轨、长金属栏杆、大型金属物体、山顶、制高点等地方停留。


7、雷电天气不宜到室外游泳。


8、打雷闪电时,如避难条件不允许,应立即跪下,向前弯腰,双手抱住膝盖。


9、尽快进入防雷装置齐全的建筑物,关闭门窗,切勿在建筑物顶部停留。


10、不要依靠建筑物的外墙或柱子,不要靠近、触摸金属水管、金属门窗或其他带电设备。


11.在电源和电话方面。如果电视机、电视等户外信号线没有安装避雷器,尽量不要看电视、打电话或使用其他电器。最好拔掉它们的插头。


12、不要在家洗澡,特别是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在屋顶上且处于直击雷防护范围之外。


13.坐在车厢里很安全。打雷、闪电时切勿下车。这是非常危险的。


14、不要进入无防雷措施的隔离棚、岗亭避雨。


15、远离大树、电线杆三米以上。


16.尽量不要打电话。


17、避开一切易导电的物体,如金属、碳、潮湿的动植物等,不要穿湿衣服。


18、不要在树下避雨,特别是空旷地方的树下,容易成为雷电放电的通道;不要在高大建筑物旁避雨;不要在倒塌的潮湿旧建筑物旁避雨。不要在铁轨上行走;


远离建筑物避雷针及其接地引下线。


19、如果在野外无处可躲,雷雨天气应立即蹲下,双脚并拢,双臂抱膝,低下头,尽量减少身体体积和着地面积。如果手中有金属物品,请迅速收起来。


20、在室内时,远离暖气管、水管;不要继续看或听电视或广播,请切断电源,并将室外天线与电视机断开并连接到地线。为了安全起见,最好停止使用灯光等电器,移开大而易导电的物体,尽量不要打电话。


21、如果雷电越来越猛烈,比较安全的做法是关好门窗,扑灭火,铺上粗毯子或在屋子中央放一张木凳,然后把家人放在一起。站在上面。


22、如发现电气设备被雷击损坏,应尽快切断电源,并找电工检查修理。当无法判断是否停电时,应视为一直有电。通知电工检查处理的同时,留意现场,不允许人、牲畜靠近,保持8米以上距离。


23、遇到雷击事故时,应积极开展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等现场急救措施。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手写报告的内容是什么?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提高交通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客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遵守模范的宣传。机关、军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义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加强科学研究,推广和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员


第八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必须取得临时交通许可证。


第九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凭证机动车所有人明;机动车辆原产地证明;机动车整车工厂资质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机动车登记按照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合法及其他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机动车登记证、号牌和行驶证。前项;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有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核发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机动车登记证、号牌、驾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督。


第十条


批准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机动车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管理部门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证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车型,以及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已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出厂并取得检验合格证明的,免予安全免责。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必须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标志和保险标志,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办理相应登记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机动车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机动车辆用作抵押;机动车已报废。


第十三条


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量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使用寿命。具备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进行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检验合格证书。实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地点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地点进行维修、保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收取机动车检验费用,并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强制报废制度,并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注销登记。符合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拆除。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漆、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或者类似的标志、警报器、照明装置。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的规定配备统一的标志和警示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组装机动车或者改变机动车登记结构、结构、特性;变更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的;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号牌、驾驶证、检验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必须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证条件;考试合格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证条件,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换发中国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应当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质管理。专业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和驾驶培训班由农业主管部门进行资质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驾驶技能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国家机关、驾驶培训考试机关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认真检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齐全或者零部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以及有其他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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