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合同,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宜昌这样做

 admin   2023-12-16 12:07   29 人阅读  0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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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由3方4公司主导的研究


并以当地政府名义发行


“李昌时共同创作。


《促进新时代互利劳资关系的若干措施》


系统建立和谐劳资关系。


为实现上述目标,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充分开展研究思考,从体制机制薄弱环节入手,从企业、地区、职工主体利益、和谐创建、和谐发展等方面入手。政府在劳资关系、区域管理等方面采取突破性措施推进治理企业自治与员工共治形成良性互动。


建立和谐企业、和谐产业园区和劳动关系公共服务示范点创建标准,建立“十佳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创建单位定点联系培育、第三方评价和动态退出机制。开发“宜昌市企业劳动用工智能检查系统”,实施“万新企业就业计划”,为企业提供免费就业体检,快速确保新企业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到2027年底,力争全市累计培训800家各级劳资关系和谐企业、100个劳资关系公共服务站、3000名劳资关系协调员。


落实技术人才、大学生、国有企业薪酬指引,强化技术人才、科技人才等企业核心人才激励机制,实施员工持股激励计划,帮助企业建立正常成长机制为人才,为领导。员工工资收入。我们定期发布年度市场工资率和劳动力成本信息。


深化“模范职工之家”创建,加强“爱心关爱班”、“爱心母婴室”建设,优化“户外职工爱心站”功能布局,深化质量提升行动计划。它会。完善员工生活、员工婚姻和心理健康服务以及困难员工帮扶工作机制。


每两年评选一次“劳资和谐十佳企业”,对每户一次性励10万元。在国家、省、市劳资关系实地评价活动中,优先选择积极参与、培育效果好的企业。继续开展集体谈判和措施,探索“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领域集体谈判模式,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劳动沟通协商机制。深入开展劳动能力竞赛。


以建设“无拖欠工资的城市”为目标,落实《宜昌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执行办法》,推广使用“数字孪生账户系统工具”和“网上安全工资”。不断完善全市五级劳动制度,杜绝拖欠工资现象。加强“法院、十工会、十协会”劳动人事争议诉讼、调解、仲裁对接机制,积极推进“互联网十仲裁”一站式调解,“互联网十仲裁”推动应用一体化运作场景例如“云仲裁”和“云仲裁”。建立劳资关系风险预警监测。开展“辉煌陪伴”***活动。


下一阶段,宜昌市将以责任压缩为核心,以制度落实为主线,以法律处置为保障,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着力打造“宜昌无拖欠工资”城市品牌。我们将持续推进制度治理、源头治理、法治治理、信用治理、数字治理,不断巩固根除拖欠工资成果,让广大农民工切实感受到。我在宜昌工作感觉更舒服。


一、宜昌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规定,保护业主、房地产服务提供者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住宅小区的房地产经营活动,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编制《房地产管理条例》、《湖北省房地产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小区,是指按照城乡统一规划建设、使用、达到一定规模并已建成的相对封闭、独立的住宅组团或者居住小区。基础设施比较完善。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聘请物业服务人员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管理,保持环境卫生的活动。住宅区相关秩序。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服务提供者,包括房地产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住宅区物业管理必须坚持党建引导、政府引导、属地管理、居民自治、多方参与、专业服务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住宅共有资产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完善激励政策措施,推动房地产服务标准化发展,完善智慧房地产,建立健全房地产.做.我们有管理层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题。这是一个重大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并按照分类履行下列职责责任


制定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指导、监督省、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建立、维护房地产服务与管理电子信息并监督其合法有效运行,支持业主电子投。


监督管理房地产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并组织相关评价。


我们对房地产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管理,对房地产服务机构进行信用评价,并向社会公开,以便于查询。


为房地产服务商、工作人员、业主委员会提供业务指导、培训、监督和管理。


监督和管理资产的使用和维护。


对物业验收、物业服务人员疏散、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监督管理住房管理专项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处理有关物业管理活动的投诉。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城市管理、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根据您的个人职责开展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对业主委员会的评价。


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相关题。


按照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权限,依法处理居住区内的违法行为。


调解、解决物业管理纠纷。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物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当地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房地产服务商的联动机制。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第七条省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指导房地产服务提供者开展应对工作,并提供物资、资金支持。房地产服务提供者接受房地产服务合同以外的公共服务工作的,应当支付合理费用。


房地产服务提供者必须遵守统一命令,在省、乡人民政府指导下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采取各种应急措施。


第八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指导下制定、组织行业自律实施标准,鼓励房地产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提供诚信服务,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业主、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所有权人。尚未登记所有权,但因出售、赠与、继承、拆迁、补偿征收等合法行为而合法占有房屋的,在物业管理中认定为业主。


业主必须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业主可以委托房地产使用者依法行使业***利、履行业主义务。委托事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业主大会由全体住宅小区业主组成,每个住宅小区设1次业主会议。


业主人数较少,全体业主一致决定不组成业主大会的,业主应当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满足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法定条件后,建设单位必须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书面报告,业主也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书面报告部门。召开第一次业主会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小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乡党委、人民政府、业主、居委会、建设单位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比例为如下。人数必须小于1/2且人数必须为奇数,主席由省党工委、办事处、乡镇党委或者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业主代表的产生办法为决定。收集业主意见后,由地铁办公室或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核实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业主拥有的专用面积。


确定第一次业主大会的时间、地点、形式、内容和表决规则。


起草管理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起草业主委员会业务规则


提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候选人名单。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任务


前款规定的内容必须在第一次业主会议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全体业主,前款第二款至第四款的内容还应当在住宅小区的显着位置公示。业主对前款内容有异议的,业主会议筹备组应当记录、处理并复。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六十日内不能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者不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经区公所、乡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酌情延长。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讨论并决定下列事项


建立、修改业主大会管理规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业务规则。


选举业主委员会,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或者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选择、重新雇用和解雇房地产服务提供商或决定自己管理房产。


审查业主委员会提交的房地产服务协议草案,确定或者调整房地产服务方式、内容、标准和价格。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专门为房屋维修省。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更新改造


使用所有者共享部分进行业务活动或改变所有者共享部分的用途


变更或者取消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业主会议决定前款规定事项时,必须有代表专用区域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和业主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加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加专有部分投区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四分之三以上业主人数同意。参与投。前款其他事项的决定,必须经专属区域内参加表决的业主过半数和参加表决的业主过半数同意。


业主大会可以采取分组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电子投等形式。投方式必须真实反映业主意愿。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集。未当选的,可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召开。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集业主会议义务的,省、乡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仍不召集的,会议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召开会议,由省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会议,必须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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