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赔偿包含保险购置税吗,汽车购置税和保险怎么算

 admin   2023-12-25 03:07   30 人阅读  0 条评论

案件基本事实


陈斌驾驶一辆小客车沿猇亭大道行驶,与常导驾驶的一辆小客车相撞,陈斌、常导受伤,两车均受损。交警派出所认定,这起事故的主犯是陈某斌,常某道仅对事故负有轻微责任。


陈某斌驾驶的小客车已由平安财险夷陵分公司投保交通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昌磨路受损车辆为宝马525LI,车购买价为39.68万元。事实上,张先生向税务局缴纳了3.78万元车辆购置税,即37.8万元的10%。


事故发生后,常某道将车交给4S店宜昌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常某还向4S店出具了授权书,同意如下1、常某委托4S店为其车辆办理定损和拆解,并对车辆全损进行修复。4S店会安排修复损坏,4S店保养,如果客户不通过4S店进行维修,客户必须支付3000元车辆损失评估费,并向4S店支付损坏评估费用。车辆拆装检查后,我们到4S店提供了维修报价。平安非寿险夷陵分公司认定,修车费用超过常某道投保车辆价值的60%,即29.78万元。这与保险公司估算全损的做法一致,不需要修理。修理您的车辆。因此,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以岭分公司提出将常某道的车辆损失作为推定全损进行赔偿,并由保险公司归常某道车辆的残值所有。常某道、陈某斌同意前述平安非寿险以岭分公司的赔偿方案后,常某道将事故车辆交给保险公司拍卖。侯平安财险以岭分公司为常某车辆损失赔偿共计264560元。其中,常某车辆损失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范围内赔偿2000元,常某车辆损失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范围内赔偿77560元,常某车辆损失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范围内赔偿18.5万元。付了,完成了。承保张先生车辆损坏的保险公司用拍卖事故车辆所得的收益,赔偿了张先生车辆损失33240元。常某道共获得车辆损失赔偿29.78万元。由于张先生的车辆未经4S店维修,张先生按照约定向4S店支付了3000元进行拆检、定损。常某道在平安非寿险以岭分公司赔偿过程中提出赔偿拆解费和定损费,但保险公司判断该费用不在保险范围内,未予赔偿。


张某道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7560元。


法院法官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1、汽车购置税是否应纳入财产损失范围,如果是,应由谁负责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属于侵权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车辆丢失或者无法修理的,更换车辆;费用相等事故发生时受损车辆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新购买的车辆必须依法缴纳车辆购置税。张某道先生的车辆损坏,推定为全损,必须重新购买车辆,并向政府缴纳车辆购置税。因此,车辆购置税应被视为车辆的重置成本。不过,在计算这笔损失时,必须考虑到常某道所用车辆的车龄。据此,一审确定张先生的汽车购置税损失为28350元(37800元)。在预计全损的情况下,车辆购置税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的间接损失,属于法律规定的保险赔偿范围。由于陈某斌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保险公司须在商业第三方保险范围内承担70元(19845元)的赔偿责任。平安财产保险以岭分公司主张车辆购置税不计入车辆损失且不属于商业第三者保险承保范围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2、4S店的拆装、检查、定损费用是否应判定为常某道的合理损失以及赔偿责任如何确定的题。张先生车辆的损坏程度以及必要的维修费用应以实际证据为依据,不应仅依靠经验和观察。看看受损的车辆,这个观点并不能令人信服。常某道将受损车辆交由4S店拆解、定损的做法合理合法。因此,常某道支付的3000元拆解、检验、定损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的必要合理费用。这笔费用的负担按照有协议的则按协议承担,无协议的则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原则处理。保险公司未提交保险合同且无法证明当事人同意的,保险公司应当对被保险车辆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平安非寿以岭分公司必须按70的费率承担费用,即2100元。当事人对3000元律师费责任的不同意见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因此,民事判决书E0505民初一号民事判决书。124号已发出。平安财险以岭公司须赔偿常某道车辆损失19845元以及商业范围内的拆检、定损费用2100元。第三方保险。


一审判决宣判后,平安金保以岭公司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常某道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车辆购置税、车辆拆解及估价费用属于间接损失,并非保险合同约定的直接财产损失。根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的商业第三方保险责任范围为“生命或财产的直接损害”,即对第三方的间接损失负责。一审裁定平安财宝一岭公司补偿车辆购置税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司法实践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精神,车辆拆解、检验、评估费用属于鉴定费用范围,平安财险以岭公司不予承担。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车辆置换费用”作出裁定。是指因车祸而发生的更换车辆的费用;如果受害人的车辆因事故丢失或无法修理,则指侵权人为获得相当于该车辆价值的车辆而发生的费用。事故发生前损坏的车辆。意外发生。车辆购置税是车主购买汽车时必须缴纳的费用,作为汽车的重置成本,在商业第三方保险范围内确认为直接损失,必须由保险公司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为确认、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承担。”车辆拆解费用、鉴定费用等是确定车辆损坏程度不可避免的费用,必须由保险公司依法进行赔偿。平安财宝一岭公司的车辆购置税及车辆拆解评估损失上诉及不予赔偿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宣判E05闽中民1800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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