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大家介绍一下」民事债务和附加刑事处罚令、没收财产和罚款(第1部分)

 admin   2024-01-11 21:07   22 人阅读  0 条评论

民事债务和刑事处罚追加令、没收财产和罚款【第1部分】


介绍


司法实践中,存在因刑事案件的存在而导致民事执行案件无法顺利进行的情况,导致法院很多民事案件的执行可能无法顺利进行,债权人的债权也可能无法催收。民事诉讼中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行为。笔者通过两篇文章,探讨如何实现民事诉讼在执行过程中的优先性,包括追加刑事处罚、没收财产、赔偿等,供大家参考。


一、相关规定


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因犯罪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依照下列规定判处犯罪人经济损失赔偿。”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刑事犯罪分子被判处罚款,其财产不足以足额支付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首先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受害人。”该规定规定,在处以刑事罚款和没收财产之前,必须先支付民事赔偿。


2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犯罪分子在没收财产前所负的合法债务,必须用没收的财产清偿,并且按照债权人的请求清偿。”财产没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没收财产前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合法债务”是指判决生效前他人所承担的合法债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执行涉及财产的刑事判决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不能清偿财产的,必须执行。”赔偿内容包括个人医疗费用、被害人损失赔偿、其他民事债务、罚款、没收财产等,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对执行对象有优先赔偿权。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待遇,并在支付费用后予以协助。”该条规定了个人获得赔偿时的具体支付顺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题的意见》规定,“按照有关规定,案件涉案财产为接下来。被查封、没收、冻结的财产一般在诉讼终结后返还给募捐参与人,相关案件财产不足以全额返还的,按照募集金额的比例返还。“对集资参与人损失的赔偿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执行债务、罚款和没收财产。”该规定还规定,对集资参与人损失的赔偿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执行债务、罚款和没收财产。财产。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涉黑刑事案件财产执行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他做出司法解释确定的执行令,并在因民事索赔金额有争议而短期内难以确认的情况下,做出罚款或没收等后续判决,以提高效率的财产处置。财产等留存相当于争议索赔金额的金额后即可依法执行,且财产必须及时上缴国库并按项执行。刑事财产执行案件的诉讼程序可以依法终结,争议事项确定、民事诉讼解决后仍有剩余财产的,罚款、没收财产等处罚应当继续执行。依法。”。该规定规定,对民事索赔金额有争议的,可以在保留与争议索赔金额对应的金额后执行罚款、没收财产等后续判决。根据法律。已经规定,民事债务必须在财产罚款和扣押财产之前支付。


除上述规定外,还适用《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标准》第七百二十九条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刑事财产部分执行的意见》第十五条。《判决书》规定了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承担并列责任,并规定了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财产短缺情形的执行顺序的确定方法。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韩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被执行人同时承担民事赔偿、民事债务、罚款等多重还款义务时的执行顺序作出了规定。也就是说,民事赔偿优先于一般民事债务,在财产处罚、罚款、没收财产的情况下,债权人享有依法优先受偿的权利。执行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的民事债务优先于民事赔偿,一般民事债务优先于财产罚金和财产罚金。


2.了解执行没收财产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被执行人同时承担多项清偿义务时的执行顺序。


最高人民法院刘桂香、严艳在《人民司法》2015年第01期发表了《关于部分执行涉财产刑事判决的若干规定》的文章。详细解释了执行顺序。“被执行人同时承担多项还款义务时”


一、执行没收财产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没收财产的,应当没收被执行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属于被执行人或者家属的财产,不予没收。共同财产被执行人的份额,按照有关民法的规定确定。没收财产,是指刑事判决生效时被执行人现有财产予以执行,被执行人现有财产一次性没收。一旦被判刑或者释放,刑罚不被没收,否则不利于被判处死刑的人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开始新的生活。在关于合法财产的裁判中,原则上,除非刑事判决明确该财产为非法所得,否则应推定为合法财产。执行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有效刑事法院确定的事实和裁决。


二、关于被执行人同时承担多项还款义务时的执行顺序


《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民事赔偿、民事债务的执行优先于财产刑的执行。相关规定体现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发生冲突的,优先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对于民事债务、民事赔偿、刑事赔偿,实践中还需进一步确定先后顺序。首先是工伤赔偿的医疗费用。该费用用于受害人的救助和治疗,与心理和惩罚性赔偿相比所占比例很小,实现如下,以体现对受害人生命权和健康权的特殊保护。应根据紧急程度和需求确定优先顺序。二是抵押贷款优先权题。债权人以执行为目的设有抵押的,抵押权受到优先保护,但清偿的优先顺序不优先于医疗费用的支付。三是刑事赔偿。由于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无法预见或避免自己因犯罪行为而受到损害的事实,受害人对非法占有、处置财产的主张只能通过追回或退还赔偿金的方式解决,且赔偿不受期限。必须在内部完成。它与赃物具有同等价值,因此这种赔偿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是合理的。第四,刑事民事诉讼与一般民事诉讼没有实质性区别,必须按照同一顺序执行。



一、最高院关于刑事财产刑执行的解释?

为了进一步规范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规定,制定本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


第一条本条例所称刑事判决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文本规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


罚款、没收财产;


我被勒令退还赔偿金。


处置连同赃款和货物一起转移的财产。


为犯罪目的扣押随案移交的个人财产。


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其他有关事项。


刑事案件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涉及财产的刑事判决,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审判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医院院长批准可以延期。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对被告人判处财产罚款或者责令赔偿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调查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发现隐匿、转移的,应当及时查封、扣押、冻结。


第五条在刑事审判、执行过程中,侦查机关已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立即恢复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命令与侦查机关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命令相同。


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可以由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直接裁定处理,不需办理侦查机关释放手续。侦查机关查封、没收、冻结有关财物时。


第六条涉及财产的刑事判决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如果案件涉及的资产或受害人数量较多,不宜在判决书正文中详细描述的,可以进行概括并单独附表。


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必须明确没收的具体财产或者数额。


被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还赔偿金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赔偿金额、财物名称、数量等相关事项。


第七条对人民法院执行机关执行的刑事判决中涉及财产的部分,刑事法院应当立即移送案件受理部门审查接收。


办理移送案件登记,应当提交有效判决书及其所附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填写《移送执行表》。《转让执行表》必须注明以下内容


二、被执行人及被害人基本情况


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随事件转移和处置的财产状况


扣押、扣押和冻结财产


转账执行时间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部门经审查认为案件属于移送范围且移送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移送执行机关。


第八条人民法院可以向执行机关、社会康复机构等有关机关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可以要求有关机关配合采取查封、拘留、冻结、冻结等执行措施。拘留。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转账。


第九条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判决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执行没收财产、罚款的,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必要的生活费用,参照执行地政府公布的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予以补偿。去年,家属还住在那里。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赃物、赃物、利润。


执行人将赃款用于投资或者购买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回由此产生的财产和收入。


执行人以贪污财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购买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回与贪污财物相对应的财产份额及其利润。


受害人的损失必须按照刑事判决确定的实际损失数额予以赔偿或者赔偿。


第十一条执行人使用刑事判决认定为赃款的案件财物清偿债务或者转让或者设立其他权利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返还


第三方在知情的情况下接管了与该事件相关的财产。


当第三方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取得相关财产时


第三人通过非法清偿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


第三方通过其他恶意手段获取相关财产。


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在执行程序中将不予追回。受害人以原所有人身份主张案件财产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需要对执行财产价值进行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重新评估价格措施。


涉案财产上次拍卖未售出,需上缴国库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关财政部门按拍卖底价收受。如果当局要求持续调整价格,则可以举行无底价拍卖。需要对受害人进行补偿的,必须以最低拍卖价格进行实物补偿;受害人不同意实物补偿的,可以进行最低拍卖价。


第十三条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负有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其财产无力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人身伤害赔偿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其他民事债务


体面的;


没收财产。


债权人在执行时有权依法获得优先赔偿。债权人坚持优先获得赔偿的,人民法院在赔偿前款第一款规定的医疗费用后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当事人主张足以干扰执行的实质性权利的,必须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者,受民事诉讼法第一条之规定,并依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外人提出异议或者复查的,必须公开审理。


第十五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被害人认为刑事判决对涉案财物是否为金、贵重物品或者应当辨认而未辨认的,提出异议向执行法院即执行机关,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以决定补充或更正的,责令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办理部分执行财产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关规定的,参照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条例不一致的,适用本条例。


二、最高院2014财产刑执行规定?

201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5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执行涉及财产的刑事判决的若干规定》,将于11月起施行。2014年6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30日


法释[2014]1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刑事判决财产部分执行的各项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规定,制定本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


第一条本条例所称刑事判决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文本规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


罚款、没收财产;


我被勒令退还赔偿金。


处置连同赃款和货物一起转移的财产。


为犯罪目的扣押随案移交的个人财产。


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其他有关事项。


刑事案件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涉及财产的刑事判决,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审判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医院院长批准可以延期。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对被告人判处财产罚款或者责令赔偿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调查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发现隐匿、转移的,应当及时查封、扣押、冻结。


第五条在刑事审判、执行过程中,侦查机关已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立即恢复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命令与侦查机关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命令相同。


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可以由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直接裁定处理,不需办理侦查机关释放手续。侦查机关查封、没收、冻结有关财物时。


第六条涉及财产的刑事判决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如果案件涉及的资产或受害人数量较多,不宜在判决书正文中详细描述的,可以进行概括并单独附表。


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必须明确没收的具体财产或者数额。


如果您被判处康复或责令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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