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家志桂林律师,桂林理工大学杨家志

 admin   2024-01-23 03:07   22 人阅读  0 条评论

6月10日,江苏南京警方通报,犯罪嫌疑人李先生在2015年至2019年期间,利用自己等20余条身份信息,为约900个航班投保延误保险,并索取保险金。约300万元。透露。不过,虽然李某并未实际乘坐这些航班,但他利用之前在航空公司工作的经验,选择了延误率较高的航班,并等待机会提出延误保险索赔。


警方发现,李先生为逃避系统验证,每个身份签署了多达30至40份延误保险。在一次航班上,李某向5人收取了10万多元的费用。南京警方怀疑,李先生故意捏造不存在的保险项目,侵占保险公司的保险金,属于保险罪。


此消息引发网友和法律界的热议。我们采访了几位刑事律师,他们的意见大致分为两派,一派认为李先生已缴纳了所投保的保险,并有权要求赔偿,另一派则认为他所投保的保险是由李先生支付的,并有权要求赔偿。办理保险后有权决定是否登机。我相信是有的。一组人认为,李的行为掩盖了他不是真正乘客的事实,他应该被判犯有欺诈和非法占有保险公司财产罪。


观点一非法,但不是欺诈


京衡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副主任邓学平律师表示,李某涉案的一个关键原因是他冒用他人身份购买保险,捏造“完全不存在的保险标的”。然而,保险公司不会筛选客户,只会查看购买延误保险的人是否也购买特定航班的机。保险公司不调查也不关心乘客是谁或者他们是否真的登上了飞机。因此,只要李先生使用实名信息投保并支付足够的赔偿,就完成了一份合法的合同。


广西久宇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家智表示,一些人误认为买了机但没有飞就意味着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这是一种虚假陈述,构成欺诈。但题是,你购买机后就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航空旅行是购买机后获得的权利。权利人有权处分其权利。将飞行视为一种义务是令人困惑的。权利和义务。


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克本也认为,在合同法中,真实意思表示仅限于当事人购买机是否具有真实意思。不影响您是否登机。合同的成立。虽然行为人借用他人购买多张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但并不构成罪。


邓雪平律师也认为,保险合同的本质特征是它是一种或有合同,保险标的具有不确定性。通过收集信息和做出判断,李做出了对他有利的决定。——.他购买了保险并提出了索赔。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向乘客出售航班延误保险以获取利润,为什么保险公司能赚而乘客却不能赚呢?


邓学平认为,李的行为归根结底是利用规则的漏洞来谋取自己的利益。如果保险公司不想看到李先生这样的行为,就应该完善保险条款和规定,而不是不断寻求警方干预,或者上法庭声称保险合同无效。


潘克本还认为,李某索赔的前提是航班延误,保险公司以航班延误虚构为由,并未遭受财产损失。因此,只要李某购买机和延误保险的信息真实有效,且航班确实延误,就不存在的基本事实和逻辑前提。


总之,三位律师认为刑法是温和的,社会矛盾只有超出民事、行政题的范围才可以通过刑法来调节,刑法不可能包罗万象。


观点二冒充合法消费者属于恶意欺诈。


湖南省刑法研究会原副会长、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原主任委员何小典律师认为,李某的行为涉嫌犯罪。


他认为,设立延误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让保险公司赔偿旅客因航班延误而损失的时间。当李某购买航班延误保险时,隐含的规则是李某必须是购买机并乘坐飞机的实际消费者。但警方透露,李女士和她用别人的身份信息购买了机并没有收到,购买机只是达到目的的手段,而办理延误保险是为了达到目的。以达到要求赔偿的目的。据此,她隐瞒了自己并非实际航空消费者的事实,并滥用保险公司对合法消费者的承诺,侵吞了保险公司的赔偿金。


何小典表示,实际的航空消费者不仅包括购买机,还包括登记、登机等流程。延误险赔偿的损失涵盖了旅客从购买机到登机登记的全过程,但李先生自始至终坐在家里,并没有实际登机,因此没有受到任何损失。因此,李先生的行为已构成恶意,涉嫌非法占有保险公司财产、获取不该领取的利益。


有人认为,李某是根据天气情况和个人经历,对航班是否延误进行“打”。她可能因为航班没有延误而“赔了”,但保险公司此时并没有赔。何小典认为,这并不是犯罪的理由,目的是否达到,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何晓典律师认为,一些仅凭民事案件表面合法性就判定李先生无罪的观点是错误的。在李先生的保险购买合同中,保险公司没有进行实质审查,而是根据购买者的真实消费意愿和保险的实际赔付对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表面审查。市场经济。他解释说,审查犯罪行为必须超越表面,看到行为的本质。在刑事案件中,许多犯罪都是基于民事诉讼的所有阶段似乎都是合法的并最终导致刑事结论这一事实。例如,行为人利用关联公司的交易,最终将款落入自己的腰包,则属于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行为人向朋友筹集资金,朋友又向朋友筹集资金,最终发展为向不特定人数筹集资金,从而构成非绑架犯罪。


何小典认为,保险本身就是一个巧合,也存在任何人都无法控制的情况,保险是合法的注,但却是建立在大家“小注”基础上的“大注”。在此过程中冒充实际消费者、歪曲保险目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意占有他人财产等行为均属犯罪行为。


广东广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旺红律师也认为,有些意见将李先生的行为纳入民商法律关系是错误的,并不违反刑法。由于刑法是高于民法的法律,犯罪既已构成,没有民事解释的余地,饲养鹦鹉怎么会像深圳鹦鹉事件那样构成犯罪呢?


张旺红表示,在李先生的案件中,存在一些技术性的讨论,需要对李先生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购买保险金的行为和他谎报他人身份的行为进行单独识别。虽然整个事件可以排除,但总体评估是或者保险。


张旺红还认为,保险属于金融犯罪,类似现象频繁发生,会影响保险和金融秩序。何小典认为,如果李的行为不受惩罚而被流行或模仿,将会引起航空领域的混乱。例如,专业索赔人在飞机起飞前囤积机并等待退款,此时真正需要飞行的人很可能因为买不起机而无法利用这一公共资源。


本文介绍邓家志桂林律师,以及一些桂林理工大学杨家志对应的知识点就解完了,希望对诸位网友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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