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消息」海事局清理非法捕捞标签和蟹笼,确保航行安全。
中新网11月18日电据特区政府网站消息,海洋及水利厅和海关17日在外港航道海面上发现非法放置渔标和蟹笼的情况。西湾大桥和友谊大桥各方立即展开清洁行动,确保通航安全。
海事局已派员清理非法蟹笼。绘画
海事局及海关在外港内河浮标至九洲港二号浮标、西湾大桥至五一大桥的航道内发现非法放置的渔捞浮标和蟹笼。立即派出船只赶赴现场,清理了共计30个渔标和约1000米的蟹笼。清理工作很快完成,事件未对航行造成影响。
根据海洋管理法,为确保航行安全,禁止在航道及周边海域捕鱼或设置捕鱼设施,违者最高可罚款15,000元。因捕捞或者设置捕捞设施发生海上事故的,除加倍罚款外,还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秘书处敦促船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影响航行安全的行为。
一、云南滇池保护条例2015?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加强珍姬湖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质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实际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全智浩保护范围内开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珍姬湖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是昆明市重要的生产和生活用水水源,昆明市饮用水后备水源,是具有防洪、蓄水、灌溉、供水和供水等功能的高原城市湖泊。其他功能。景观、生态、气候控制。
滇池分为外海和草海。
全池湖外控制运行水位为正常最高水位1887-5米,最低运行水位1885-5米,特别枯水期测水位1885-2米,汛限水位水位1887-2米,每20年最高一次。1887年洪水位-5米。
滇池草海控制运行水位为正常最高水位1886-8米,最低运行水位1885-5米。
第四条全池湖水质适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外海水质按水质标准保护,潮海水质按四级水质标准保护。
第五条珍鸡湖保护范围为整个紫鸡湖流域,主要是珍鸡湖水域,包括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晋宁、嵩明7个县区,面积2,920平方公里。
全芝湖保护范围分为以下一、二、保护区和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一级保护区是指全池湖水域水平延伸及保护界桩100米以内的区域,保护界桩位于后路,不包括桥梁等水域面积。包括环湖路以内路缘石在内的当地线为边界。
-2。二级保护区是指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全池湖沿岸山区,以及沿湖水平面积50m范围内由城市规划划定的禁止建筑区或建筑区。流入该湖的主要河流的两面。
-和保护区是指一级和二级保护区以外、全芝湖流域内的区域。
一、二、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昆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其中一级保护区应当有界线和明显标志。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昆明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护。
第六条全芝湖保护工程遵循全面规划、保护优先、科学管理、综合防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晋宁区、嵩明县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下列各项要把滇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保护投入和生态补偿长效机制。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教育、宣传等活动,普及滇池保护知识,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媒体和社会监督作用。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或参与滇池保护。
鼓励有利于众生湖泊保护的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运用科技手段加强众生湖泊保护和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全体会员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对保护镇吉湖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领导各湖泊保护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及时处理各湖泊保护的重大题,建立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责任等制度。保护滇池,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昆明市人民政府对珍芝湖的保护负有具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并组织实施湖泊保护规划和综合整治规划。
-2。指导、协调、督促下级部门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落实珍芝湖保护任务。
-3。组织部署全志湖综合管理任务,组织实施全志湖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责任制。
-4。组织实施全池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5。制定全湖水量年度供水计划和取水总量控制计划。
-6。管理全智浩保护特别资金的使用。
——七、统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
-8。法律、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区管委会必须按照规定职责做好珍姬湖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鼓励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省厅落实珍姬湖保护任务。
-2。具体落实全池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综合整治规划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规划,制定具体保护措施,落实目标责任。
-3。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
——四、制定入湖河流污染防治规划,负责河流污染防治、疏浚、保洁、生态修复等综合治理任务。
-5。建立并落实湖泊面源污染防治措施。
——六、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和农村垃圾、污水、固体废物收集处理系统。
-7。组织实施一级保护区生态修复工程,创建和保护生态湿地和生态森林,实施湖泊、湿地、森林修复工程。
-8。法律、法规和昆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保护和管理全芝湖的计划和措施。
-2。具体组织实施全芝湖综合整治计划和入湖河流年度污染防治计划,实现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目标任务。
-3.控制全池湖流域面源污染和污染源。
-4。按规定处置农村生活垃圾、生产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
-5。负责入湖溪流的日常清理、管理和保护,配备专人清除水面漂浮物和河岸杂物、垃圾。
-6。负责管理保护区和河道的日常检查,负责制止和支持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十四条昆明湖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县、区及各区管理部门进行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市有关部门落实各区保护职责。
-2.制定并实施全芝湖保护计划和综合整治计划的支持方法和措施。
-3。参与全芝湖保护管理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
-4。落实滇池综合治理目标任务,组织考核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完成情况。
-5。负责对池塘保护相关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
-6。组织全智湖管理科学研究,推广科技成果。
-7、制定滇池渔业发展和渔业管理规划,组织实施水生生物保护措施。
-8。渔船登记、检验和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规范捕捞方法和渔具规格,发放捕捞许可证,征收保护费,促进渔业资源的发展。
——九、管理珍姬湖潮海和沿岸排水沟的控制闸、调节闸,组织清除珍姬湖漂浮物,指导、监督县级人民政府开展流入主要河流的清理工作。湖;
-10。负责海上交通安全和船舶水污染防治工作,核发船舶入湖许可证。
-11。负责滇池保护范围内城市排水的行政管理和城市排水监测。
-12.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滇池治理资金。
-13。我们受水资源管理局委托,对直接从全芝湖取水收取水费。
县、区管理部门必须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全区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昆明湖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省民政部门批准的范围和权限,相对集中地行使水资源管理、渔业、通航管理、土地、规划、环境保护、森林管理、旅游景区等管理职责。事务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包括管理权和城市排水权。
县、镇治和管理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权限和范围,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发展改革、财政、水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和工业等各行政部门的职责。制定各湖泊保护的具体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三章综合防护
第十七条昆明市人民政府制定镇江湖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珍稀湖保护规划必须与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珍稀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相衔接。以及景区规划。
田间湖泊管理、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等有关部门必须按照田间湖泊保护规划制定并实施专项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珍稀湖保护专项资金,用于珍稀湖的保护和管理。资金来源包括
-一。各级财政专项资金
-2。滇池取水的水资源成本,以及渔业资源强化和保护的成本。
-3.贷款、捐赠、赠款
-4.其他资金。
第十九条从全池湖入湖的河流,受国家土地管理。
落实环境综合治理目标和河段长度责任制,对入湖干流截污、治污、清淤、断面水质达标、河堤整治、景观美化等保护工作实行断面、长度责任制。具体措施如下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对入湖主要河流的管理实行统一监督评价,其他河流由相关县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对全池湖保护范围内的河道进行综合整治时,必须建设生态河堤,满足防洪要求,兼顾生态与景观的综合统一。
河道及河段的疏浚、绿化、美化,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跨流域调水,应当全面规划、科学论证、合理安排,优先保护各湖泊所需的水质和水量。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引水工程管理,按照引水规划实行统一配水。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跨流域调水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昆明市珍珠湖管理部门要保持珍珠湖水位在合理水平,逐步恢复水体自然净化能力。
第二十二条昆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防止水污染和水土流失,加强珍芝湖保护范围内的自然风光、文化遗产、自然遗产的保护。保护古树名木。
第二十三条昆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珍芝湖保护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综合利用畜禽养殖资源。做。有限区域畜禽废水、粪便。
第二十四条全芝湖保护范围内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禁止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直接、间接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
第二十五条各湖泊保护范围内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昆明市人民政府和相应的县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控制污染物总量,对本行政区域内入湖河流的水质标准负责。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必须细化控制指标落实到各污染物排放单位,不得超过控制指标和出水水质标准。
对超过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暂停审批增加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六条昆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总体规划,建设城镇污水处理、污水再生利用、污泥处理、辅助管网等设施,改造或者完善排水沟雨污分流系统。管网。
第二十七条各湖泊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配备节水设施,落实节水措施。
新建城市、单位、居民小区等必须按照规划和有关规定建设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已建成的城市、单位、居民小区要逐步建设它必须被实施。有条件的,应当建设雨污分流、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大型企业和其他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必须通过建设雨污分流排水管网、采用中水回用工艺和设备等措施,提高水的循环利用效率。
第二十八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污水主排放装置处理后排放的污水必须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A级标准或相关地方标准。
第二十九条昆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珍姬湖管理、水保护等部门建立珍姬湖水环境水质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网络,开展日常监测工作,并开展数据共享和报告。监测结果及时向昆明市人民政府和省级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部门通报。
省、昆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滇池水环境状况公报。
第三十条珍珠湖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氮、磷等污染物的排放,逐步实现生活污水、粪便、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
第三十一条有关县级人民政府逐步建设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和污水处理设施,鼓励使用农家肥,使用化肥、农药,科学防治面源污染,建立循环经济。必须发展发电设施。支持经济、生态农业、薪材林建设、清洁能源建设。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保洁和生活垃圾处置机制,落实收集、清除、处置责任制度。
第三十二条在全智浩保护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不可生物降解的泡沫塑料餐具、塑料袋。
禁止向滇池保护范围内的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入湖河流排放含有难分解、有有害重金属和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废水。
不能引进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不能将污染环境的项目转让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
第四章一级保护区
第三十三条滇池水量调节必须保证湖泊水位不低于最低工作水位,并符合环湖居民生活、生产和河流生态水流。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低于最低使用水位的湖水的,必须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资源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确实,因保护滇池的需要,环湖湿地建设、环湖景观林带、污染治理工程及设施(含航运码头)须经昆明市滇池管理部门审核并上报。到昆明.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例施行前在一级保护区内建设的项目,由昆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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