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适用的范围,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内容是什么?

 admin   2024-02-05 12:07   27 人阅读  0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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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情况必须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可能导致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期间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必须妥善保管。保管人、有关单位、个人和人民法院不得使用该财产。


为保全房地产、车辆、船舶等动产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没收相关产权证书、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财产过户手续等财产保全措施。如有必要,可以查封或扣押该财产。


人民法院可以对抵押权、留置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和留置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诉前保全可以保全原料和货物吗?

诉前财产保全是韩国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的一种,是对被告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


1.与索赔或事件相关的财产


2.可以对抵押权和留置权采取财产保全行动。


3.针对第三方的合法索赔


-一。在本案中,裁定第三人不向债务人偿还债务。


-2.如果第三方要求归还,法院必须押金财产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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