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农村土地管理办法,农村土地管理办法2023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3年第1号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月29日经农林部第一次工作组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5月1日通报施行。
唐仁健部长
2023年2月17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管理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规定,制定本办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及相关规定。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扎实完善家庭承包经营与统一分散管理相结合的两级管理制度,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不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
第三条农村土地经营合同必须依法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订立时设立。
订立、变更、终止合同时,必须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依法落实耕地优先利用。承包、分包商必须依法履行农村土地保护义务。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应当严格保护农民财产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或者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农村土地承包权。
土地承包后,承包人可以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自行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将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转让给他人经营。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负责指导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合同方案
第七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委员会依法选举产生的承包工作小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承包计划,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布。超过15天。
承包方案必须依法取得村民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的同意。
合同计划由合同工作组公开制定并实施。
第八条合同方案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内容合法。
程序规范;
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不得擅自收回、调整承包地。
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和农村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指导承包方案的制定,监督承包方案的实施。一经发现,必须及时纠正。
第三章合同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合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文字规范;
内容合法。
双方签字、盖章或指印
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和农村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合同当事人、承包人按照规定订立、变更、终止合同。与法规。依法对合同协议进行监督,发现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必须立即通知发包人要求改正。
第十一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合同合同通常包括以下条款
合同持有人和承包商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合同持有人和承包商代表的姓名和地址。
承包地名称、所在地、面积、质量等级
承包商家庭信息
合同期限以及开始和结束日期
承包地用途
缔约方和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
违约责任。
合同的基本文本由农业食品农村部确定。
第十二条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成立。
第十三条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变更
如果缔约方依法分立或合并
当事人应当依法调整合同地点。
承包人自愿返还部分承包地时
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
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
部分承包地已被征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变更的,变更后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剩余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
承包商死亡。
承包人自愿返还全部承包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转让。
承包地全部被征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承包地被征收、承包人依法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人消失的,承包人应当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除前款规定外,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书面申请变更或终止合同
原合同
承包人分立、合并协议、返还承包地书面通知或协议、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协议、转让协议及其他相关补充材料。
所有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成员同意变更或者终止合同的书面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对因承包人分立、合并、死亡而变更、终止承包合同的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农民个体之间需要适当调整承包地的,承包双方必须编制承包地调整方案,提交给农民。必须经村民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如果合同规定不进行调解,则以该规定为准。
承包人应当自协调方案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协调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方案的审批,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应报告之。住宿方案的审核和批准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方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农村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通知承包人改正,并申请重新批准。
调整方案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的,承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第十八条承包人自愿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返还给承包人的,承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对该土地的承包关系终止,承包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消灭。合同期已满,不再提出任何要求。
承包人自愿返还承包地的,必须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其在承包土地上进行的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其他返还合同场地的补偿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出于农业便利或者个人需要,承包者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同承包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必须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并保存。
承包商提交的交换协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交换双方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
交换后的合同期限不能超过剩余合同期限。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交互换协议后,互换方必须与签发协议的一方更改协议。
第二十条经承包方申请并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其他农民。
承包人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必须向受包人提出书面申请。承包人同意转让的,承包人与受让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承包人不同意转让的,必须在7日内向承包人书面说明理由。即使没有合法理由,合同当事人也不得拒绝承包商的转让申请。未经承包人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让合同无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让合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受让人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
转让后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剩余合同期限。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受让方必须与承包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相关土地原承包方与受包方之间的承包关系终止,承包期内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不得再主张土地承包权。
第四章档案协议与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承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值得国家、社会和个人保存的文件、图表、音频、视频、数据等各种格式、媒介的数据,纳入农村管理。土地承包合同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和农村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工作方案,健全备案管理制度,落实专项资金,配备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设施。设施设备安全,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完整、一致。
发包方必须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纳入村级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承包管理中产生、使用、存储的数据,包括承包地权属数据、地理信息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纳入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组织数据的收集、使用、更新、存储、保密、报送。高级管理部门。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部门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复制等方式与有关部门和机构实现合同数据交换共享,明确使用和存储责任。和保密性。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互联互通的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符合统一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组织网上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承包者、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文书和农村土地承包资料,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五章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
第二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必须查明承包人和承包人、承包人负责人、承包人代表的姓名及其家庭成员姓名、号码、住所。承包地的承包人、名称、地点、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用途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程序进行,一般包括准备工作、权属调查、土地调查、审查公示、纠错、结果确认、信息入库、结果入库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程序由农业食品农村部规定。
第二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结果应当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程序的质量要求,并纳入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一体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和农村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可以依法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预合同的订立、变更或者终止,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上级机关或者所属单位必须直接承担责任,给予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查处、农村土地承包资料管理、农村土地承包资料管理使用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强加。是依法执行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农业用地,不包括林地、草原。依法。
本办法中的承包是指家具承包方式中发包方与承包方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依法订立的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3年11月14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一、乡镇土地是使用权还是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分为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个人仅拥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职工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属于全体公民所有。也就是说,国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本篇讲解关于镇农村土地管理办法的这类话题,和一些农村土地管理办法2023规定相关信息,希望能帮助到各大网友。
发表评论